![]() |
||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13
|
mm 希望這樣的判決多點 有人被白目彪車少年圍時
才能撞它們脫身 而不是被拖出來打死..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1 您的住址: TAIPEI TAIWAN
文章: 2,305
|
台灣現在開始以路權為判定依據,這是一件好事情。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Nutopia
文章: 266
|
這位法官一定平時就有開車, 才會明白現在路上白目仔要多少有多少.
自己最近就遇過一個嫌命長的傢伙, 騎機車經過我車邊, 等紅燈期間並排停著, 事前也沒有發生什麼不愉快的事, 突然就衝著我罵"X啥洨". 莫名其妙之下被衝這麼一句, 心裡直冒火. 但隨即一想, 這小子有這種壞習慣, 遲早在街頭惹錯人而活不到我這把年紀了, 看在他命懸一線的份上, 就忍忍不浪費時間去找麻煩了.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
引用:
沒錯沒錯!! 希望台灣慢慢真正步入一個法治的國家... (只有民主,而無法治觀念...只會變得一團亂) ![]() |
|
![]() |
![]() |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5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 孟 宜 法 官 陳 永 來 法 官 錢 建 榮 這三個法官應該要給他拍拍手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177
|
雖然大家認為白目理應如此,此乃其之報應。
但個人認為被告似乎防衛過當,不該判無罪。 刺瞎一眼乃永久不能回復之傷害,原告係以安全帽敲擊車窗。 被告以柺杖鎖防衛刺瞎其眼,法益相衡下顯不相當。 若今日原告係以較具攻擊性之武器,如棒、棍、刀等武器敲擊其車窗,法官判被告無罪我無話可說。 以安全帽敲擊被告車窗,被告因防衛而刺瞎原告一眼應屬防衛過當,實不應論以無罪。 |
![]() |
![]() |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充滿汽車的機車道
文章: 3
|
引用:
還是無罪好,畢竟這是自己生命已遭受威脅的時候了。 面對素不相識的人,拿安全帽K你的車時, 天曉得他會不會作勢就往你頭一砸,輕則皮肉傷,重則腦死 我不認為有神聖之人,在面對自己生命遭遇威脅時, 還能冷靜思考如何防衛不傷及對方。 因為根本不知道對方意圖....到底是要警告你,還是要置你於死地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199
|
直接找警察告他蓄意傷人,酒測沒過就變成蓄意殺人.呵呵
酒醒了之後直接敲他10*n萬和解費...用力跟牠玩 看看善良百姓是否那麼好欺負.基本上傷人+酒醉駕駛罪粉重阿 人渣用不著跟他客氣拉. 引用: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219
|
引用:
這種論點實在是不能同意.人在受到驚慌時總是會有本能反應. 你怎麼知道人被安全帽敲打.不會順手拿東西抵擋.抵擋時又剛好敲到眼睛呢? 凡是總有起頭......看錯在先的是誰...
__________________
![]()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
引用:
當遇到危險而採取防衛行動時... 還要要求遭受危險者能 "準確的" 避開傷害重要部位嗎? 誰能確定加害者無致人於死的意思? 我都要防衛生命安全了, 還要管怎樣不造成對方受重傷又能保護自己? 拜託....................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