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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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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為何得有刑責?就是"應注意而未注意"啊 既然"應注意而未注意"可以隨隨便便套在一般民眾頭上論罪 (就好比當初玻璃娃娃事件那樣) 而對發生車禍撞死人卻無責任的民眾,也常常以此為賠償依據 那拿著危險物品值勤的員警,就算不用更高,至少該用同等的標準來規範吧? 說實在的,那件事被害人的嘴臉我也看不慣 但是官員的說詞,和一般民眾所受的待遇相比對之下 只能說台灣的司法病入膏肓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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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曰:三人行必有我溼焉 孫子曰:以下溼對上溼 姑蘇慕容:以彼之溼,還溼彼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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