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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t 2006-01-21 12:51 AM

【轉貼】 交通•人權• 《文章較長,但值得參考反思》
 
在台灣你騎車,開車也夠久了,請教三個簡單的問題:

問題一
你開車在北二上的內側車道,時速一百,此時內側護欄內,忽然跳出一名男子,你雖然緊急煞車,但依然將該名男子輾斃,事後警方調查,也查不出該名男子為何要強行穿越高速公路,請問法官會判你對多少? 錯多少?



問題二
清晨,你騎車經過敦化南路,南往北在過了忠孝東路口,突然有名路人為了急於前往錢櫃唱歌而突然從草叢中衝出來,你雖然只有時速五十,但煞不下來,撞擊該名路人,路人胸腔大量出血不治,事故現場距離人行穿越道50公尺,請問法官會判你對多少? 錯多少?




問題三
清晨,你騎車經過敦化南路,南往北準備通過了忠孝東路口,你百分之百確定你是綠燈,突然從忠孝東路衝出來一名騎腳踏車的男子不顧行人號誌,而強行從斑馬線上通過,你時速五十,但依然煞不下來,撞擊該名路人,路人胸腔大量出血不治,請問法官會判你對多少? 錯多少?









免責申明:我只是以陳述客觀事實的角度來解析這整件事情,其中沒有我的判斷值或傾向,更沒有要引導任何人的意圖!!

事情是這樣的,如果沒有意外,台灣的法官是這樣認為的,任何一張駕照,都是要受過一定程度的訓練和教育才能獲得的,所以你絕對無法推託說你不知道法條,或是沒注意到什麼而導致什麼。 所以不論你拿的是哪張駕照,客觀事實上你就被認定是清楚了解道路規則,且有把握能正確地應變處理各種狀況,且維護其他用路人的安全! 那行人呢? 不好意思,生下來就會走路是不需要懂任何事的行人是沒有受過訓練的更何況行人是這麼脆弱的肉體要面對這些危險的交通工具,所以法官會以【應注意而未注意】過失致死罪認定。
相信你一定聽過 情。理。法
法只是最後的保障。 台灣是非常講究【人權】的民主國家,沒有任何事情會比死了一個人還嚴重。 法你說的過去,不好意思現在要先跟你算情和理,簡單說就是【死者為大】道義責任。
第一個案例雖然行人無權走上高速公路,但一旦用路人領有駕照上路,就必須隨時牢記所受過的訓練,保障其他人的用路安全。 今日造成人員死傷,很明顯是【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重大缺失,但行人確實也有過錯,故本例駕駛對50%錯50%賠一半
第二個案例,行人穿越道前後20公尺範圍內視同行人穿越道,但該名行人並未在在該範圍內穿越馬路,但一旦用路人領有駕照上路就必須隨時牢記所受過的訓練,保障其他人的用路安全。 今日造成人員死傷很明顯是【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重大缺失,但行人確實也有過錯,故本例駕駛對50%錯50%賠一半
第三例最慘。 行人穿越道前後20公尺範圍內視同行人穿越道。 該名行人在在該範圍內穿越馬路且依照現行交通法規,駕駛行經人行穿越道皆須減速慢行。 雖行人在紅燈時並沒有通行權,但無損行人在行人穿越道上所受到的保障。 一旦用路人領有駕照上路就必須隨時牢記所受過的訓練,保障其他人的用路安全。 本案之駕駛行經行人穿越道時,因為未減速慢行而造成人員死傷,漠視行人安全的行為明顯有重大缺失,需負起本案所有的賠償,以符合人道精神和社會正義
以上三案例若無法和被害者家屬達成和解,將依肇事致人於死吊銷駕駛執照
寫到這顯然和你預期的有出入除非
只要你【有關係】∼ 一切都沒關係!
只要你【沒關係】∼ 一切都有關係!
你突然明白台灣的行人為什麼可以這麼屌的過馬路了吧
慢慢走三五陳群邊走邊嬉鬧,邊走邊講電話,明明你綠燈他瞪你一眼還是慢慢走,從馬路的分隔島跳出來,把快車道的你嚇出冷汗,管他天橋地下道直線是最短的距離...
你是行人真的不要怕,只要有斑馬線就走下去,管他什麼燈,哪怕是下班時間的文化路、羅斯福路,車再多又怎樣,有人叭你你就嗆他;幹!有種就把我撞死!
就算沒有斑馬線也別怕,闖高速公路的還有一半的勝算怕什麼!
我以前想不懂怎麼有砂石車會倒車再把人壓死,現在我全懂了。我們設身處地想一下,假如你是案三的駕駛,你開的是砂石車,第一下下去沒死成植物人,對方剛好是家中支柱,那真的賠起來是巨額,倒車給他死,工會幫我出兩百萬保險
再來賠我,再貼幾百萬結案,人命是可以買賣的!!
我有我的家庭、我的人生,你白目、我只好倒車...
簡單來說你想發財最快的方法,投保巨額的意外險,站在斑馬線上,等公車轉彎,摔倒頭往公車後輪去,你贏定了,沒有一家敢不賠。但你花不到那是另外一回事....



以上三案例,在歐美可以反過來向死者家屬,提出車輛損毀的求償,因為很簡單,你犯法在先而導致我造成你的傷亡,我何錯之有,且你必須對你的錯誤行為負責!
看是哪個法官判的,叫他來開車,你當路人(當然得先巨額投保),若他也剎不下來,那............你的家人就賺到了。



有時太過度重視人權,反而成為一種輕蔑

所以如果你在台灣撞到一個想自殺的人.就等著過著生不如死的賠錢人生吧

阿奇 2006-01-21 01:10 AM

就是這種法條讓我想起幾年前的一場車禍…
當時綠燈是直行及右轉…
我起步直行…結果旁邊一部機車違規左轉從我右葉子板撞上…
然後對方骨折…更慘的是還是孕婦…
上了調解委員會…他們說只要上了法庭…我最少會被判過失傷害…留前科…
唉…只能陪錢了事…

紅樓夢 2006-01-21 01:16 AM

中華民國的"應注意而未注意"是很有名的 :rolleyes:

Elros 2006-01-21 06:45 AM

一堆是非對錯亂七八糟的觀念所組成的網路轉寄信.......

先隨便講一點好了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三四條
行人穿越道路,應依下列規定: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 行人穿越 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一 百公尺範圍內穿越 道路。

1. 在禁止穿越、劃有分向限制線、設有劃分島或護欄之路段或三車 道以上之單行道,不得穿越道路。
......................略............................

哪來的"行人穿越道前後20公尺範圍內視同行人穿越道".......


另外一點我國現在發生交通意外時關於責任歸屬是採絕對路權制
不再是一般人所認為的大車撞小車 一定是大車錯 車子撞行人一定是車子錯.....

Mechaome 2006-01-21 07:59 AM

文中舉的那些案例,包括數據和當時情況,和其後所謂台灣判決和歐美判決的分別,不知道根據是哪裡來的. :think:

EAGYOO 2006-01-21 10:51 AM

引用:
作者Elros
一堆是非對錯亂七八糟的觀念所組成的網路轉寄信.......
哪來的"行人穿越道前後20公尺範圍內視同行人穿越道".......
另外一點我國現在發生交通意外時關於責任歸屬是採絕對路權制
不再是一般人所認為的大車撞小車 一定是大車錯 車子撞行人一定是車子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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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穿越道前後20公尺範圍內視同行人穿越道」......請問法理依據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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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確實沒有這一條
但法官就是這樣判的
理由是這樣的
如果一個行人會在距離斑馬線20公尺以內的距離,被駕駛人造成傷亡,客觀來看,即使在斑馬線上也依然會造成傷亡
何況,通過行人穿越道時減速嫚行,絕非是通過前非常短的距離才開始減速嫚行,這樣是非常危險的行為,且該行人
很有可能是緊急為了閃避危險,而暫時脫離的行人穿越道上的範圍,如過是這樣就沒有給予保障,是不符合人道精神的,但還是要有個限度,因此在判決上20公尺市法官能接受的

雖無實質法律
但客觀上可以認定

重點是
你無論考的是哪一種駕照
一定都會有一關
行人穿越道
而且只會閃黃燈
法律上
閃黃燈是不需要停的
只有閃紅燈才要停

可是
你是不是還是要停
因為不停就是扣32分回家

即使沒有行人穿越
但你還是停了
也拿到駕照了
代表你充分了解
行人在行人穿越道受被法律保障的權利
你怎麼可以在造成行人傷亡時辯稱
你不知道?????
*********************
本篇原文作者出處
http://bearclub.idv.tw/forum/topic....id=814&cat_id=6

cucubird 2006-01-21 11:46 AM

......我只知道....
萬一我遇到這種事....
有可能用上面的方法找法官.....

Mechaome 2006-01-22 11:11 PM

引用:
作者EAGYOO


看了原文出處的討論串,發覺作者所謂"客觀陳述與分析",應該改成他"個人的主觀認定"比較好.他所說的三個案例,描述過度簡略,而且之後有人提出疑問和反例,但作者也沒正面回應,只希望大家多多轉貼...感覺作者好像是想發洩一下他認為"台灣過度注重人權"這點,但事實上台灣真的很注重人權嗎?這點我覺得也有疑問.

maxjc 2006-02-18 10:15 PM

引用:
作者Elros
另外一點我國現在發生交通意外時關於責任歸屬是採絕對路權制
不再是一般人所認為的大車撞小車 一定是大車錯 車子撞行人一定是車子錯.....



難怪我最近在台北市看到有越來越多的天橋下被畫斑馬線......原來是用來擴大行人的路權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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