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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n 2000 您的住址: 高雄縣鳳山市
文章: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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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陷害我們..妨害我們名譽..
我們有證人.. 只是今天他有去報案..我們沒有報案.. 而且我們覺得不用作成那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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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本是我的舊愛> <音樂是我的新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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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n 2000 您的住址: 高雄縣鳳山市
文章: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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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請教一下 什麼是"兩造不爭執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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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本是我的舊愛> <音樂是我的新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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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2 您的住址: 流亡中••。
文章: 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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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雙方都肯(接受、認可、或承認、同意)的事證,條文、法律用詞有的時候真的很難了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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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n 2000 您的住址: 高雄縣鳳山市
文章: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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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致上說明一下事件經過
小弟的友人是開漫畫店滴 她因為一些事由而將整間店盤讓給另一劉姓女老闆 後來因經營方式與理念與原老闆有相當大的差異 客人於是紛紛轉到其他書店租書 此時新主人卻於七月底某日早上 找來警察~說小弟友人動店裡租書資料的電腦~要她賠償 自此之後~對方是天天用手機疲勞轟炸小弟友人 到最後她終於受不了~在手機通話中~回了對方一句 "好啦~就算是我動的好了~那你要怎樣才肯罷休啦" 對方就一口咬定她承認是她做的 要她依偷竊處理~賠給對方二十萬 以上是事件的大致原由 小弟是想請教各位 這樣的事~該如何處理~ 而且她收到警察局的通知書 要她明天到局裡說明 小弟要陪著去(另外還有一位朋友) 該如何說才能幫上忙 請各位網兄教授一下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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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非想非非想處天
文章: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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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用滴語法自成一系,實在誏偶們老百姓不知所云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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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istered User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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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到警察局的時候死都不要承認有說過"好啦~就算是我動的好了~那你要怎樣才肯罷休啦"
她一口咬定是你朋友動他電腦,就叫他拿出證據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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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2 您的住址: 流亡中••。
文章: 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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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啦~就算是我動的好了~那你要怎樣才肯罷休啦"
上面這句話有被錄音嗎,店裡租書資料的電腦是指硬體還是那些資料,如果只是在警局說要告也沒有用的,有佐證可以證明嗎。 通常這類熟人之間的糾紛都會有外人不知的部份或內幕,你只有聽到一方的說詞,不一定就是誰對誰錯,還是少管為妙,只是經驗之談別覺得在下為人無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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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n 2000 您的住址: 高雄縣鳳山市
文章: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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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說到這部份 事實上更扯 對方與她在交接時 就已經設定好新秘碼了 她自己也沒又新密碼 要怎麼去更動資料啊 另外還賴她有動過鍵盤 這更誇張~之前電腦就她的 鍵盤上當然有她的指紋啊.....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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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n 2000 您的住址: 高雄縣鳳山市
文章: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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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嗯 一般來說 事不關己~己不操心~ 但怎麼說也是多年朋友 關心一下也是該然 說真格的 如果真是朋友 那就是錯也要挺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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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istered User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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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就對了阿 到時候就告訴警察 "這間店四處都有我的指紋" "早知道會被他反咬一口,在交接的時候就用布把鍵盤上的指紋擦掉" 放心啦~警察又不是笨蛋,你只要實話實說就行了 除非你朋友真的有動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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