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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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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說你到目前為止都沒用過P2P軟體, 那我沒話說... 如果有的話, 唉... ![]() 又是一個自以為是正義之士...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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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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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要禁P2P是不可能,於理不合。 但是不代表用P2P幹壞事就是正確的。 有錯該罰的不是P2P,而是用P2P幹壞事的人 就好像影印機硬碟也是無罪,但你用來幹壞事就不見得了 有罪的不是工具,而是『事』的本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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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Tainan
文章: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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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別人有沒有使用過盜版軟體"和"使用盜版軟體是不是錯的"這兩件事情是脫鉤的,不要扯在一起. 錯的事情不要因為一堆人都在做,所以你就把他認為是不能被批評的,甚至是對的. 簡單一句-- 偷東西會不會被抓,這和別人偷不偷東西是兩碼子事.不要扯爛泥,通通和在一起. 要偷東西,又不准人批評,又要別人認同,甚至伸出大拇指說"你偷的好,偷的不犯法",我想,再無恥,也莫過於此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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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Tainan
文章: 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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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的確. 影印機本身的確無罪. 但,影印機的製造商如果在廣告中明示或暗示"使用本影印機,可以讓您快速的盜版,減少您盜版的成本",甚至"撮合"那些想盜版的人,那麼,這樣的舉動就是有罪的. 刀子本身是無罪的. 但刀子的製造商如果在廣告中明示或暗示"使用這把刀可以如何的去殺人搶劫,如何的去為非作歹".那麼,這樣的舉動就是有罪的. ezpeer到底是什麼樣的經營模式,我就不累述了. 還有人要堅稱ezpeer無罪,為ezpeer辯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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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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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說實在話,你的這些說詞很難成立,能不能舉一個跟你所言,較類近的例子,我想這不太容易吧。不敢說沒有。 到不是說堅稱ezpeer無罪,而是法院判無罪,事實擺在眼前。 我無意替它脫罪,事實上我昨天幹了什麼,很多人都知道。 我只想分析原因,陳述事實。 為什麼無罪?有可能就是因為ezpeer的經營與宣摶方式,並沒有強調它是一個下載交換著作物的軟體,他並沒有把這一部份當成宣傳的重心,而實際上會員用它來幹什麼,它會以會員的行為無法管束來脫罪, ezpeer沒有電視****,單以KURO的****來說,他只說明靠這軟體可獲得豐富的音樂資訊,但是它避重就輕的沒有說這全是非法散佈的還是合法散佈的。這就是他高明的地方。 所以要把P2P判罪很難,要知道P2P不是盜版的代名詞,像是MSN也是P2P的範圍之一。唯一的方法就是要ezpeer的公司提供非法散佈著作物的人,他們的資料,給IFPI抓人,但這只怕會更困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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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冷熱冰的故鄉
文章: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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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變的真快...昨天還大聲說使用p2p的就一定是在盜版,今天馬上就換了個說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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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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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說使用p2p大多數是用盜版,但是p2p本身無罪, 這跟我前面的說詞有何不同之處, 跟我昨天的說詞又有何不同之處, 肯請指點。 p2p無罪,這可不是我說的,是法官說的。 引用:
也就是你認為我是智障?你真的這樣認為? 請你大聲的說出這句話? 你敢不敢說我是智障 我問你敢不敢說我是智障? 此文章於 2005-07-03 04:53 PM 被 mind864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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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Red Planet
文章: 4,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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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過是轉移來轉移去的,以前大家花錢買補帖,現在補帖生意被網路搶走了,我是覺得說台灣的藝人賺太多,那些日本藝人的薪水都沒有台灣藝人的薪水高,雖然沒在下載MP3,不過台灣抄襲日韓藝人抄襲的太過厲害,銷售量下滑也是活該吧,我都快四年都只聽廣播了,以前還會買買原創性高又好聽的專輯,像是張宇,陶吉吉等等,現在天下歌曲一大抄,連有些聽起來不錯的專輯都是翻唱的,例如劉若英的就是翻唱的最誇張的,這樣還想叫人家買唱片,我聽聽廣播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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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ar is crates by fear and ga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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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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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版是偷東西沒錯
但是當全世界有上億人都在偷東西時 大家就該想想是否要改變一下 東西不要賣那麼貴 東西要做的物有所值 是否該做一個簡單的付費平台 世界在變 巿場在變 消費者在變 官員的腦袋及商業模式也該改變一下了吧 付費平台如APPLE的iTunes為何會成功 因為它改變了消費模式 付少少錢聽想要聽的歌 法立的太嚴苛會導致很多的新概念新設計都無法實現 大公司動不動就告 中小企業以及個人何以生存 沒有競爭就沒有進步 大公司不犯法嗎 大公司整天都在告來告去 你拷我的, 我拷你的 新力的PS2的手把震動系統及隨身聽(這個大家用孤狗找找, 以前看過這篇報導, 後來新力有賠錢給這個人, 打了幾十年的官司) 以上這些難道都不是拷貝的嗎 只是大家在比 誰的律師團強 誰鑽漏洞的能力夠強 誰的資金夠多 小公司怎麼跟這些公司玩 立法時真的要深思, 此文章於 2005-07-03 05:01 PM 被 toy12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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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冷熱冰的故鄉
文章: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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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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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都是你在說的,說寫出MP3和P2P軟體的人非法侵權的是你 說P2P本身無罪的也是你,你是精神分裂來著嗎 引用:
k真主,你他媽的是個白痴兼智障 喜歡嗎?要的話我可以多複頌幾次 長那麼大,第一次看過有人希望別人罵他的,原來還真有這種人,真不知道是變態還是噁心 此文章於 2005-07-03 04:55 PM 被 aoki_ri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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