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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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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應該是考量民法的收益權,以及不要讓日後訴訟越搞越複雜, 如果土地確定是B地主的,的確可以處理掉土地上的種植物, 但這樣會侵犯到老農對果子的收益權,老農可以用民法§184反過來告地主 若是等收成後再處理,自然不生老農收益權被侵犯的問題。 引用:
這個例子舉得不好 種植物是種植在土地上,從民法觀點屬於不動產的一部分, 種植而生的果子可參考民§66,尚未成熟落地亦屬於不動產。 但車子屬於動產,就算停在他人家門口, 也不會與他人家土地結合成不動產, 故被停車的土地所有人,自始自終無法對此動產有任何作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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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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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都是看判決, 但也有取巧的地方; 有一條叫做"恢復原狀," 基本上對使用者來說也是一筆費用.
我就有看過為此要重鋪草皮(有種類), 清理土地裡碎石之類的種種開銷, 因為你不能證明沒有, 而對方有很粗糙的證據證實有過就可以. 當然, 最後記得也是搞去法院處理一個"中庸"之道; 可能就賠20萬給地主, 然後一筆勾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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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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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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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年頭佔用別人土地耕種,蝦挺的人還不少
地主(有錢人)、公務員原罪啊 不過不要那麼快**** Q:甲於乙之土地上種植果樹,所產果實屬於何人所有? A: 1.設甲為無權私自種植果樹 依民法第66條第2項「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份。」而果樹與果實均為出產物,並且尚未分離,故其均為不動產之部份。而土地之所有權是屬於乙,故果實與果樹之所有權均為乙所屬。 收取權部份,依民法第70條第1項「有收取天然孳息權利之人,其權利存續期間內,取得與原物分離之孳息。」由此可推民法係採原物主義,而不採生產主義,即對於原物有收取權之人,天然孳息一旦分離,當然即歸其取得。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間另有約定外,收取權為原物所有人擁有。(除原物所有人之外還有1.享有一定物權之人,如地上權人、永佃權人、典權人、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用益債權人。2.一定親屬關係之人,親權人、監護人) 故所產果實屬於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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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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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恐嚇取財罪:動口不動手,是將未來即將施予的行為先行通知,讓受恐嚇人心生恐懼。 法官沒有判這條,是因為超商店員在做筆錄時,告知... 1.根本就沒在怕這支吸管→無受恐嚇而心生畏懼 2.公司交代的SOP,被搶不要起爭執,乖乖把錢拿出來→自願把錢拿出來,非恐懼而生的行為 但因為有〝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所以用§304強制罪來判 考量加害人被抓後態度良好,並徵得被害人同意, 所以只處50天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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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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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看新聞是說, 因為土地鑑界,所以發現土地應該是b地主的, 而老農原本是向a地主租了幾十年, 所以法官判"採收後還地"(好像樹也是判給老農,這個我沒查), 並非明知而為 這就與網友引的案例不太一樣. 法官已判"果實屬老農",那b地主可否帶人逕自採收,就變成一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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