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13 您的住址: 全台林道
文章: 169
|
從此案又可看到"人死最大"的優良傳統
該員是否可認定為冒險犯難本來就應受公評,該注重的是法理情,不是情理法 可是主管機關在認定時又要遭受"沒有同理心"、"家屬情何以堪"、"警察就不是人"、"死人不會抗議"...這種社會及輿論壓力,媒體也愛把事情炒作得好像八點檔,這樣誰敢認定? 如果只要講理盲濫情,像樓上有人說的出勤時間死亡不論理由一律發十億台幣,這樣"讓大家都方便"豈不是很好?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286
|
如果有警員死在跟歹徒駁火當中
依冒險犯難撫卹的家屬 看到吳員因處理交通事故意外死亡 吳員家屬也認為這是冒險犯難 因跟歹徒駁火而死亡的警員家屬心裡會不會覺得「冒險犯難」好廉價 ![]() 此文章於 2014-06-13 11:01 AM 被 NintendoFamicom 編輯. |
||
![]() |
![]() |
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
個人認為
太魯閣號司機屬冒險犯難 這次遂道警察還夠不上冒險犯難 不過還是RIP.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414
|
引用:
你這種說法 不就是7樓說的那種不想擔責任的公務元心態一樣嗎? 不想擔責任 所以沒有判斷 沒有立場 讓鄉民大家去爭個輸贏 你自己受益最多 這樣對嗎? ![]()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11
文章: 442
|
引用:
倒不是說不想擔責任,而是因為對警察這個職業的看法,造成我個人寬鬆認定的結果 ![]()
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檔可以吃嗎????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315
|
引用:
這也是一個思考 很多人會鑽漏洞,值勤時間去做自己的事 ![]()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02
|
隧道內執勤是危險性比較高,但離冒險犯難還遠得很!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5,843
|
引用:
如果是「以前」的話~警察內部通常會從優從寬 但「現在」喜歡炒作議題的煤體多 所以大多都會「從嚴」辦理~不會寬鬆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