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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蛋3 2014-06-13 09:35 AM

因公殉職的認定有這麼難嗎
 
繼上次太魯閣號駕駛因公殉職認定的爭議後
前幾天瑞芳分局警員吳泓諭處理交通事故時在隧道內遭拖板車撞死,又出現爭議了


查了一下 警察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殉職慰問金發給辦法
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De...HL=&StyleType=1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因公受傷、殘廢、死亡,指因下列情事之一所致者:
一、執行職務發生意外。
二、公差遇險。
三、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
前條所定人員於非上班時間內執行職務或逮捕現行犯、通緝犯或其他緊急事故之行為,致受傷、殘廢、死亡者,視為執行職務發生意外。

第 5 條
.
.
.
三、死亡、殉職慰問金:
(一)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二)因執行勤務致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三百四十五萬元。
(三)因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死亡或殉職者,發給其遺族新臺
幣六百萬元至七百萬元。

公務人員撫卹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S0090001
第 5 條

因公死亡人員,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三、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六、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前項人員除依前條規定給卹外,並依下列情形加給一次撫卹金:
一、第一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三、第四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五。
四、第五款及第六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但第六款人員因防(救)災趕赴
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者,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員警處理交通事故時遭遇意外時有所聞,這樣還不算危險???
尤其看過新聞畫面的話,應該都會知道在隧道內處理交通事故絕對比一般道路更危險
那些坐在辦公室吹冷氣的人到底在想啥呢 :jolin: :jolin: :jolin:

micall.lee 2014-06-13 09:45 AM

引用:
作者鋼蛋3
繼上次太魯閣號駕駛因公殉職認定的爭議後
前幾天瑞芳分局警員吳泓諭處理交通事故時在隧道內遭拖板車撞死,又出現爭議了

...

我看電視新聞和平面媒體講的都有點混亂耶

電視新聞吳父在哭的是說:警察是因公殉職沒錯,但只能拿到額外的 25% 補償金,他沒有辦法拿到因冒險犯難而多給 50%

但平面又不太一樣,反而又變成如同你質疑的,不是認定為因公殉職,僅是意外事件

那到底哪邊才是對的?



但不好意思了樓主,我認為這個事件可能沒有所謂冒險犯難 ...

Cantabile 2014-06-13 09:45 AM

上一次太魯閣號事件
我是支持罹難駕駛符合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不過這次事件就法條上來說
該殉職員警確實是比較符合
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其實我覺得最大問題是撫卹辦法分太多種條件
應該是簡化只要因公殉職就是統一一種慰問金
要不然永遠吵不完

殉職的人總是沉默的,會吵的永遠是殉職人員的家屬

EAC212 2014-06-13 09:48 AM

那..
一般道路、隧道、國道的交通事故處理..
以及圍補槍擊要犯發生槍戰時...
都可能發生事故導致死亡....
您覺的該不該分級??
不必區別一律相同給付?

于謙 2014-06-13 09:48 AM

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可進忠烈祠,這對家屬來說也是種安慰。

rainwens 2014-06-13 09:49 AM

是因公殉職沒錯,只是有分等級,
新聞講的是吳員不符合第一級"冒險犯難",家屬不滿。

引用:
作者Cantabile
上一次太魯閣號事件
我是支持罹難駕駛符合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不過這次事件就法條上來說
該殉職員警確實是比較符合
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其實我覺得最大問題是撫卹辦法分太多種條件
應該是簡化只要因公殉職就是統一一種慰問金
要不然永遠吵不完

殉職的人總是沉默的,會吵的永遠是殉職人員的家屬

但這樣反過來說,英勇殉職的跟一般死亡的得到同樣撫卹,
將來難保不會有人抗議....... :ase

chenyuan 2014-06-13 09:52 AM

我覺得這會是權限歸屬,不想擔責任的關係。
直接給他,難免會有人說閒話,官官相護,袒護己人之嫌,免不了要受調查。

乾脆從嚴,讓利害關係人去提起救濟,讓法院去判,自己可不擔責任,又符公平正義,事後有法院判決書,請領提撥也比較容易。

micall.lee 2014-06-13 09:52 AM

引用:
作者rainwens
是因公殉職沒錯,只是有分等級,
新聞講的是吳員不符合第一級"冒險犯難",家屬不滿。


但這樣反過來說,英勇殉職的跟一般死亡的得到同樣撫卹,
將來難保不會有人抗議....... :ase

所以我也覺得這還是得看看這位警員當初是如何執行這次的勤務

在隧道裡面處理交通事故是否等於冒險犯難?

我覺得要凹是可以,只是我不覺得每個人都會同意這是冒險犯難

畢竟所謂冒險犯難的意思是說,你明知道去處理某個事情傷亡風險機率非常高,你還是去處理

在隧道裡面處理交通事故是有一定危險性沒錯,可是這算是一種非常危險的事情嗎?值得商榷

森林小熊 2014-06-13 09:53 AM

一碼歸一碼,我覺得此案跟太魯閣號的案子不能相比。
因為:生死存亡之際,列車長明明有時間可以逃,但他選擇做最後的努力,因此救了很多乘客。個人認為這種犧牲自己生命救很多人的,應可屬所謂的冒險犯難。
但此案,並不符合生死存亡之際,純粹因為擺放三角錐時,拖板車失控撞上。屬因公殉職無議。但要屬第一類,恐怕這次會很多人不贊成。
不過鄉民頂多只不過上網評論,實權在那些官身上啊。

Cantabile 2014-06-13 09:57 AM

引用:
作者EAC212
那..
一般道路、隧道、國道的交通事故處理..
以及圍補槍擊要犯發生槍戰時...
都可能發生事故導致死亡....
您覺的該不該分級??
不必區別一律相同給付?


通通最高等級去給,改成只有冒險犯難這一項
本來就沒人會自願去死,所以會死的就是冒險犯難

家屬爽,官員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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