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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殉職的認定有這麼難嗎
繼上次太魯閣號駕駛因公殉職認定的爭議後
前幾天瑞芳分局警員吳泓諭處理交通事故時在隧道內遭拖板車撞死,又出現爭議了 查了一下 警察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殉職慰問金發給辦法 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De...HL=&StyleType=1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因公受傷、殘廢、死亡,指因下列情事之一所致者: 一、執行職務發生意外。 二、公差遇險。 三、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 前條所定人員於非上班時間內執行職務或逮捕現行犯、通緝犯或其他緊急事故之行為,致受傷、殘廢、死亡者,視為執行職務發生意外。 第 5 條 . . . 三、死亡、殉職慰問金: (一)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二)因執行勤務致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三百四十五萬元。 (三)因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死亡或殉職者,發給其遺族新臺 幣六百萬元至七百萬元。 公務人員撫卹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S0090001 第 5 條 因公死亡人員,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三、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六、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前項人員除依前條規定給卹外,並依下列情形加給一次撫卹金: 一、第一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三、第四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五。 四、第五款及第六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但第六款人員因防(救)災趕赴 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者,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員警處理交通事故時遭遇意外時有所聞,這樣還不算危險??? 尤其看過新聞畫面的話,應該都會知道在隧道內處理交通事故絕對比一般道路更危險 那些坐在辦公室吹冷氣的人到底在想啥呢 :jolin: :jolin: :jolin: |
引用:
我看電視新聞和平面媒體講的都有點混亂耶 電視新聞吳父在哭的是說:警察是因公殉職沒錯,但只能拿到額外的 25% 補償金,他沒有辦法拿到因冒險犯難而多給 50% 但平面又不太一樣,反而又變成如同你質疑的,不是認定為因公殉職,僅是意外事件 那到底哪邊才是對的? 但不好意思了樓主,我認為這個事件可能沒有所謂冒險犯難 ... |
上一次太魯閣號事件
我是支持罹難駕駛符合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不過這次事件就法條上來說 該殉職員警確實是比較符合 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其實我覺得最大問題是撫卹辦法分太多種條件 應該是簡化只要因公殉職就是統一一種慰問金 要不然永遠吵不完 殉職的人總是沉默的,會吵的永遠是殉職人員的家屬 |
那..
一般道路、隧道、國道的交通事故處理.. 以及圍補槍擊要犯發生槍戰時... 都可能發生事故導致死亡.... 您覺的該不該分級?? 不必區別一律相同給付? |
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可進忠烈祠,這對家屬來說也是種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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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公殉職沒錯,只是有分等級,
新聞講的是吳員不符合第一級"冒險犯難",家屬不滿。 引用:
但這樣反過來說,英勇殉職的跟一般死亡的得到同樣撫卹, 將來難保不會有人抗議....... :ase |
我覺得這會是權限歸屬,不想擔責任的關係。
直接給他,難免會有人說閒話,官官相護,袒護己人之嫌,免不了要受調查。 乾脆從嚴,讓利害關係人去提起救濟,讓法院去判,自己可不擔責任,又符公平正義,事後有法院判決書,請領提撥也比較容易。 |
引用:
所以我也覺得這還是得看看這位警員當初是如何執行這次的勤務 在隧道裡面處理交通事故是否等於冒險犯難? 我覺得要凹是可以,只是我不覺得每個人都會同意這是冒險犯難 畢竟所謂冒險犯難的意思是說,你明知道去處理某個事情傷亡風險機率非常高,你還是去處理 在隧道裡面處理交通事故是有一定危險性沒錯,可是這算是一種非常危險的事情嗎?值得商榷 |
一碼歸一碼,我覺得此案跟太魯閣號的案子不能相比。
因為:生死存亡之際,列車長明明有時間可以逃,但他選擇做最後的努力,因此救了很多乘客。個人認為這種犧牲自己生命救很多人的,應可屬所謂的冒險犯難。 但此案,並不符合生死存亡之際,純粹因為擺放三角錐時,拖板車失控撞上。屬因公殉職無議。但要屬第一類,恐怕這次會很多人不贊成。 不過鄉民頂多只不過上網評論,實權在那些官身上啊。 |
引用:
通通最高等級去給,改成只有冒險犯難這一項 本來就沒人會自願去死,所以會死的就是冒險犯難 家屬爽,官員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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