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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dac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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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1,311
引用:
作者Yuchune
看到了這一句﹐讓我對現在的教改感到失望、灰心。
學生失去了"聯想"的能力了嗎??

我一直記得高中的數學老學的一席話:
"學數學,是要培養是非判斷的能力"

"高中數學和法律邏輯的內容"這一句,就字面上而言﹐
是沒有直接關係。(一文一理,怎會有關係呢?)

但是高中數學有學到集合﹐就是討論邏輯(AND、OR、XOR)的章節。
EX. a = 1 , b = 1 , 則 a AND b = 1。(0 為 F,1 為 T)

舉個簡單的說法:
就當前而言,我們要定某人有罪,要有人證、物證,缺一不可。
當 有人證(a = 1),有物證(b = 1),則可以定罪 (a AND b = 1)

不知道這樣簡短的說明,能不能減少Vical對於高中數學對法律邏輯的關係的疑惑


所以說以本案的案例來說,
"應注意而未注意" 是 a, 還是 b?
     
      
舊 2006-09-12, 09:07 AM #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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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dacke離線中  
Vical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29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邏輯就是邏輯,p-->q ==>-q-->-p這個結果,難道談到法律,這邏輯結果就會變??
數學上的邏輯,可以用在各個領域上,不是只有在數學課上著玩的,這樣,請問你簡單的腦袋瓜能理解嗎?

他舉出一個判例,我就不能說他不對?!
他要把一個判例套用在所有案件中,這也算對???
你頭腦真的太過於簡單了吧~~

你說別人跟我討論事情,不想講了,我還要酸他幾句做人處事的道理?!
你難道沒看到最後他落下一句---"不過看你這樣盧",恐怕你是故意看不到吧~~他說我盧,我教他做人的道理,不過是投桃報李罷了,受人點滴,當湧泉以報.........你不懂嗎??
就像你被我說放臭屁一樣,你根本也故意忘掉你說我在凹,是吧~~

辯到贏?!
請問,到底是誰想辯到贏??
事實上今天法官的判決和他講的就不一樣,到底是誰想辯贏??
你要來找人吵架,我是可以陪你啦,不過也先把腦...


唷唷唷 你自己看看 四段話就有三段在批評別人腦袋簡單拉
腦袋不清拉 你這樣自我的傲慢 要怎麼和別人溝通呢

他舉出一個判例,我就不能說他不對?!
他要把一個判例套用在所有案件中,這也算對???
----> 照你這樣說 你的看法 套在他提出的案件中
不也是不合嗎 有不一樣的看法 就容不下別人的意見
這樣說你還不懂嗎

法律的關定是與時俱進的 沒有一成不變的道理
當法律明顯違背人民情感時 就應該檢討 (以先前許多網友的憤怒情況就可知)
法律有一個很重要的前提 就是要保障守法人的權益
而不是要守法的人去承擔違法的人所造成的損失
這前提我想你應該也不會反對吧
今天Spooky要強調的 就是絕對路權的觀念
你覺得會有一個遵守法律的正常人 故意想撞死別人嗎
至於其他該不該注意的爭論 都是很支微末節的
藉由這個案例 也突顯出台灣法律長期以來
不問是非 死者為大的鄉愿觀念
不管死者與駕駛的責任關係就是要有人為人命負責

前面有網友說 "應注意而未注意" 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就是要安一個罪名
同樣的案例在先進國家 你覺得會怎麼判呢
一昧的拘泥在現有條文 判例的窼臼裡
無法跳脫出來就事情的本質探討是非
還是這就是台灣目前的法律素養呢

判例不是多就是有道理 要禁的起時間 民眾情感的考驗
法律才會是真正的符合社會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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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09-12, 01:02 PM #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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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al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29
引用:
作者Yuchune
看到了這一句﹐讓我對現在的教改感到失望、灰心。
學生失去了"聯想"的能力了嗎??

我一直記得高中的數學老學的一席話:
"學數學,是要培養是非判斷的能力"

"高中數學和法律邏輯的內容"這一句,就字面上而言﹐
是沒有直接關係。(一文一理,怎會有關係呢?)



不知道這樣簡短的說明,能不能減少Vical對於高中數學對法律邏輯的關係的疑惑


恩...多謝你的意見
我會那樣說是想要讓他知道
別隨便就用別人腦袋不好或是高中數學沒學好
這類的情緒批評 來模糊事情的焦點
前面他也是別人一句話就要那人去找出佐證
他真那麼行 自己說的話也去找出證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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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09-12, 01:13 PM #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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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ollo_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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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引用:
作者Vical
唷唷唷 你自己看看 四段話就有三段在批評別人腦袋簡單拉
腦袋不清拉 你這樣自我的傲慢 要怎麼和別人溝通呢

他舉出一個判例,我就不能說他不對?!
他要把一個判例套用在所有案件中,這也算對???
----> 照你這樣說 你的看法 套在他提出的案件中
不也是不合嗎 有不一樣的看法 就容不下別人的意見
這樣說你還不懂嗎

法律的關定是與時俱進的 沒有一成不變的道理
當法律明顯違背人民情感時 就應該檢討 (以先前許多網友的憤怒情況就可知)
法律有一個很重要的前提 就是要保障守法人的權益
而不是要守法的人去承擔違法的人所造成的損失
這前提我想你應該也不會反對吧
今天Spooky要強調的 就是絕對路權的觀念
你覺得會有一個遵守法律的正常人 故意想撞死別人嗎
至於其他該不該注意的爭論 都是很支微末節的
藉由這個案例 也突顯出台灣法律長期以來
不問是非 死者為大的鄉愿觀念
不管死者與駕駛的責任關係就是要有人為人命負責

前面有網友說 "應注意而未注意" 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就是要安一個罪名
同樣的案例在先進國家 你覺得會怎麼判呢
一昧的拘泥在現有條文 判例的窼臼裡
無法跳脫出來就事情的本質探討是非
還是這就是台灣目前的法律素養呢

判例不是多就是有道理 要禁的起時間 民眾情感的考驗
法律才會是真正的符合社會的公平正義

從另一串到這一串,為什麼我和Spooky網友討論了那麼久,我從來沒說他腦袋簡單??
你還搞不懂嗎??為什麼不先檢討自己呢??你只看到別人對你說了什麼樣的話,卻看不到自己說了什麼樣的話?!

好吧,既然你還沒弄懂~~我再重覆一次.....跟人就說人話,跟玄田牛一說話,那就............

回歸正題.....
我沒有什麼看法,誰說的有理我就信誰,今天Spooky提出一個案例,就要大家都相信法官都會這樣判,我只是覺得懷疑,而剛好又有pan網友提出較可信的說法來推翻他的說法罷了,我哪有套用什麼我的想法在他的案件中,你有點語無倫次了喔~~

你說:「法律違背人民情感時,就應該檢討」
這點我同意,但是你以「許多網友的憤怒情況」來界定檢討的必要性,這不是太天真了一點??

網友是不是受到媒體片面的報導誤導,網友是不是能完全了解案件發生的情形,網友是不是對於法律事務以個人膚淺的認知來判斷............都是很大的問題,這樣你了解了嗎??

你說:法律有一個很重要的前提 就是要保障守法人的權益
我同意,但是請問,撞死人的駕駛有被開交通違規的罰單嗎?他守交通規則,所以保障他遵守交通規則的權益,不是嗎?
今天法官判他有罪的是刑法,是過失殺人,跟他遵守交通規則有什麼衝突??
連這麼簡單的道理都不懂嗎??

你說:今天Spooky要強調的 就是絕對路權的觀念
我也知道,但是我就是要知道是不是真的絕對路權真的落實,從這次的判例,不就很直接打了絕對路權一巴掌了嗎??

今天Spooky網友堅持絕對路權,如果站上網友也都信了他,那將來同樣情形發生在網友身上,網友被判刑,他要負責嗎??你信他,你要負責嗎??
在網路上信口雌黃沒關係,反正被判刑的也不一定是你,是吧~~

你說:判例不是多就是有道理 要禁的起時間 民眾情感的考驗 法律才會是真正的符合社會的公平正義
我同意,但是,如果今天你就像新聞中那位駕駛被判了刑,請問,你是希望判例大部分都是你無罪.........還是希望判例大多數是你有罪,然後你再來質疑抗爭這個判決有沒有道理,符不符合社會的公平正義?!

最後,簡單重複我的重點........

如果今天絕對路權確實落實,新聞中的駕駛無罪,那我沒話說;但是如果不是這樣,那就請別斬釘截鐵的那麼肯定自己的說法,來誤導別人了.........別讓本來經過十字路口,就算是綠燈也會特別注意安全的人,只因一句「綠燈車"沒有義務"要注意紅燈向車輛」就無須注意..........撞死人以為沒事,結果被判刑............更慘的是,如果被撞死了,我看,就算對方賠再多關再久,也是枉然............
舊 2006-09-12, 02:10 PM #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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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ollo_749離線中  
sunny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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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我先掛個免戰牌....

駕駛交通工具,說沒有注意義務....在"法理"上是說不過去的

把層面擴大一些,把各種交通狀況思索一下
應該就會有答案了

駕駛人沒有"預防"其他駕駛人違規的義務(也無法預防)
但駕駛人駕駛交通工具是有"預見"違規.事故之可能發生的能力,並應避免其發生(至少考取駕照後吧!)
95年9月Tercel V.S淫長案( )

(如果是一輛戰車在路中央拋錨,你是綠燈直接撞上去,然後說戰車妨礙交通在先嗎?)
(也許對方是一輛小綿羊,駕駛也許想從旁削過去,順便嚇嚇他喔 )

出現在本串的判例,有無罪者,有罪者
但是我們根本無法還原現場!
無罪者,也許已盡相當之義務
有罪者,也許言之鑿鑿....憑著綠燈理直氣壯
(更嚴重是蓄意)

在這個案子裡,....家屬先求償1400萬,被告始終認為自己無責任
心態........都很可議(事出皆有因)

也沒看到判決書............

還是交給"腦殘"的法官吧

太極端的偏某一方,........結果會如何?

一堆汽車駕駛綠燈矇眼開?,一堆機車駕駛敲竹槓?.假車禍詐財,?

還是交給"腦殘"的法官吧
反正大家都活在沒社會價值的世界裡
舊 2006-09-12, 02:29 PM #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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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ym0001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93
其實我比較想知道的是,今天讓駕駛人處於急迫反應狀況下的,就是別人的違規行為,而這種急迫狀況,駕駛人可能之前根本沒接觸過這種情況,在這種情形下,刑法上對駕駛人注意義務的評價是否應該降低?還是用那個"應注意而未注意"和正常狀況下比仍是一視同仁?我正常狀況下能煞得住不會亂開,我在急迫狀況下也要煞得住不會亂開?
舊 2006-09-12, 03:15 PM #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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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ym0001離線中  
sunnywalker
*停權中*
 
sunnywalke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法務部>首頁>為民服務>常見問題
  另外,車禍過失致死的罪是公訴罪,與傷害案件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要告,檢察官才可起訴,法官才可判刑的罪)不同;

過失致死罪的案子在檢察官手裡偵辦,縱使你與對方達成和解,那也只是解決掉民事上的糾紛而己,刑事上的責任,對方還是不能脫免

但你可以在檢察官或法官前面幫他說好話,在檢察官那邊,你可以請檢察官給他緩起訴處分或聲請簡易判決,建議不要起訴他;若在法官那邊,則亦可請法官判他易科罰金(以繳錢來代替服刑)或緩刑(暫緩抓去關,緩刑期間一過就沒事),以免去對方的牢獄之災。

  總之,你可以向對方請求賠償殯葬費、扶養費及慰撫金,若對方不理不睬,一旦檢察官把車禍報告送鑑定,最後認定對方有過失,把他起訴,你可考慮再當庭向法官提起附帶民事,記得一定要在刑事起訴後,始可向法官提起附帶民事。

~~~~~~~~~~~~~~~~

這就是一般律師愛用的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

說是伸張正義也可,說是為了逼迫被告賠償也好

~~~~~~~~~~~~~

輕微撞到一個年輕氣壯的年輕人

輕微撞到一個老人

結局可能大不同
舊 2006-09-12, 06:58 PM #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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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ooky_mulder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引用:
作者apollo_749
幹嘛~~找台階下了嗎??

舉例的目的,只是要讓你了解你邏輯錯誤的所在,跟有沒有同質性有何相干??你也太好笑了吧......

如果像你說的,那不就什麼都不用舉例了,所有的例子都不可能有完全的同質性........

今天我要指出你錯誤的就只是........沒有"應該"就不會有"能不能夠"的問題,需要看"能不能夠"就表示一定先有"應該"的前提,你不願承認自己的錯誤,用這種小孩子打爛仗的藉口來自欺欺人,未免太遜了點吧~~~

Pan 網友講的你到底有沒有看清楚??
有的狀況無須注意,有的狀況應注意,你看清楚了嗎?

文中的意思很清楚,我解釋給你聽,聽清楚了.....

無須注意的狀況:不管能不能注意,也就沒關係了,無刑事責任;
應該注意的狀況:你能注意而沒注意,有刑責;無法注意,則無刑責。

你這次文中所提的巷口情形,就是應該注意的狀況,但是你無...


概念是邏輯思考的基礎,在同一思維過程中,思維必須保持同一性,亦即保持確定性。也就是說,運用概念或判斷時要保持確定的內容,不能偷換他的意義,這就是思維的同一律。同一綠的邏輯公式是”A是A”(A可以表示概念或判斷)。

遵守同一率是做到思維內容準確的保證,也是正確運用概念、進行判斷和推理的前提。如果違反了同一律,那就會不可避免地犯偷換概念或偷換論提的邏輯錯誤。

Ok,你之前是說”沒有煞車痕,所以是沒注意,而這就是”應注意而未注意””。問題是,你從”沒注意”到”應注意而未注意”的過程中,好像少了說明或是舉法規證明,這樣的沒注意是否具有”注意的義務”(有注意的義務就是”應注意”,沒有注意的義務時哪來的”應注意”呢?)

所以,我才說你的邏輯推理過程有問題,邏輯推理過程是需要前提的,”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前提就是”應注意”,所以你要將”沒注意”推理到”應注意而未注意”,就必須確定這個”沒注意”是”應注意”,才能說這個”沒注意”所造成的結果,需要負”應注意而未注意”的責任。

而我所舉出來的判例,不只那個判例中所引用的”最高法院”判例,還有在另外一個討論串中,有網友提的另一個案例是連檢察官都以”不起訴”處分,所以不是只有一個案例。

綠燈直行的車子,有沒有”應該注意”的,有,不過是注意綠燈同向或對向的車子,不是紅燈違規的車子,也就是根據我舉的那個判例中的說明,以及該判例中引用法規的說明,以及該判例中引用的最高法院判例中指出,綠燈直行車只要有注意同事綠燈向的車子狀況,就已經盡到他該盡的”應注意”了,紅燈違規車不在綠燈直行車的”應注意”範圍。

所以,你要說明的是,從”沒注意”如何在還沒有確認”有應注意”或”沒有應注意”之前,就直接跳到”應注意而未注意”。

就邏輯來說,”應不應該”跟”能不能”本來就是兩種不一樣的概念,把”應注意而未注意”等於”能注意而未注意”,就是犯了違反邏輯”同一律”的謬誤。
舊 2006-09-12, 10:07 PM #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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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ooky_mulder離線中  
Vical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29
[QUOTE=spooky_mulder]概念是邏輯思考的基礎,在同一思維過程中,思維必須保持同一性,亦即保持確定性。也就是說,運用概念或判斷時要保持確定的內容,不能偷換他的意義,這就是思維的同一律。同一綠的邏輯公式是”A是A”(A可以表示概念或判斷)。

遵守同一率是做到思維內容準確的保證,也是正確運用概念、進行判斷和推理的前提。如果違反了同一律,那就會不可避免地犯偷換概念或偷換論提的邏輯錯誤。
QUOTE]
前面代你解釋你的主張 不知有無失誤?
網路上討論這東西 真的沒啥意思
不管你說再多 對方還是跟你講別的東西
人生該用在更有意義的事情上
大大還有精力的話 就跟他慢慢耗吧
也算是一種修行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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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GMA 17-70mm F2.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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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09-12, 10:35 PM #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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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al離線中  
spooky_mulder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引用:
作者Vical前面代你解釋你的主張 不知有無失誤?
網路上討論這東西 真的沒啥意思
不管你說再多 對方還是跟你講別的東西
人生該用在更有意義的事情上
大大還有精力的話 就跟他慢慢耗吧
算是一種修行


基本上大致上的意思是差不多那樣。

其實,我只是想讓他知道,他從”沒注意”直接跳到”應注意而未注意”,少了說明該狀況是否屬於”應注意”的狀況。他自己也說了,如果沒有”應注意”,那麼”沒注意”也沒有刑責。

但是”沒注意”是怎麼直接跳到”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呢?他卻沒有說明”應注意”的依據是哪裡來的。判例?法條?不知道,他沒提到!

至於”應注意”跟”能注意”的概念不同部分,已經不想在跟他多說了,拿數學邏輯來比喻,基本上法律的邏輯是屬於”形式邏輯”,不是”數位邏輯”,形式邏輯是邏輯的最基礎。

那一篇只是跟他在說明一下,他犯的邏輯推理錯誤在哪裡,他能聽進去多少是他的事了。

以後應該不會那麼有時間跟 PO 這一段了。

不過,樓主所舉案例的裁判書出來,我還是有興趣看一下,法官的觀點為何跟前一審判決及最高法院的判例,在觀點上的不一樣處。
舊 2006-09-12, 11:19 PM #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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