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4
|
引用:
可惡!大膽刁民竟用髒話問候”公正廉明”大法官! 判你31年!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2
文章: 613
|
前面很多站友講的很對....
如果每個法官都是冷血只按法條在判, 如法匠一般... 那...直接給電腦或程式判不就好了.... 我們何必浪費稅收去養這些法官....用電腦判還比較省錢.... 這個世上也就不需要法官了..... |
||
![]() |
![]() |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5 您的住址: 好地方
文章: 3
|
沒有肩膀的法官
我只知道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六條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 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 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第一項方法使人施用第四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 前面有網友提到,小孩是因為毒品休克死亡。 這些法官還在那邊就有沒有殺人故意爭論不休,將無行為能力之人注射一級毒品(海洛因)應該就符合上述法條的構成要件了吧。綜合其他行為(凌虐等),導致被害人死亡。判處死刑過份嗎?還在傷害致死?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田中央
文章: 203
|
引用:
只能判 污辱公堂 ![]() |
|
![]() |
![]() |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4
|
引用:
果然~知法玩法者~還怕別人罵~ ![]()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
也不用法官了, 以後犯罪者, 怎麼犯罪就怎麼受罪, 如何? 一切電腦化紀錄起來.
只需要檢調單位把證據收集齊全就好, 有多少針筒就打多少針, 一個不多, 一個不少. 要幫他人免罪就要自己去分擔, 看嘴上很會說的人能夠挨得了幾下. |
![]() |
![]() |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4
|
之前不是有位當庭打電話當老公商量判決的女法官嗎?
其實閉庭之後,法院裡面一些「奇奇怪怪的事」也是不少的, 最奇怪的是,平時身強體壯的法律人,面對這些奇怪事,幾乎都會自動變身成為瞎眼的瘖啞人士。 為何會有如此轉變呢?其實很好理解,想想在同一個辦公室、同一大樓裡面的,不是同學就是學長姐、學弟妹, 除了人情,還要顧及將來作事的方便,聰明的法律人自然不會去得罪人。 當然最重要的還有考績及升遷的問題(關係著錢阿!)。 所以,每每聽到這些玩法律的人,常說自己作的是神的工作,小弟總是暗地裡偷笑。 在沒利害關係的時候,總是法來法去,不然就是滿嘴的人權天賦、正義公平,一副聖賢的樣貌。 然而,一旦自己面臨利害衝突的時候,那種對人性慾念所顯露出來的猙獰臉孔, 說真的,並不會比他們口中的犯罪者要來的好看多少。 總之,依台灣目前司法官的甄選及養成方式,只能說各位對台灣司法人員的期待,似乎高了點。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374
|
以前資訊不對等
大家會看不清楚從事司法這個圈圈的 總是充滿神秘和畏懼 現在資訊比較透明了流通也快 才發現同樣都是人操弄,所作所為沒有比較高尚 部分甚至已經淪落到為人所不齒,而冠上恐龍的稱號 此文章於 2013-02-04 09:54 PM 被 newfire 編輯. |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
引用:
待會會有人跳出來說,小孩沒明白的拒絕說不,所以不算是強暴........ |
|
![]() |
![]() |
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12
文章: 39
|
引用:
這些都是引用 恐龍法官的論述. 好像是某次強姦未成年少女的事件.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