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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Tainan
文章: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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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不是法官,所以也都沒有經過閱卷、訊問、答辯等追查真相的機會,所以何不遵循現行的制度!如果很多人對目前的制度不滿意何不依遊戲規則來改變這個制度!不知各位以為然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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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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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科舉取士 , 迂儒誤事 -- 此乃當今司法體系之寫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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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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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科舉取士 , 迂儒誤事 -- 此乃當今司法體系之寫照 . 舉例而言 : 那麼這些明知故犯 , 視法律規定於無誤的肇事元兇 , 依律該當何罪 ? 這些迂腐的法官怎麼不追究肇事元兇的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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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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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問題是箱型車駕駛通過綠燈路口時,本來就沒有注意紅燈向的”義務”,所以就不能引用”應注意而未注意”,因為沒有注意的義務,所以不能就他沒有注意到來當作有罪的依據。 因為以通過綠燈路口來說,箱型車駕駛是要優先注意同事綠燈向的車行狀況,因為這是交通法規規定的義務。 如果要以沒注意來引用”應注意而未注意”,必須在法律上有注意的義務,這是前提,但是箱型車駕駛有沒有”注意紅燈向的義務”呢?請參考嘉義地院 93, 交易, 110 裡面的判例,其中還有引用最高法院 88, 台上字, 1852 號的判例。 並不是沒注意就可以引用”應注意而注意”,而是有注意的義務時,請問你根據哪個判例來說箱型車駕駛有注意紅燈向的義務呢? 如果箱型車駕駛當時正在”專心注意”綠燈向同向車流的狀況時,他沒注意到紅燈向的狀況不是正常的嗎? 況且公訴人也要證明箱型車駕駛當時除了注意綠燈向車行狀況,還能同時紅燈向狀況,不能以一般人可以來當作箱型車駕駛也可以就當作是定罪的依據。 此文章於 2006-09-08 07:37 PM 被 spooky_mulder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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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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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不是司法相關人員,我說的都只是"我認為",我不會堅持我說的是對的,但是,你也說過你不是司法相關人員,我就不知道你為何認為你說的一定是對的....... 或許你是對的,或許你是錯的,我覺得還是不要把話說死比較好,友站也有相同的討論,未徵得發言者同意,不方便轉貼,只給連結.........其中pan網友的說法,我覺得可信度較高.....參考參考吧~~ ![]() http://www.myav.com.tw/forum/showth...12&pagenumber=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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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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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不是司法人員,但是如果你有注意裁判書的前半部,相信都會看到法官的一段”無罪推定原則 .... 除非能證明被告有罪,否則以無罪論”。 另外所謂的”應注意”是指在法律上附有注意的義務,才是應注意,跟 Pan 網友所說的”能注意而未注意”是不一樣的。 所以說,以本案例來說,箱型車駕駛因為”沒注意到”而沒有踩煞車,引用”應注意而未注意”是很奇怪的,這也就是為什麼一審為什麼事無罪或不起訴的原因,二審會被判有罪,這要看法官是根據什麼來判的,為什麼跟第一審的法官見解不同,要等看到裁判書才知道。 我主要是要說,你由”沒注意”引用”應注意而未注意”是不對的,”應注意”的前提是在法律上有注意的義務。 但是”能注意而未注意”卻不一定需要有法律上有注意義務當前提,所以是不一樣的。 而且是否”能注意”是要由原告方或提起公訴這一方來證明的,不是要被告來證明。 既然你已經看到 Pan 網友的文章,不知道你是否已經分清楚”應注意”和”能注意”的不同了。 因此,在法律上的邏輯與無罪推定原則來說,因為沒注意到所以沒踩煞車,必須先確定有無”注意的義務”,再看是屬於”應注意”還是”能注意”,這樣你了解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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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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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作筆錄的時候不能講說我沒看到他...要講他衝出來的速度太快,我已經踩了煞車還是來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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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0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6,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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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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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 又一獨步全球之作??...
題外: 有一次 我爸爸停紅燈,之後,被一個婦人撞到,結果 還要陪他錢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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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我們繼續往前掙扎,像逆流中的扁舟,被浪頭不斷地向後推。 --F.費茲傑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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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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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覺得你又在玩文字遊戲了...... ![]() 試想,如果不是"應注意",那麼"能注意"也沒有必要注意了........為何要負法律責任?? 你應該懂我在說什麼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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