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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0 您的住址: 高雄市
文章: 7,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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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為何如此肯定他不是真心悔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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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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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7,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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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以偏概全,我不否認警界確實有些敗類,但以你一個個人的例子,就全盤否定警界, 甚至整個司法,有失公允。我有不少警界朋友,我覺得他們都是一等一的保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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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0 您的住址: 高雄市
文章: 7,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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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問題是輪不到我,坦白說,對這件事的觀點,我周遭的朋友跟這裡的朋友,觀念上真的有很大的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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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0 您的住址: 高雄市
文章: 7,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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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也來貼一篇,平衡報導 各位網友大家好: 我是一名社工,長期從事婦女保護工作,對於性侵害之加害人,我相信大家有很深的恐懼感,因為性侵害的發生對於被害人而言是身心靈的全人性傷害,無怪乎大家對於這樣的案件除了恐懼外,對於加害人更是恨之入骨,但法令畢竟是法令,現行之司法制度,除非加害人已被法院判處死刑,否則他終究是要回到這個社會,而對於加害人回到社會的處置,事實上有很多不同的看法,包括要不要注重個人隱私權,或者因為他對社會所造成的傷害,所以為了保護大多數人的利益,應該要將他的資料公諸於社會,讓社會大眾能有所防範,甚至對他個人的約束,在美國不同的州對於法案的設計亦不同,但在某一州,則訂有〔梅根法案〕,因為曾有一名為〔梅根〕的小女孩,因為性侵害加害人回到社區,但政府因無法令依據,並未知會社區居民,以致造成被害人的死亡,這引起民眾很大的反彈及憤怒,因而製訂〔梅根法案〕,希望對於加害人能有所約束,並提醒民眾注意,我想這是站在保護多數人的利益下所考量,但臺灣尚未訂定類似法案,這在某一個部份是價值的問題. 現行法令規定,加害人在刑期屆滿二個月之前,應接受性侵害防治中心醫療服務組性侵害加害人身心治療評估小組成員的評估,以決定是否可以出獄或假釋,若評估加害人必須接受治療,則治療期間不得少於一年,但不超過二年,必要時得延長一年,但先前依實際之狀況,監獄即應對加害人施以強制性之治療,故並非要出獄或假釋時才做治療. 社會大眾究竟應以何眼光來看加害人,是罪犯,永遠不可能給他平反?還是也視同是一個有問題的個人,而以包容並且導引的態度來視之?實很難有所定論,但一個罪犯如果已經法律的裁判得到懲罰,除非他再犯或有犯罪意圖,否則法律不能對他有所約束. 而如果從社會工作的觀點來看,我個人看法是不應將之視為罪犯,因他已為他所犯的罪接受了懲罰,而是應將他視為一個需要被幫助的人,因為社會工作的目的並不是在界定或者認定他是否是一個罪犯,而是將他視為一個可以改變的案主體系,並透過同理支持,社會工作方法的運用,而使得他可以去瞭解傷害他人是不被允許的行為,但協助他去面對這個社會,與社會進行正向的聯結,我想這才是社會工作的精神. 以上僅提供一點淺見供各位參考,各位若對加害人的身心治療有興趣,可到〔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的網頁進行查詢,將會有相關法令提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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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公館...
文章: 1,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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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輪不到你!!? 重點是你去爭取過嗎? 你既然認為他會改過向善 為什麼不去爭取, 用你的行動來向大家證明你是對的ㄌㄟ~~~ 不巧的是關於這件事, 我週遭的朋友意見跟這裡的朋友想法一致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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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istrator
![]() ![]() 加入日期: Nov 1999
文章: 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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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別再爭下去了
說實在的,連續強姦犯判個16年實在是太輕了 但是,法律判他關16年你又能怎樣?讓他只關個6年就出來唸大學又怎樣?你能怎樣?判都判下來了,我們在這唇槍舌戰根本於事無補 什麼事都是一體多面的,今天我們讓他默默的關滿16年,時間到了放出來搞不好媒體也不會去報導,沒人知道他出來了 今天讓他關了六年放出來,轟動半邊天,全台灣的人都知道他是誰,他幹過什麼事,他現在在做什麼?在哪裡? 受到一大堆人的"關注"我想,該人將承受的壓力跟多關個十年比起來有過之而不及,大家看到他都知道他是xxx,就是那個xx之狼,說實在的,我覺得放出來會比在監獄難過 這樣關個16年跟關個6年放出來的再犯率,我想很難去判定,今天決定放他出來了,那就嚴加管控及輔導,不要讓他放出來了又跟正常人過著沒兩樣的生活,真的再犯,絕對不能寬容,直接送他上斷頭台,我想這樣才比較公平,給真正有心想改過自新,痛改前非的人一個機會,給受害者一個交代,給社會學一次經驗 雖然我個人認為早該判他死刑,雖然我個人認為不該放他出來,雖然我個人極度痛惡他的行為 但這話題該就此打住了,真想為這社會儘點力的話,絕對不是我們在這裡爭來爭去就能達到目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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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市
文章: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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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cwj51688
我發現你的修養真的不錯,而且耐心十足,不過並非每個人都有像你一樣寬容的胸懷,社會本來就是自私自利的人居多,否則今天的社會風氣怎麼會如此敗壞,人也許需要經歷過,當他需要別人幫助他的時候,而處處受到排斥及排擠時,才能深刻體會個中滋味,加油!我贊同你的想法,給他一個機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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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文章: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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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to 站長 如果要說「不要再爭下去」時 最好不要加自已的意見 沒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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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istrator
![]() ![]() 加入日期: Nov 1999
文章: 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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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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