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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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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說得好 法律規定好責任與義務 不能在遊戲規則之外又加了自已的東西 這會大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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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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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當然有可能.....不過,話可不能亂套...... ![]() 而且可能性我已經講出來了,你沒看到嗎? 就是後面那一句.........除非箱型車駕駛真的一點都沒注意.........因為車子絕不是瞬間移動....... ![]() 2.在有號誌的路口綠燈直行車沒有注意紅燈向的違規車的義務,這應該就是所謂的信賴原則...... 我同意直行車可以信賴對方會遵守號誌,本來可以不必為這場車禍負責,但是,我提到的一個重點你可能沒看清楚,若撞擊點之前沒有煞車(我把這段放大,避免有白目者又說白爛話.... ![]() 簡單來說,我認為.... 若箱型車駕駛在撞擊點之前有煞車痕,應判無罪; 若箱型車駕駛在撞擊點之前無煞車痕,應判有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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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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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一點也不奇怪 沒有棍子沒有蘿蔔的遊戲規則誰要遵守? 守法說白點,守法不是為了自已守法 法律是大家訂出來的遊戲規則 我守法不侵犯別人 是為了確保別人也守法不侵我 我不會在暗地裡犯法,是因為我相信大部份人不會在暗地裡犯法 如果發現只有我一個人守法,大部份人違法而不被處罰,這法律就很有問題 (就有句名言說得很類似) "您到底是為了自己守法?還是為了別人守法?" 涉世未深? 搞清楚道德和法律 道德上要求要做到結果沒做到,是要由道德來遣責 法律上要求要做到結果沒做到,是要由法律來遣責 你所謂的疏失 說白點就是沒有做到盡善盡美、毫無瑕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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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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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麼小弟之前的說法並無謬誤。 既然沒有人24小時盯,您如何可以說明自己不會暗地違法? 別人違法若妨礙到您,請依程序訴請懲戒或裁罰。 這跟執法嚴不嚴有什麼關係? 執法嚴不嚴的問題在於警務人員是否主動積極取締違法。 不過仍然還有被動這一條對吧?如果執法人員接到檢舉仍不依法處理... 您還有督察單位可以申訴... 到底是誰搞不清楚遊戲規則? 小弟守法是為了確認自己不會妨礙到別人,出發點完全不一樣。 一個以保障自己為出發點的想法,居然可以表示不會暗地違法... 或者是您自己已經妨礙他人而不自知?不知不覺而違法一樣是違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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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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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在嘉義地方法院 93, 交易, 110 有提到,根據無罪推定原則,除非證明有罪,否則以無罪認定。 因為綠燈直行法律沒有規定有減速的義務,所以通過有號誌的路口本來就不是減速,所以除非能證明他來得注意,否則沒有理由認定綠燈直行一定能注意任何的闖紅燈駕駛。 所以說,我說的”套一句你說的話 --- ” 這是有可能發生的狀況””,是針對你說的這一句”撞擊前不可能連踩煞車的時間都沒有”。 翻白話來說 --- ”撞擊前是可能連踩煞車的時間都沒有”,因為沒注意到,就有可能連煞車的時間都沒有。看來你是誤解我說的意思。 也因為法律沒有規定注意的意義,就是沒有”應注意”,那麼何來的”應注意而未注”呢? 至於無煞車痕的問題,一樣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因為不負有注意的義務,因此就要證明撞擊前有注意到,否則就有可能”撞擊前連踩煞車的時間都沒有”。 此文章於 2006-09-07 10:01 PM 被 spooky_mulder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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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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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綠燈直行法律沒有規定有減速的義務,那麼,不知道有沒有明文規定,知道即將發生車禍,也無須煞車減速?? 你要講的我都知道,但是,我提的你好像不是很懂..... 你提出那個"唯一"的判例來證明你的說法,要我相信.....我同樣提出這個判例的結果,你卻不相信這個判決??你只選擇你要相信的來看?? 如果說,法律有規定,明知道即將發生車禍,也無須煞車減速,那麼你說得對,連應注意都沒有,所以沒有未注意的問題......... 但是,希望有這個規定,如果找不出來這個規定,恐怕這就是箱型車被判刑的關鍵了..........請接受這個事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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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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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容易犯的錯誤有二
1."依過失殺人致死......." 2.F-16與幻象2000搞不清楚 ![]() ![]() 殺人是有故意的"犯意"(以下都是簡述,法律專業人士多包涵阿.... ![]() 過失是應注意而未注意>所以才有"致死" 偷偷告訴大家幾個重點 1.車騎士在等紅燈看到兩方沒來車,就穿越馬路>行政罰 2.駕駛撞上闖紅燈的機車,造成騎士死亡>是侵犯身體權.生命權的概念 大家可以說這是互相矛盾,但實務上並非如此 民法上有道義賠償的概念 法官會依實際情形考量 ![]() 家屬說,父親闖紅燈犯錯在先,已經用生命付出代價,也不希望對方坐牢,只希望他負起道義責任,民事賠償也從原先要求的1400萬降成55萬喪葬費 甚至我們也不知廂型車駕駛當時時速是多少?有無煞車? 並非指廂型車駕駛不守交通規則! 但大家千萬要注意,........"綠燈不是取得形.民事免責權" 多注意,少吃虧! 至少看在錢的份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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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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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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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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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在說什麼啊,我是強調”撞擊前是有可能連踩煞車的機會都沒有”,既然這可能存在,為什麼你還在強調”明知道即將發生車禍”,我強調的是綠燈直行車沒有義務要注意闖紅燈,只要在速限內交通法規也沒有綠燈直行車需要減速,以及是否能注意的問題,因為的確有可能在撞擊前是無法注意到,甚至連踩煞車的機會都沒有的,這是有可能的,並不是向你所說得沒有可能。因為綠燈直行時是有規定要注意車前同向車行狀況,所以專注注意同向車行狀況時,是有可能無法注意不同向的闖紅燈狀況的。 而且”明知道即將發生車禍”,那也是起訴的一方要證明的啊,證明當時被告除了注意前方之外,還有辦法注意到其他的狀況,並且有時間踩煞車。 另一個被告無違規死者違規,被告被判無罪的判例 台北地方法院 --- 94 , 交易 , 627 板橋地方法院 --- 92 , 交易 , 499 桃園地方法院 --- 89 , 交易 , 329 90 , 交易 , 328 91 , 交易 , 641 而上述的判例也有被害人是闖紅燈的,請參考。 我已經找出了一些例子,但這並不是我的義務與責任,也不要在說我之前所舉的嘉義地院 93, 交易, 110 是唯一無違規撞死闖紅燈無罪的判例是”唯一”的判例了,事實上並不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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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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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可能存在"撞擊前是有可能連踩煞車的機會都沒有"的前提,我也說過了,這就是箱型車駕駛真的一點都沒注意的結果......如果他在撞擊前未煞車,那他本來可以因注意而煞車盡量避免死亡車禍,但他沒有,這就構成了應注意未注意的條件....... 你一直走不出死胡同,只認為"應注意而未注意"只是在於車禍發生的必然性,而忽略掉是否能因"注意"而盡量避免人命的喪失........ 另外,你提出的判例...... 台北地方法院 --- 94 , 交易 , 627 "我有煞車且已煞住,我在煞車停住時,被害人之系爭腳踏車就撞過來"--------------你沒看到嗎?跟我說的,應注意煞車,而未煞車,被判以"應注意而未注意",有何衝突??? 板橋地方法院 --- 92 , 交易 , 499 "立刻採煞車並將方向盤向右打,以閃避被害人" --------------你沒看到嗎?跟我說的,應注意煞車,而未煞車,被判以"應注意而未注意,有何衝突??? 桃園地方法院 --- 89 , 交易 , 329 "(依被害人之時速,被告有無可能防止?)應該來不及,當被害人時速有五、六十公里,被告只有三、四十公里,被害人又是突然轉回來。" --------------你沒看到嗎?証人都證明無法防止事故發生,當然"應注意而未注意"不成立.......... 你可以再加油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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