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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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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法官判刑應該不會沒有依據.........
撞擊點之前有沒有煞車,我想,是重要的關鍵........ 就算沒辦法看到機車衝出來,但是撞擊前不可能連踩煞車的時間都沒有,除非箱型車駕駛真的一點都沒注意.........那麼法官就沒判錯了-------應注意而未注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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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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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千四百萬 去搶銀行比較快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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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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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自己守法,又何必管其他人守不守法? 因為其他人不守法不會被抓,所以您也要起而效尤? 您到底是為了自己守法?還是為了別人守法? 若是後者...您絕對不會守法,因為沒有人在盯的時候,您就會違法。 因此,這種說法只是在為自己違法找藉口合理化而已。 引用:
反而是垂直的路口,若有人闖紅燈應該就能馬上看到...反而不會刻意放慢。 因此,肇事者若不是不熟悉路況...就是根本沒有注意路口狀況。 反過來說,不熟悉路況卻沒有放慢速度仍有疏失。 臺灣地區道路千奇百怪,常有那種舊省道分岔出新環道的地方... 兩條馬路在分開與會合的兩個點,通常都不是垂直或平行... 兩條馬路的夾角最常見的角度是30°到60°... 由於車流量大加上車速都很快,發生車禍的比率也都滿高的... 難道諸位經過這種路段都不會特別注意嗎? 雖然小弟也覺得被害人是自找的... 此文章於 2006-09-07 04:05 PM 被 n_akemi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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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充滿汽車的機車道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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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種心態 ![]() 會引起筆戰吧....這就像機車騎士看到右超或違停的車可否直接拿大鎖攻擊 路權不是這樣的吧 應該是保障守法的用路人...至於違規的得已有裁罰論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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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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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重點應該是,今天我用正常方式及注意力駕駛,碰到違規,我到底要做到怎麼樣的應變出事時才算不用負責,是完全不用管他,撞上去也不用負責?還是要玩那個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注意義務?或是對注意義務可以有比較好的標準或認知讓大家能接受?弄個具體輕過失、抽象輕過失有的沒的,只有比�**棬囿漱H才會懂吧。當然啦,那個我可以積極地去追殺那個違規的人應該不是大部分的人能接受的就是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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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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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你"應注意而有注意"但還是撞到了呢? ![]() 這種沒辦法客觀量化的講法,拿來作評判,才是真的"應注意而未注意'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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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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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開了方向燈 你就可以看都不看就直接轉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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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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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紅綠燈,就算是綠燈也得小心行駛。
難到綠燈撞死人,就可以免刑責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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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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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套一句你說的話 ---- ”這是有可能發生的狀況”。 2. 不是有判例顯示 法官根據 最高法院 八十八年 第 一八二五 號 判例,在有號誌的路口綠燈直行車沒有注意紅燈向的違規車的義務嗎? 既然沒有注意的義務,何來的”應注意”呢? 法律規定有應注意的義務時,引用應注意而未注意是正確的。 法規沒有規定應注意的義務時,卻硬要冠上”應注意而未注意”來判有罪,是一種司法界的陋習。 雖然同樣都是”應注意而未注意”但是意義是不一樣的。 至於樓主貼的案例,請等裁判書出來再看吧,看看法官是根據什麼理由,沒有引用 最高法院 八十八年 第 一八二五 號 判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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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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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嗯,雖然說了很多次,但是還是要再提一次,的確是有可以免刑責的機會。 嘉義地方法院的 93, 交易, 110,以及其中引用的 最高法院八十八年 第一八二五號 判例,都顯示出綠燈直行的車子沒有注意是否有闖紅燈車子的義務。 而該判例正式綠燈撞死人無罪的結果,請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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