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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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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官並非單聽嫌犯片面之詞,而是綜合所有事證後,來判事實。 所以如果沒有其他的事證可以證明被告有殺人故意存在的話,為何法官不能相信被告無殺人之故意呢? 引用:
一部份如上。 另外,除非當時有對被告進行監聽,否則的話是無法知道被告當時電話的講話內容的。 此文章於 2013-02-03 06:22 PM 被 惡蟲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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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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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個版有說的好,「欲脫之罪,何患無辭」,採信嫌犯之供詞本來就不合理,不該成為判案的關鍵。 引用:
對,同上。 另,曲解積極救治如何解釋?個人覺得是殺人棄屍。 此文章於 2013-02-03 06:32 PM 被 jshj031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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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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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毒蟲有醫學常識技能嗎?請不要顧左右而言他 ![]() ![]() ![]() ------------------------------------------------------------------ 馬面不也說他沒有殺人之意,法官你怎麼不相信啊 ![]() ![]() ![]() 此文章於 2013-02-03 06:43 PM 被 josetsu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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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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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喔?你看過所有的證卷資料,不然怎麼知道法官綜合所有事證?怎麼會出此語? 如果答案是否的話,你口口聲聲說網友們都是看媒體來判斷?你不也是? 昨天晚上睡不著,去司法院的網站查此案判決書,結果關鍵連結居然斷了?伺服器出錯,查不到?巧合嗎?不知道此刻還可不可以查得到? 此文章於 2013-02-03 06:57 PM 被 jshj031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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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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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本來就是基本要採取的程序,並不需要特定調查才可以得知,如果你認為法官沒有的話,請指出依據哪些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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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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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殺致死
四個大字擺在那邊, 怎麼還有那麼多藉口. 做壞人那麼好, 那大家都轉職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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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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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司法院秘書長接見中華民國兒童權益促進協會相關陳情代表會議摘記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今(1)日13時50分於該院3樓貴賓室接見中華民國兒童權益促進協會王薇君女士等六名陳情代表,除由王薇君女士代表遞送陳情書外,另相關代表訴求重點如下︰ 一、本次訴求,非為單一個案,而是希藉由此個案兒童遭受虐死悲劇,達到促請政府致力建構通案杜絕兒虐、受虐兒童原生家庭之重建、原生家庭吸毒人員之戒治等機制,以完善前端兒童保護機制,確保兒童不再受害。衷心呼籲政府機關儘速謀求下列對策: (一)宣導反毒、強化戒毒 根據統計,兒童受虐與家庭成員吸毒存在極大關聯性,籲請政 府積極宣導反毒並強化毒品戒治成效。 (二)聲請宣告停止親權 父母等親權人(監護人)有兒虐或性侵情事發生時,籲請社會福利主管機關能為子女或未成年人之利益,適時依職權向法院聲請宣告停止親權。 (三)宣導機關協助機制 協會在協助弱勢、性侵害被害人或兒童受虐家庭時,發現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有關通報、緊急安置及社工輔導等協助機制,多數民眾均不知曉,以致無法適時尋求協助,呼籲政府動起來廣為大力宣導,以利民眾周知。 (四)建立安置、保護受虐兒童機制 被害人弱勢又無助,亟需社會福利行政廣伸援手,而司法在解決兒虐事件的流程中,僅居於中端。根本且最重要防止兒虐事件之道,在於前端保護機制的建置與落實,此部分有賴行政院統籌社政、警政、衛政、法務等權責部會,並邀集民間兒童保護等相關團體,共同研商規畫一套全方位完整安置、保護受虐兒童制度,方足以真正保護每個孩童平安成長。 (五)增列保護兒童相關預算 任何兒童均享有人格適性發展、身心健全成長、免於受虐、受侵害等恐懼之權利與自由,有健康的兒童,對健全國力有相當大的助益,籲請總統以最高規格的預算與計畫來對待兒童,兒童才會平安,家庭才會幸福,國力才有展望。 (六)行政院成立跨部會兒童保護會議 民間兒童權益保護團體為避免兒虐事件一再發生,積極倡議建置兒童保護之周妥機制,曾多次向主管機關陳情,惜均未獲內政部、法務部等機關接見,懇請司法院院長、秘書長協助向行政院反應,深望促成行政院成立跨部會兒童保護會議,俾利整合有關資源,使所有兒童保護措施綿密接軌一步到位,以竟其功。 二、對司法機關之訴求 (一)兒虐案件從重量刑 歷年來兒虐刑事案件量刑有偏輕現象,宜敦促法官妥慎量刑,尤其對幼兒強制餵食或注射毒品之行為,宜從重量刑,藉以發揮警省與教育作用。 (二)督促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被害人 兒虐被害人或其家屬多數弱勢且充滿無助,建請督促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一定比例之經費專案挹助此類案件有關被害人之扶助。 (三)加強法官在職訓練 近年來司法似較側重加害人人權保障,相對就被害人之保障較為 不足,司法天平似有失衡傾向,且少數法官未能同理被害人或其家屬心境,建請加強法官在職教育,予以適度調和。 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回應: 司法院本於國家機關一體之原則,且兒少保護亦屬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業務之一環,林秘書長允諾盡力與相關機關協商促成建置受虐兒童保護機制,並就司法院有關作為儘速落實。 司法院回應中華民國兒童權益促進協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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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彰化
文章: 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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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一審法官為什麼認定有呢?一樣的證據一樣的供詞,為什麼會有不一樣的判決? 如果沒有其他的事證可以證明被告沒有殺人故意存在的話,為什麼鄉民不能相信一審法官的判決? 3民嫌犯的作為都不像讓小孩乖乖睡覺的方法,還是你讓你家小孩睡覺的方法都是幫他施打毒品,拿鐵鎚打鼻粱,燒紅鐵釘燙他或是拔他指甲? 該去見上帝的人就讓他去見上帝,如果他不見上帝我們就有很大的機會被他送去見上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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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於 2013-02-03 07:46 PM 被 RAMSA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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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9
文章: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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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虐待,小孩怎麼會死掉,
沒有虐待,殺人意圖小孩怎麼會死掉, 看那幾個壞人壯的像條牛一樣, 對一個手無缚雞之力的小孩殘忍虐待, 還叫做沒有致人於死的意圖, 那些法官請自己感同身受一下 用鉗子把自己指甲拔起來看看, 那就叫做生不如死的痛苦, 何況是一個年幼的小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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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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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審判長楊力進、受命法官王世華及陪席法官林怡秀審理王昊案,被外界批評冷血。楊力進昨天感慨說,外界的抗議當然會對法官造成壓力,今後是否對類似案子都要判死刑?有誰還敢判有期徒刑?[/QUOTE]
有人叫你判有期徒刑嗎?? ![]() ![]() 通通唯一死刑啦!!!!! 酒駕也比照辦理 初犯鞭刑,再犯唯一死刑!!!! 此文章於 2013-02-03 08:11 PM 被 henry22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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