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
引用:
講得這麼斬釘截鐵?? 所以是一審法官不懂法律條文亂判, 並差點造成三條"無辜"犯人的命案 你的意思是這樣嗎??????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
很好玩的一件事,一面批評法官曲解法律,一面又自己去解讀法律條文,那到底是法官對法律條文理解的比較清楚,還是這裡一群基本構成要件都不清楚的鄉民比較理解法律條文?
我前面已經問了,看有誰可以指出法官到底錯在那裡? 結果沒有人回應,一群人猛烈的批評法官,卻講不出法官的錯,這豈不可笑? 如果對本件法官判決的犯罪事實沒有疑問,那表示也認為是傷害致死罪,而傷害致死罪最高刑度並不會到死刑,那麼這裡一群人在因為法官沒有判死刑而狂罵法官,就是在認為法官應該違法判決囉? 我以為法官本來就該依法判決,沒想到卻有人主張法官要違法判決。 而且說實在的,這類新聞很多時候就是媒體在炒作操弄的,如果今天法官做出了違法判決,我相信也是同樣的一群人會在這裡一樣狂罵法官,只是罵的罪名有所不同而已。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393
|
引用:
可惜一、二審的法官都不是這樣想的,因為”台大”醫院的驗屍報告說那一些凌虐的傷都不是致死傷,所以他們都採信了。象牙塔裡的人總是相信另一個象牙塔裡的人說的話。愛因斯坦說的沒錯,「專家還不是訓練有素的狗。」那孩子若不是吸毒犯的孩子而是是醫生、法官、政客的孩子,那些凌虐的傷一定變成是致命傷吧?二歲五個月的孩子身體各部都還沒發育完全,肌肉骨骼對侵入的耐受度都沒有成人的強,細胞、組織的再癒能力都沒有成人的好也更容易感染死亡,說那些傷不是致死傷,實在難以服眾。 所以一審法官把焦點導到毒品中毒死亡,嫌犯故意對這麼小的孩子施打毒品(這是比較沒有爭議的安全的路),並用他們的專長解釋了一大堆關於故意的法律術語,「盡職的」把案情導到殺人罪,依以上二點,判嫌犯死判。 但二審法官推翻了一審法官的努力,不知道是自古文人相輕還是怎樣?抑或是看到嫌犯犯後的幾滴鱷魚的眼淚?抑或是聽信了三位嫌犯「疑似串供」的供詞(死無對證的單方面說詞──讓孩子好睡、施打的量會不會過多云云之可笑供詞)把案情導致非確定故意,認為:嫌犯行為時不具備殺人故意,而僅有傷害之故意,故嫌犯對孩子強制施用海洛因的行為僅構成刑法之傷害致死罪,不構成殺人罪。再加上嫌犯三人互相推託之後的送醫行為(人都死了,送醫有用?)認為嫌犯良心未泯,故有最後之判決。 講到這,個人認為法官真是聰明、你要說他判錯也不行,他們會說他們依法判決對得起良心。但是我認為我們的法官 真 好 騙,然後曲解法條(喔,不,是找對嫌犯最有利的法條,來重新詮釋案情)。三位二審的法官可以同意一審法官的見解,維持原判的,但是他們不肯。為什麼呢?在各界同情孩子和撻伐法官之餘,他們這樣的判決背後的動機真的是值得我們深思推敲,是自古文人相輕?還是我們的法官太有獨立思考的精神天生反骨一定要跟同行法官判不同以示他的高明?還是不食人間煙火太久了?還是認為嫌犯的人權比被害者的人權更重要的愚痴人權主義者,還是私下收...再講下去難聽了。 願小弟弟在天上快快樂樂,下輩子投胎到好人家。 此文章於 2013-02-03 05:35 PM 被 jshj0314 編輯.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393
|
引用:
好,請問你,死人不能語,法官可以單憑嫌犯單方面說詞: (被告劉金龍於偵訊中供稱:當天阿峰(指被告鄭盛峰)約渠去看車,當時渠等在聊王O晚上不好好睡覺之事,阿峰就說給他(指被害人王O)打一劑海洛英,小孩就一覺睡到天亮,渠就說不要開玩笑,阿峰就說是真的,渠還問量會不會讓小孩死掉,阿峰就說不會,阿峰說放一格(臺語)的量就好,再加十格的水等語) 不做其它事證之取信,而去判定那幾個人沒有故意致人於死?那以後只要殺人犯犯後胡說、串供,遇到這類法官就是福氣啦,因為採集證據也不是法官的責任,法官只要聽他的一派胡言就好了。是嗎?法律和司法制度如果是設計成這樣有這麼大的缺點,那也太low了吧?這方面可否開示教導司法制度面對這種狀況有什麼最佳解? 法官有錯,聽信嫌犯單方面之說詞,不加求證。 二、所謂積極救治行為: 被告劉金龍除透過電話聯絡被告周建輝、鄭盛峰,並將送醫乙事推由他人為之外,從未親 自送醫或為其他積極救治之行為,亦未立即前往現場協助處理,被告周建輝、鄭盛峰則至 同日晚上10時23分許,方將被害人王O送抵醫院等情,堪以認定。亦即法院認為劉金龍沒有積極救助的行為,(因此不能因劉金龍有電話聯絡送醫的行為而認定劉金龍無殺人故意)。 為何二審法官只憑劉嫌有打電話就認定有積極救治行為?不用調錄音聽他們說些什麼嗎?說不定說的是:這死小孩大家玩死了,你們就把他丟我這喔!.人活著送醫才可以算積極救治,人都死了再抱去醫院,頂多把把屍體棄置於醫院,這跟殺人棄屍有什麼二樣? 法官有錯,聽信嫌犯單方面之說詞,不加求證。並曲解積極救治之意義,把殺人棄屍認為是積極救治。 以上二點,請惡蟲版友指教一下,謝謝。 此文章於 2013-02-03 06:03 PM 被 jshj0314 編輯. |
|
![]() |
![]() |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4
|
引用:
怕的是拿錢~又自以為是清官~ 還出來大聲嚷嚷說自己沒判錯啊~你們這些人那一個比我懂法啊~ ![]()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572
|
引用:
某貨拿反群眾當清流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 法律是為誰而定? 法官是為誰而做? 為誰而活? 此文章於 2013-02-03 06:01 PM 被 暴君 編輯. |
|
![]() |
![]() |
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1
|
引用:
我覺得你比較好笑,鄉民無需解釋二審法官有什麼錯,因為一審的法官就是判死刑。所以這個案子兩個法官一定有一個是錯的,如果你覺得鄉民的主張是要法官違法判決,那你說一下為什麼一審法官要違法判決? 還是你也不過自己解釋「自認為對的」的法律而已? |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6,234
|
引用:
講到最後他還是會搬出那套他不是法官或他沒看過現場或他沒XX所以他無法判斷的說詞... 光在這串就已經講好幾次了吧? 看起來是一貫的超然....
__________________
~愛由一個笑容開始,用一個吻來成長,用一滴眼淚來結束。 當你出生時你一個人在哭,而所有在旁的在笑,因此請活出你的生命, 當你死的時候,圍繞你的人在哭而你便是唯一在笑。~ |
|
![]() |
![]() |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4
|
引用:
他前面就有說∼自己不支持死刑∼ 所以還用跟他討論嗎∼ ------------------------------------------------------------------------ 沒有足夠的證據,我無法回答。 但是我可以說的是,不論是傷害致死或是殺人罪,我都不贊成死刑。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