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10
文章: 520
|
只有那些國營事業的和銀行業才有工會吧?
![]() 其他不是沒有就是跟沒有一樣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my home
文章: 164
|
公司工會會費250
公司工會成立十多年,最後還是走向權力鬥爭 ![]() |
||
![]() |
![]() |
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n 2001
文章: 1,173
|
朋友公司既守勞基法也有設工會
不過公司自然也有辦法 先賞些肥缺給工會重要人士 不然就是利誘買通一些人當抓耙仔 異議人士的動靜盡在掌握中 各個擊破後工會就徒具形式 公司規則要改變得既輕鬆簡單又快速 |
![]() |
![]() |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4
|
引用:
是工會跟福委會沒錯 因為薪資單上有寫工會會費跟福利金2筆是分開收的但金額都一樣 另外我剛查了一下工會法跟職工福利金條例都有規定收費的標準 都是每月工資之百分之零點五,所以收的費用都一樣 另外我們工會算是有跟法規在走的 該爭取的還是有在爭取 例如這幾年景氣不好一般公司都放無薪假 但是我們用擇期補工或扣年假的方式在放假 等於每個月的薪水都沒被扣到又放了一堆假 |
|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
若樓主真的有心想正經的討論,那就收起有戲謔的文字,正正經經的討論吧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蓋幫~龍發堂~狐塚
文章: 129
|
引用:
請問:何謂『戲謔』....?? 偶有玩弄文章 or 惡意嘲笑....!? 還是只因偶慣用滴一些字眼∼就被您當成是在『戲謔』....?? 偶就只是單純覺滴:討論沒必要搞得嚴肅緊繃∼輕鬆點更能讓思緒不受羈絆.... ![]()
__________________
問哉!?《勞動之王》∼工作是為了謀生?還是找死? ![]() 推薦:『遙遠星球的孩子(1∼4)』&『心中的小星星』 投票:如何健全『工會』 & 合理『會費』調查.... 汗顏:※※※∼為什麼不講理?? 本人親身經歷:『毀謗侮辱』真實經歷流程∼網路警察資料 ![]() 至理名言:『因為自卑∼故而自大』
同理可推:無智→傲慢;無仁→朋黨;無勇→殘暴;無德→虛偽;無恥→炫耀;.... 證明:當偶推論出以上這些關聯時,就代表偶是『全無是處∼嘴炮無敵』.... ![]()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蓋幫~龍發堂~狐塚
文章: 129
|
剛剛看到的,轉貼過來(#129)....
![]() 『良心事業不想上榜? 「揭露22K」突遭資方投訴!』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7&page=13&pp=10 引用:
您當真瞭解您上面所說滴『所謂滴產業工會』嗎....!? ![]() 您又有實際打電話去確認過 or 去所在地查證過嗎....?? ![]() 您那些『所謂滴產業工會』: 若有發揮到實際 10% 效能∼呆勞就不會被資方壓榨這麼慘了.... ![]() 您當真瞭解呆勞的痛苦....??又當真知曉資方何以敢這麼狂妄....?? ![]() 現在: 好不容易呆勞開始要覺醒 & 自救了.... 您在這潑冷水也就罷了,居然還反因為果∼ 要呆勞別爭取權益 & 又說啥工會會幫倒忙等.... ![]() 莫非: 故意破壞呆勞團結??落井下石??顛倒是非因果??∼您這又是啥心態....?? ![]() PS: 呆勞若當真能『健全落實工會運作』:就不會輕易∼被政客出賣 & 被資方壓榨了.... ![]()
__________________
問哉!?《勞動之王》∼工作是為了謀生?還是找死? ![]() 推薦:『遙遠星球的孩子(1∼4)』&『心中的小星星』 投票:如何健全『工會』 & 合理『會費』調查.... 汗顏:※※※∼為什麼不講理?? 本人親身經歷:『毀謗侮辱』真實經歷流程∼網路警察資料 ![]() 至理名言:『因為自卑∼故而自大』
同理可推:無智→傲慢;無仁→朋黨;無勇→殘暴;無德→虛偽;無恥→炫耀;.... 證明:當偶推論出以上這些關聯時,就代表偶是『全無是處∼嘴炮無敵』.... ![]()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蓋幫~龍發堂~狐塚
文章: 129
|
當務之急:『勞工債權優先受償權』&『擴大工資墊償基金範圍』&....等
![]() 工會法(以下兩條經由勞團長期努力爭取廢除)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工會或職員、會員不得封鎖商品或工廠」(據說:已修正了) 第四十條第二項「(工會有)破壞安寧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解散之」(據說:已修正了)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八條(這條根本就是保護資方∼犧牲勞工權益) 「勞資爭議在調解或仲裁期間,勞方不得因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怠工或為其他影響工作之行為」 PS: 轉貼∼姑且讓我們將時間回溯到 2000 年 (事件主角『曾茂興』已於 2007 年病逝∼或許可說是工運界的損失吧.... ![]() ------------------------------------------------------------------------------------- 2000/09/24 苦勞評論 『曾茂興入獄 工運界盛大送別 廢除限制團結爭議惡法 落實勞動人權 才是送給工運老將最佳禮物』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60020 台灣工運界前輩曾茂興因四年前聯福關廠抗爭期間臥軌抗爭,遭到法院以「公共危險罪」判刑十個月,於九月二十三日前往桃園地檢署報到服刑,行前,台灣工運界組成陣容堅強的「送曾茂興光榮入獄聯盟」,在桃園永豐中學前、當年曾茂興與聯福員工臥軌抗爭地點,舉辦盛大的「送曾茂興入獄大遊行」,這場遊行有來自北中南各地的工會組織、工運團體計千餘人參加。遊行的隊伍首先在永豐中學前的廣場演講、演出由勞工陣線設計演出的行動劇、並由「黑手拿卡西」帶動現場演唱工運歌曲,在高昂的氣氛中,分成兩邊,將當年聯福抗爭臥軌的平交道團團圍住,只要有北上南下的火車經過,便高喊「光榮入獄、毫無悔意」的口號,以凸顯出國家利用司法打壓憲法所保障的集會、遊行等基本人權,與罷工權、團結權等基本工權。 遊行的隊伍隨即向桃園地檢署進發,大家一起陪曾茂興走完入獄前的這最後一段路程,在到達桃園地檢署之後,警方似乎也「毫無悔意」地表達了在新政府執政下對待工運人士的野蠻態度,立即第一次舉牌警告,要求群眾解散,立即引起一片噓聲。曾茂興在警方舉牌與群眾噓聲的喧鬧中登上指揮車,發表了入獄前的最後演說。 曾茂興說,這次入獄他無怨、無悔也無恨,只是對不起這次聯福臥軌事件中一同起訴的、遭到判刑的八十位聯福的員工,他們雖然被判緩刑,但也仍留下了遭到判刑的紀錄。曾茂興對於這些本應一身清白,打拼半生,勞力卻付諸流水的,還要遭受司法污名的聯福員工們感到非常的過意不去。 如果勞工人權沒有被政府重視、國家人權協會沒有將勞工人權納入議題討論,曾茂興說,明年七月二十三號就是他出獄的日子,在這一天的下午,他邀在場的工人朋友們總統府前面見,否則曾茂興進去,後面還有一大堆人將會跟著進去,因為公共危險最已經被濫用,這頂帽子隨時會被扣到你我的頭上。 接著曾茂興念念不忘桃園地區新近成立、遭到資方無情打壓、工會幹部有遭到解雇危險的佳鼎工會,以及經營困難、極有可能將發生惡性關廠的兩間紡織廠,他希望在場的工會朋友在將來這些工人面臨危機的時候能伸出援手,給予他們幫助。在入獄之前這位工運悍將念念不忘的還是身處資方無情壓迫下的工人朋友們,這真正顯示出曾茂興「毫無悔意」的精神。 最後,曾茂興對他的妻子致上深深的歉意,「難怕入錯行、女怕嫁錯郎」,生活在今天這個工人必須用自己的身體與家庭幸福來和資本家搏鬥的社會裡,在最基本的生存權與尊嚴,都遭到國家的剝奪的時代裡,誰又能自外於必須任由寡佔社會一切生產成果的官僚與資本決定的命運呢?如果說曾茂興有什麼與他人不同之處,不僅僅是他無懼國家暴力、一再入獄的勇氣,更在於他自桃客事件之後,十餘年來投身工人組織、協助同樣弱勢、同樣不能掌握自己命運的工人。在這一天,曾茂興獲得的不應該僅僅是友情,而應該是台灣勞工組織起來,共同對抗官僚、資本壓迫的覺悟。 聯福的失業工人,大多數是中高齡、無法再就業的婦女。就如同當年他們將聯福關廠事件引起全國的重視、號召起更多失業者的行動一樣,在這次送曾茂興入獄的隊伍裡,他們一直表現出最嚴謹的紀律、與最堅定的態度;而在這一刻,他們再也按耐不住,紛紛跪倒、痛哭失聲,他們用「燒肉粽」的曲調唱出他們的心聲,歌聲哀悽、不成旋律,聯福的黑心頭家李明雄現在還逍遙法外,不知在世界的哪一個角落逍遙地享受著他罪惡的財富、自救會等待著能處分聯福土地的財產,拿到最後一點點補償和尊嚴,也不知要等到何年何月。 在大家的陪伴下,曾茂興昂首走進了桃園地檢署,十個月,也許不算很長的時間,但是這十個月,卻是國家對曾茂興十幾年來奮戰的回報。桃園縣警方也用第二次舉牌作為對現場群眾的回報,就在前一天,七月二十二號,當「送曾茂興光榮入獄聯盟」前往總統府,要求新政府重新檢討勞動人權之時,總統府只派出一個管收發文的人來接待包括兩大總工會理事長的請願代表,民進黨政權撤徹底底的宣布了和台灣工運的分道揚鑣,回想起今年五一,陳水扁在全產總成立大會上虛偽的表態,新政權擁抱財團大腿、背棄工人,速度之快,實在令人咋舌。 「勞動人權」說來或許空洞,在諸如刑法「公共危險罪」、「煽惑罪」任意擴張解釋、集會遊行法、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的種種對於集會遊行的違憲限制之外,如工會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工會或職員、會員不得封鎖商品或工廠」、第四十條第二項「(工會有)破壞安寧秩序者,主管機關得解散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八條「勞資爭議在調解或仲裁期間,勞方不得因勞資爭議事件而罷工、怠工或為其他影響工作之行為」……等「惡法」條文,更是對於工人團結抗爭最後武器的無情打壓。聯福臥軌抗爭事件的起因,就是因為國家機關對於惡質資本家的縱容,現在又用國家的力量來限制勞方自行維護權益的武器,如何在法律上、政治上,突破種種國家權力偏向的現象,或許是曾茂興入獄所能夠帶給我們的一些積極的方向。
__________________
問哉!?《勞動之王》∼工作是為了謀生?還是找死? ![]() 推薦:『遙遠星球的孩子(1∼4)』&『心中的小星星』 投票:如何健全『工會』 & 合理『會費』調查.... 汗顏:※※※∼為什麼不講理?? 本人親身經歷:『毀謗侮辱』真實經歷流程∼網路警察資料 ![]() 至理名言:『因為自卑∼故而自大』
同理可推:無智→傲慢;無仁→朋黨;無勇→殘暴;無德→虛偽;無恥→炫耀;.... 證明:當偶推論出以上這些關聯時,就代表偶是『全無是處∼嘴炮無敵』....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蓋幫~龍發堂~狐塚
文章: 129
|
資委會∼判定無誤....
![]() 『苦勞網』 2013/05/21 公共論壇 產業工會都是小三? 談新工會法上路兩年產業工會的制度困境 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 責任主編:王顥中 自2011年《工會法》修正後,工會組織型態放寬,以往勞工僅有廠場工會及職業工會兩種選擇,現在增加了跨廠場的產業工會。然而法條上雖有開放,實務上產業工會的相關權利卻不完備,使得產業工會的運作受限。以下是電資工會兩年來的經驗,足以說明制度上產業工會受到不利的待遇。 一、工會活動權 電資工會在同年10月時,組織會員及義工共8人到台積電運動會場外進行宣傳。運動會在新竹市體育場舉辦,工會一干人等攜帶「加入電資工會」之看板及傳單在場外活動。不料有工作人員出面阻止,希望工會離開。工會認為只是進行宣傳,不影響運動會進行,不願離開。最後工作人員報警,警方到達後先勸離工會人士,之後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為由將一干人等帶離現場。 事後電資工會向勞委會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工會主張:一、工會有在廠區或勞工活動場所進行工會宣傳的權利,雇主應該允許或者與工會協商活動形式,但台積電卻直接驅離電資工會;二、工會有表明希望與台積電資方交涉,但資方都不派人出面,僅由工作人員來勸阻;三、當天除電資工會在場宣傳及發傳單,還有其他人如銀行業務員也在發傳單,都沒有看到台積電工作人員驅離,可見資方是針對工會活動而來。 但在裁決會上,台積電宣稱當天的「工作人員」是承辦活動的公關公司人員,因承辦活動的職責來勸阻,與台積電無關。又說當天工作人員只是請工會移動到活動場地外圍,沒有阻止工會進行宣傳。而且台積電並非只針對工會,對於當天的「外來團體」一律請他們離開,只是人手不足來不及一一處理。 裁決委員會的委員在開會時透露,這件裁決案是第一宗產業工會請求工會活動權的案例,所以會謹慎處理。令人失望的是,委員會最終駁回電資工會的訴求,理由是:一、出面干涉工會的是公關公司人員而非台積電;二、工會沒有預先告知台積電,程序不完備;三、移動到運動會周圍的馬路去進行宣傳,不會影響宣傳效果。 電資工會當然不滿意這個裁決結果。但撇開個案情況不談,裁決委員會在裁決決定書當中,有提到他們對於產業工會之活動權的看法:「企業工會係以該當企業員工為招募對象,並以該企業為組織範圍之工會,基此特性,企業工會於企業內有一定程度之工會活動權利…(中略)查申請人工會為產業工會,與企業工會一樣,同受《憲法》及《工會法》等勞動法規之保障,但因不具有上述企業工會之特性,因之,產業工會是否得當然於企業設施範圍內進行工會活動,徵諸外國立法例,未見一致…。」可見裁決委員會儘管同意產業工會也受法律保障,但不認為其活動權要和企業工會一模一樣。委員會雖然僅以本案之程序細節為由駁回電資工會的申請,但他們認為產業工會與企業工會在活動權上位階不同的觀點,卻可能影響到未來的裁決。往後其他產業工會要在公司當中活動,官方可能又會以「你們不是企業工會」為由,限制產業工會的活動權。 二、勞動檢查 同樣在2011年,電資工會接到聯電的會員反應,公司強迫員工加班,若不加班就扣績效獎金,工會就協助該會員向科學園區管理局申請勞動檢查。一開始科管局以當事人未具名為由,不予受理;工會只好在經當事人同意後附上他的姓名,再次申請。工會並提供公司內部會議記錄等證據給科管局,要求他們調查,沒想到檢查結果卻是聯電合法。 這個過程發生兩個問題:第一,為何不能以電資工會名義檢舉,一定要當事人具名?很多勞工因害怕得罪公司,不敢具名,希望由工會代為檢舉,科管局卻不准。第二,電資工會曾要求科管局,去檢查時依據勞動檢查法第22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告知工會並請工會派員陪同,科管局卻說依法無據。 電資工會向勞委會反應這些問題,也向監察院陳情。勞委會就召開法規會議,討論勞動檢查法當中「工會」的定義。會中除了電資工會和全產總等工會以外,其他與會官員和學者,一律認定這個「工會」就是「企業工會」。最終勞委會也決定,《勞動檢查法》中「告知工會」的「工會」,就是「企業工會」,並制定「勞動檢查員依《勞動檢查法》第22條告知工會之處理原則」,明文做出限制。 到了2013年4月,電資工會與工傷協會等團體,一起到行政院抗議。活動後進入行政院與官員會談,工會再度提到當初以工會名義申請勞動檢查,卻被拒絕一事。會後勞委會回函,稱:「《勞動檢查法》雖有『工會得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實施檢查』之規定,惟係指事業內之『企業工會』而言。」再一次,勞委會又獨厚企業工會,而且是在沒有任何函釋的情形下「逕行限縮」!(前述「勞動檢查員依《勞動檢查法》第22條告知工會之處理原則」只針對第22條的「告知工會」,理論上和勞動檢查法其他條文的「工會」,如第33條「工會得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實施檢查」無關)。 勞委會的態度是,勞動檢查法中只要提到「工會」的,一律是指企業工會。至於產業工會,當然可以提出檢舉,但視同一般人民陳情,要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程序法》又說,「人民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處理︰ 一、無具體之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者。」所以電資工會要檢舉,如果沒有當事人具名(這邊勞委會又做了兩個「逕行解釋」,首先他們認為當事「人」必須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其次他們口頭上說,應該要當事人具名,如果是工會其他人具名也不行),行政機關可以不受理。所以像科管局這樣處理,勞委會也管不了。雖然勞委會口頭上是開明的態度,說只要給他們的檢舉函,無論有沒有具名都會受理。但實際上,因為科學園區的勞檢權在科管局,勞委會還是要「函請貴局妥善處置」,最後科管局要是又不受理,豈不是毫無意義? 最重要的是,勞委會根本性地排除產業工會(以及職業工會)在勞動檢查上主動提出申請,及被動告知陪同的權利。勞委會的理由是:一、《勞動檢查法》是1993年公布實施,既然當時只有企業(實質上為廠場)工會,該法所稱「工會」自然是指企業工會,而不是2011年後才有的產業工會。二、工會派員陪同是要協助勞檢員瞭解公司情況,企業工會才知道公司實況。三、第22條是規定「檢查時」告知工會,只有企業工會才能「在現場」被告知。四、同法第15條、第33條也提到工會,勞委會同樣認為,只有企業工會才會瞭解公司勞動條件(15條)、才能查證員工申訴內容(33條)。 事實上,勞委會的解釋根本一派胡言!今天是因為剛開放組織產業工會,工會的規模都很小,所以勞委會把產業工會當成「外部工會」,和路邊的阿貓阿狗協會沒有兩樣。試問,若有一天99%聯電員工都加入電資工會,勞委會憑甚麼認為由這些員工為主體的產業工會不瞭解公司實況?會不在現場(難道要99%的人憑空消失)?會無法查證會員申訴內容?又假設剩下1%親資方人馬組織了企業工會,勞委會就突然覺得這些人什麼都會了,具有獨一無二的代表性。這究竟是什麼離譜的法律觀點? 「小三」敵不過「正室」 我們認為,勞工要組織企業或產業工會,是勞工自己的選擇。兩軍作戰,我軍要以大規模軍團全軍壓境,還是以小規模游擊隊單點突襲,這要看我軍對整體局勢的判斷及戰略考量。若有人規定我軍要是部隊人數超過一百人,就不得使用長程武器,這擺明是要我軍打敗仗。現在勞委會就在做這樣的事,法律上開放可以組織產業工會,實際上又處處限制產業工會的權利(除了以上提到兩點,還有產業工會理監事沒有法定會務假,甚至《勞基法》當中的工會同意權,難保未來不會比照《勞動檢查法》「逕行限縮」),根本是制度性的打壓產業工會,逼工人只能組織企業工會。 問題在於,這些行政官僚的腦袋還停留在2011年前,只有廠場工會和職業工會的年代。而他們對於勞工組織以及集體權利的想像,也出不了工廠的圍牆:跳脫圍牆所組織的工會,都叫「外部工會」,配不上與「正統」的企業工會有同等權利。就好像以家門為界,先入這個家門的是「正室」,後來介入的都是外面的「小三」──而小三無論在法律上、輿論上、社會善良風俗上,地位都是比較低的。 或許有人認為,反正還是能組織企業工會,有差嗎?但台灣過去勞工運動的經驗顯示,以廠場為界的工會組織型態,相當程度限制了工會的發展,和集體爭議的實力:勞工被阻隔在各廠區,串連不易,更不可能集體罷工;個別工會爭取到較優的勞動條件,馬上面臨同業競爭的壓力;更別提關廠歇業後,工會馬上消失,組織成果歸零。產業工會是解決上述困境的契機,就連現任勞委會主委潘世偉,在公開與私下場合都認為要鼓勵產業工會的發展(但這是他還在當副主委時講的話,不曉得現在換了位置是否換了腦袋)。 這些好處都是未來式,但如果產業工會持續受到制度性的歧視,現在台灣就會有為數眾多的受雇者面臨雖然有工會卻權利不彰的情況,那就是《工會法》規定不能組織企業工會的教師。另外,很多事業單位人數不足30人,這些人根本也無法組織企業工會。如果官方持續以雙重標準看待「工會」,等於宣告上述勞工只有「次等」的團結權。2年前《工會法》修正,勞委會大肆宣傳「德政」,但給產業工會除了超過半數能協商這個超高門檻的法定權利外,全部付之闕如,這不是為德不卒嗎? 我們呼籲勞委會,儘速修正上述偏差的法律見解,讓產業工會與企業工會在法律上至少有同等的權利,讓勞工的組織型態回歸勞工自主決定,而不是制度性的打壓和誘導。 主題:勞工 標籤: 團結工會新工會法 張貼者: 王顥中
__________________
問哉!?《勞動之王》∼工作是為了謀生?還是找死? ![]() 推薦:『遙遠星球的孩子(1∼4)』&『心中的小星星』 投票:如何健全『工會』 & 合理『會費』調查.... 汗顏:※※※∼為什麼不講理?? 本人親身經歷:『毀謗侮辱』真實經歷流程∼網路警察資料 ![]() 至理名言:『因為自卑∼故而自大』
同理可推:無智→傲慢;無仁→朋黨;無勇→殘暴;無德→虛偽;無恥→炫耀;.... 證明:當偶推論出以上這些關聯時,就代表偶是『全無是處∼嘴炮無敵』....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2
文章: 3
|
引用:
聽你講這些東西,讓我想到一件事,你為什麼不提出職業公社?產業公社?人民公社? 工會的性質就是一個社團法人,或是財團法人,主要靠的就是會費跟勞工服務,但是先想想,這些東西,並不是人生活所需的,「除非是工傷,權益受損的時候」,但是俗話說,道高一尺,魔高一仗,任何的商人都是會想辦法躲過工會的,而任何的勞工也沒有能力跟精力去在乎這些事,這就成為了公共財跟公共事務參興的低落。 你要改變這些,唯一的辦法就是人民公社,但是你知道,一但全面國家化,公共化,公有化,那下場只會更慘,這只會違反資本主義的。 另外,你或許會說,那可不可能搞其他的形式?有的,國家社會主義?國家資本主義,前者,由勞工統一制定工會的政策,結果只會造成權力的壟斷,人事成本的集中及勞動產出的降低,後者由國家來統一制定工會的政策,那就會產生資本的不工平競爭跟分配不均。 有人會說聯盟或是聯邦,但是,事實證明,聯盟的形式最後都會一盤散沙,聯邦的形式會有一個問題,究竟是資本主承擔經營跟管理的責任,還是勞工承擔獲利跟風險的責任… 說了再多,只是想提醒,有些事情還是要看人,跟國情的。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