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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遊網客
Golden Member
 
悠遊網客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3,291
希望刑罰可以改成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乙項器官捐贈,死刑併強制全身器官捐贈。
     
      
舊 2012-05-05, 08:10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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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遊網客離線中  
palmdeve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9
文章: 560
還是希望能看到 鞭刑 的出現

不過在此之前 先把死刑犯消耗掉吧
 
舊 2012-05-05, 08:12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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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lmdeve離線中  
birdandbee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0
引用:
作者惡蟲
這是什麼見鬼的修法說明,現行185-3本來就是屬於故意犯罪了,何來的過失?

連故意跟過失都搞不清楚的人,提出的修法會有什麼道理可言?


我猜啦
立委指的是酒駕+肇事+致死,以故意論
酒駕以故意論,還可以

但酒駕+肇事+致死,以故意論;相當於殺人罪了
喝酒就是預謀,而駕車就相當是工具
未致死,相當於殺人未遂
以不確定故意論 如何?

被害人若是輕傷,該如解釋?
又被害人也負有過失(被害人也喝醉,突然衝上路中央,被撞死),該如解?

此文章於 2012-05-05 08:19 PM 被 birdandbee 編輯.
舊 2012-05-05, 08:12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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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rdandbee離線中  
tt1234611
Basic Member
 
tt1234611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2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21
Smile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唯一死刑...
這樣不是更好...
__________________
CPU : I5 4460 3.20GHz
主機板 : Asus H97-Pro
記憶體 : 金士頓 DDR3 1600 8G
硬碟 : WD 藍標 SSD 256GB + 黑標 1TB + WD 紅標 2TB
燒錄機 : LiteOn IHAS124
Power : 台達電 500W
螢幕 : BENQ EW2775ZH
舊 2012-05-05, 08:17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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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1234611離線中  
avan
*停權中*
 
ava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106
有總比沒有好~
酒駕肇事數量
永遠高漲不斷
舊 2012-05-05, 08:20 P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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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van離線中  
imhung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05
引用:
作者avan
有總比沒有好~
酒駕肇事數量
永遠高漲不斷


所以要提高酒駕的成本,即使沒辦法完全杜絕,至少讓酒駕致死的案子少個七八成,那就功德無量了.
舊 2012-05-05, 08:22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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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hung離線中  
r5954189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180
鞭邢執行
現場直播
看完一場
終身難忘
舊 2012-05-05, 08:35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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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5954189離線中  
跳海人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

這句話還是沒有修....

酒精濃度??

看一下這篇....酒精濃度超標準,酒駕律師無罪!
舊 2012-05-05, 08:36 P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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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引用:
作者birdandbee
我猜啦
立委指的是酒駕+肇事+致死,以故意論
酒駕以故意論,還可以

但酒駕+肇事+致死,以故意論;相當於殺人罪了
喝酒就是預謀,而駕車就相當是工具
未致死,相當於殺人未遂
以不確定故意論 如何?

被害人若是輕傷,該如解釋?
又被害人也負有過失(被害人也喝醉,突然衝上路中央,被撞死),該如解?


這樣的話又有問題,因為「致死」這二個字就代表主觀上的過失,而非故意,所以如果要認定是故意的話,條文第二項就該變更為「犯前項之罪而殺人者,處…」這樣的文字。

又我一直強調過很多次,酒駕致死與殺人的主觀上有別,千萬不可以去通過某些網友所想要把酒駕視為謀殺這樣的條文,這是有很大的問題的。

不要講說美國的法律怎樣怎樣,美國的法律與我國的法律不同,基本體系就有巨大的差異,加上文字上的差異,會講說美國法律規定酒駕視為謀殺的人,基本上我認為根本不懂得法律,不論臺灣還是美國。
舊 2012-05-05, 08:36 P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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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現在在線上  
老柏(第四)
Senior Member
 
老柏(第四)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2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1,303
我覺得重傷跟致死應該一樣重才對,輕傷才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因為要是你把人撞殘了,那個人剛好是家庭經濟支柱,那就跟把人殺了沒兩樣(甚至超過,因為殘障者會拖垮一個家)
__________________
[/url]
老柏                 老柏(第二)

老柏(第三)              老柏(第四)
舊 2012-05-05, 08:38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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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柏(第四)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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