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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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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F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4
引用:
作者solonglin
"張姓司機涉嫌違反動物保護法,恐怕讓他吃上1萬5千元以上的罰鍰,甚至是1年以下的刑責。"
最後一句話唬人很好用,真不曉得這樣的內容是記者自己寫的還是動保人寫的

就寫來唬人的啊
圖片清清楚楚左下角那坨白色的是狗,就睡在大馬路上
這種鳥事最後都是不起訴

如果妓者是用檢討狗主人的方向去寫這篇新聞
一堆動保白痴又要發動灌爆人家email信箱跟塞爆電話的低能活動了
     
      
舊 2012-03-31, 09:37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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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F離線中  
glu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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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11
道路是修來給狗睡覺用的阿?
 
舊 2012-03-31, 09:44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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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uba離線中  
bar040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348
看起來是某小姐涉嫌虐待動物的嫌疑比較大....

狗不是不能在門前活動, 問題是: 你要看著牠, 不然就訓練牠要閃人閃車...
小姐不檢討自己的失職, 卻怪到擁有用路權的司機身上, 這實在是很可笑的事...
當然你說沒下車看怎樣殘忍, 但確實不犯法.. 如果這樣都犯法..
那下次你張小姐就不要騎車壓死隻蟑螂或老鼠.. 會有人要你把牠扛去種....

如果今天的例子是:

某司機看她的狗不爽, 開車衝進她家院子把狗輾死, 那告他違法是可以成立的..
但是若在公眾使用的馬路上, 還有什麼話好說的?

除非你能證明狗狗已經快閃了, 司機還硬追著狗把牠輾死...
這很不容易且每個法官判斷尚且難說..
否則就算司機故意假裝沒看到牠, 把牠輾死, 那也不會被起訴的...
舊 2012-03-31, 09:55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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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r0402離線中  
2BITS
New Member
 
2BIT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4
引用:
作者小薪
頂多毀損私人物品吧
如果拿動保法來罰....

乾脆寵物也去領身分證如何?

還要有投票權可以選總統
舊 2012-03-31, 10:11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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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BITS離線中  
shival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1,015
這種把狗放養的狗主,遇到也是遲早的事,那天害別人出事會說我只是偶爾餵一餵牠而已
不 是 我 養 的
舊 2012-03-31, 10:28 P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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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val離線中  
厝漢
Major Member
 
厝漢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9
您的住址: 厝漢當然是龜在厝裡
文章: 223
請問這家的狗在哪邊,我下次經過時,來替天行道
__________________
這是一個你努力,都不一定會成功的世界~~~~~~~~~
舊 2012-03-31, 11:29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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厝漢離線中  
semmy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933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4 條
疏縱或牽繫禽、畜、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或行為人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動物保護法第 5 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動物保護法第 3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殺動物。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宰殺動物。
八、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
九、違反第十四條之二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
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
十一、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行銷宣傳時,未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怎麼看都是那害死寵物的飼主要買單,哪輪得到倒楣的司機啊!

此文章於 2012-04-01 12:16 AM 被 semmy 編輯.
舊 2012-04-01, 12:06 A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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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mmy離線中  
altaseforever
*停權中*
 
altaseforeve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33
說真的...

要罰到1萬五的難度太高了,遑論1年刑責...

只要說我不是故意的,我沒看到,甚至說,我願意賠3000元...

不要說檢察官啦,調解委員會的人就會較飼主算了啦∼

殺人者處死刑,現在多少人被處死刑阿?

法律是給有錢人參考喊價的...
舊 2012-04-01, 01:13 A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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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onglin
Major Member
 
solongli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3
文章: 113
引用:
作者altaseforever
說真的...

要罰到1萬五的難度太高了,遑論1年刑責...

只要說我不是故意的,我沒看到,甚至說,我願意賠3000元...

不要說檢察官啦,調解委員會的人就會較飼主算了啦∼

殺人者處死刑,現在多少人被處死刑阿?

法律是給有錢人參考喊價的...

從法律來討論,飼主只能告車主毀損,但飼主要證明車主是故意的
車主說自己是不小心,或沒注意,毀損是不成立的,毀損的成立是"故意"
車主沒有賠錢的必要
還有,這個事件和動保法一點關係也沒有
若要說有關係,飼主違反動保法還較明顯
舊 2012-04-01, 01:29 A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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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onglin離線中  
trel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91
人心隔肚皮,再加上人一輩子要遇見的人很多
真的沒什麼耐心一個一個去瞭解
所以我習慣以多條原則去快速過濾陌生人
其中一條原則就是:
養狗的人絕對不值得我去認識、瞭解(工作或生活必要而養狗的除外)
路上看到遛狗的人,一律視為拒絕往來戶

或許有人會提出,部分養狗的人也是很有公德心、而且講道理的,不該全盤否定養狗的人
但是在「我的現實際遇中」,養狗的沒有正常人(我是說「我的際遇」喔,其它人別急著對號入座,如果你是正常人,那應該是我沒遇過你)
所以我不浪費時間在養狗人的身上,投資報酬率太低...

BTW,有養狗的店家,我是「敬謝不敏」的。

以上是我的人生哲學,我可沒有鼓勵大家照辦喔~
舊 2012-04-01, 02:37 A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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