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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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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寫來唬人的啊 圖片清清楚楚左下角那坨白色的是狗,就睡在大馬路上 這種鳥事最後都是不起訴 如果妓者是用檢討狗主人的方向去寫這篇新聞 一堆動保白痴又要發動灌爆人家email信箱跟塞爆電話的低能活動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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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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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是修來給狗睡覺用的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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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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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是某小姐涉嫌虐待動物的嫌疑比較大....
狗不是不能在門前活動, 問題是: 你要看著牠, 不然就訓練牠要閃人閃車... 小姐不檢討自己的失職, 卻怪到擁有用路權的司機身上, 這實在是很可笑的事... 當然你說沒下車看怎樣殘忍, 但確實不犯法.. 如果這樣都犯法.. 那下次你張小姐就不要騎車壓死隻蟑螂或老鼠.. 會有人要你把牠扛去種.... ![]() 如果今天的例子是: 某司機看她的狗不爽, 開車衝進她家院子把狗輾死, 那告他違法是可以成立的.. 但是若在公眾使用的馬路上, 還有什麼話好說的? 除非你能證明狗狗已經快閃了, 司機還硬追著狗把牠輾死... 這很不容易且每個法官判斷尚且難說.. 否則就算司機故意假裝沒看到牠, 把牠輾死, 那也不會被起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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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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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還要有投票權可以選總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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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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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把狗放養的狗主,遇到也是遲早的事,那天害別人出事會說我只是偶爾餵一餵牠而已
不 是 我 養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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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9 您的住址: 厝漢當然是龜在厝裡
文章: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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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家的狗在哪邊,我下次經過時,來替天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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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你努力,都不一定會成功的世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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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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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84 條
疏縱或牽繫禽、畜、寵物在道路奔走,妨害交通者,處所有人或行為人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動物保護法第 5 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 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動物保護法第 3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殺動物。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宰殺動物。 八、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 九、違反第十四條之二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 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 十一、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行銷宣傳時,未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 怎麼看都是那害死寵物的飼主要買單,哪輪得到倒楣的司機啊! 此文章於 2012-04-01 12:16 AM 被 semmy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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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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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真的...
要罰到1萬五的難度太高了,遑論1年刑責... 只要說我不是故意的,我沒看到,甚至說,我願意賠3000元... 不要說檢察官啦,調解委員會的人就會較飼主算了啦∼ 殺人者處死刑,現在多少人被處死刑阿? 法律是給有錢人參考喊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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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文章: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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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從法律來討論,飼主只能告車主毀損,但飼主要證明車主是故意的 車主說自己是不小心,或沒注意,毀損是不成立的,毀損的成立是"故意" 車主沒有賠錢的必要 還有,這個事件和動保法一點關係也沒有 若要說有關係,飼主違反動保法還較明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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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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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心隔肚皮,再加上人一輩子要遇見的人很多
真的沒什麼耐心一個一個去瞭解 所以我習慣以多條原則去快速過濾陌生人 其中一條原則就是: 養狗的人絕對不值得我去認識、瞭解(工作或生活必要而養狗的除外) 路上看到遛狗的人,一律視為拒絕往來戶 或許有人會提出,部分養狗的人也是很有公德心、而且講道理的,不該全盤否定養狗的人 但是在「我的現實際遇中」,養狗的沒有正常人(我是說「我的際遇」喔,其它人別急著對號入座,如果你是正常人,那應該是我沒遇過你) 所以我不浪費時間在養狗人的身上,投資報酬率太低... BTW,有養狗的店家,我是「敬謝不敏」的。 以上是我的人生哲學,我可沒有鼓勵大家照辦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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