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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89
先聲明:法律非本人專業,如有錯誤,磚輕點敲

之前的女孩性侵案,「未滿14歲,未違反其意願,依刑法227條判3年多」鬧得沸沸揚揚
這一件同樣未滿14歲,未違反其意願,結果竟不起訴
理由是:身材超齡
台灣真是天堂

引用:
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 個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文章於 2010-09-19 10:29 PM 被 KNT 編輯.
舊 2010-09-19, 10:27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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