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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moo0o0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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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1,261
引用:
作者superxy
真要貢獻大....

弄個核彈出來看看....


先弄出一台鋼彈在說
     
      
舊 2009-04-15, 02:13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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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moo0o0o離線中  
馬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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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8
文章: 24
xxx

這根本是兩馬子的事

我的天阿...
 
舊 2009-04-15, 02:13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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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特.離線中  
birdie8899
Junior Member
 
birdie8899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靠北市
文章: 783
這樣還要法官幹啥..
多找幾個會簽嘉獎的董事長就好了..
__________________
•爛片這個詞對有些人來說,只是把它當成因為看不懂某些意涵卻無法承認的藉口
舊 2009-04-15, 02:22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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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rdie8899離線中  
A R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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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引用:
作者eddie04
都已經是女友了還有性侵害的問題......

恩...女生說不要阿....恩.....



就算是老婆了 , 也會有性侵的問題 .
跟身份無關 , 與意願有關 !
舊 2009-04-15, 02:27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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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ROD離線中  
dolph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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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93
爛法官太多了,
這位法官名字怎麼沒寫出來
舊 2009-04-15, 02:29 P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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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lphus..離線中  
Elro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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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同一個事件 不同報社的報導

遭同居人性侵 邊告邊拍婚紗照

〔記者黃美珠/新竹報導〕同居人或夫妻間,彼此就算曾有過100次性行為,但在第101次,有人不願意,另一方就不能硬要,否則就是違背對方的性自主意願,會吃上強制****罪。新竹地區一名38歲黃姓男子,雖是國內航太科技菁英,卻因此吃官司,還要登報道歉。

女不撤告 男登報道歉

據了解,黃某和被害人在案發前是同居人關係,女方在短暫交往2、3個月後,認為黃某有些行為異常,所以想分手。然而黃某認為女方另有新歡,在心有不甘下,才會犯下本案,但是案發後直到雙方正式分手前,仍一度維持同居關係。

新竹地院表示,本案典型吻合性侵害案在修法後,尊重當事人性自主權的精神;即使是夫妻,只要太太說「不」,先生也不能硬要。

判決指出,本案當事人都是國內航太科技界的菁英。去年4月底,被害人提出分手後,同年5月6日晚,黃某趁兩人一起參加某社團聚會,把被害人騙上車載回住處,予以毆打又2度性侵,並且限制被害人離去、上班,期間被害人曾虛與委蛇趁機離開,驗傷後報警。

辯方向法官說,事發後2人仍同居,還曾拍下多幀婚紗照,狀似雙方有意要結婚。合議庭為此也從中勸諭雙方,希望彼此能圓滿好聚好散。但被害人堅持案發時,2度被迫遭到性侵,所以法官依法論法,只能依照兩個強制****和一個妨害自由罪,判處黃某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不過雙方後來以30萬元和解,男方也答應女方,將在報紙的頭版頭,以至少7.2公分乘以4.2公分大小的「道歉啟事」,載明「黃XX於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民國97年度訴字第XXXX號案件,特此登報對被害人甲女道歉,並將悔改」。

所以合議庭尊重被害人,另給黃某緩刑5年,且緩刑期間必須交付保護管束的自新機會。

黃某服務單位昨天表示,2人已正式分手,男方仍在職,女方已經離開。這件純屬私事,不方便多說什麼。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5/today-so6.htm

====================================
本事件到底是法官丁丁還是記者丁丁
等有人查出判決書寫啥後後再做定論吧
舊 2009-04-15, 02:30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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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ros離線中  
referee_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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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引用:
作者Elros
本事件到底是法官丁丁還是記者丁丁
等有人查出判決書寫啥後後再做定論吧

我覺得,候選人不應該只有上述兩位.
舊 2009-04-15, 07:54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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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e_c離線中  
sazabi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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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引用:
作者Saintman
所以由這個案例來看,只要先找個科技公司宅起來研究開發獲獎
下了班就可以妨礙自由跟性侵女子?大不了緩刑跟罰款,這理由
倒是很好?



記者腦殘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了, 鄉民可不要被傳染了.

這個案子的重點應該只有一個: 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換個角度想, 你已經分手的女友, 假裝要你幫她修電腦, 騙你到她的房間去之後, 把你推倒並且強暴兩次, 你氣得告她, 事後她拿30萬給你, 你願不願意和解?
舊 2009-04-16, 12:16 A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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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zabijiang離線中  
小薪
Advance Member
 
小薪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5
您的住址: 台灣台北
文章: 428
引用:
作者sazabijiang
記者腦殘也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了, 鄉民可不要被傳染了.

這個案子的重點應該只有一個: 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換個角度想, 你已經分手的女友, 假裝要你幫她修電腦, 騙你到她的房間去之後, 把你推倒並且強暴兩次, 你氣得告她, 事後她拿30萬給你, 你願不願意和解?

30萬...比用買的還貴.
__________________
小薪的GMail:
小薪的LINE:
小薪是公的不是母的
舊 2009-04-16, 12:54 A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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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薪離線中  
kctsai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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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8
文章: 2
引用:
作者小薪
30萬...比用買的還貴.


沈淪嬸一次要一顆踢昏你...............
舊 2009-04-16, 01:04 A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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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ctsai0821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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