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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扯-性侵犯緩刑 法官:他對科技貢獻很大
黃姓工程師在一家人造衛星研究機構工作,懷疑同公司女友劈腿,經常辱罵、跟蹤。
女友受不了提分手,黃男竟兩度性侵女友,還限制行動;但承審法官認為,被告在 公司屢獲獎勵,對「台灣科技有相當大的貢獻」,犯後態度良好,十四日依強制性 交罪判處二年徒刑,緩刑五年,並交付保護管束。 年近四十的黃男,去年二月和同事A女交往。黃男疑心病重,每次見到A女和男同事 攀談,就以為背著他搞曖昧或劈腿,常當著眾人面前辱罵A女,甚至跟蹤騷擾,搞得 A女快要精神分裂,提出分手。 詎料黃男某晚,利用下大雨機會,誆騙可以開車載A女到停車場牽機車為由, 將A女強載到苗栗家中。黃男要求復和,A女執意不肯,黃男一氣之下,不僅動手毆 打A女,還性侵兩次得逞。A女被黃男限制行動兩天一夜後,始獲得自由。 承審法官認為,黃男性侵被害人兩次,觸犯刑法強制****罪,又限制行動觸犯妨害 自由罪,應以數罪分論併罰。惟被告在公司表現良好,迭獲獎勵,對台灣科技有相 當大之貢獻,且犯後態度良好,願意與被害人和解,強制****罪各處一年六月有期 徒刑,應執行二年,緩刑五年,緩刑期內交付保護管束。妨害自由罪處拘役卅日, 得易科罰金,並支付被害人卅萬元和解金,在報紙刊登道歉啟事。 ------------------------------------------ :jolin: 這年頭~是怎樣~相忍為國嗎~天~ |
丁丁記者下的標題.... :jolin: 文中所謂性侵犯和一般那種性侵犯不太相同 :flash:
記者真的很會虎爛 :think: :tu: |
兩次要花30萬 , 真是貴 ... :sutpefy:
管不住小頭的男人要想一想了 |
引用:
有什麼不同 ? 同樣是女方不願意的性侵害 , 難道說男女雙方認識 , 這樣就不叫做性侵 ? :o |
如果在美國開庭,檢察官一定會提抗議:
「這與本案無關!」 我看了奇摩新聞也覺得很扯,馬上衝過來報到。中時電子報、奇摩新聞記載很詳細,我也不覺得記者有任何亂寫之處。 |
都已經是女友了還有性侵害的問題......
恩...女生說不要阿....恩..... :p |
所以由這個案例來看,只要先找個科技公司宅起來研究開發獲獎
下了班就可以妨礙自由跟性侵女子?大不了緩刑跟罰款,這理由 倒是很好? |
welcome to 呆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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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案人在公司的良好表現跟他去性侵女友應該是完全不相干的兩回事,
真要勉強來說,應該是犯後態度良好,願意與被害人和解,才能賠錢緩刑了事... 法官真要把重點放在工作表現上的話,以後要輕判都可以扯一堆理由了, 這算是避重就輕,模糊焦點,刻意輕判而已吧:tu: |
真要貢獻大....
弄個核彈出來看看.... :laug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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