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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tasy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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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688
引用:
作者no20jim
是真的要勞工同意阿

公司的同意書有2個選項
同意 (繼續工作)
不同意,請找HR談資遣費用

有這麼好的公司呀?
還可以談遣散費?

一般的公司,
如果選不同意考績直接打到最差,
然後兩個月之後就以"不適任現職"為由直接"開除"
連遣散費也不用給
     
      
舊 2008-12-11, 09:33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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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tasyXX離線中  
0PTIQU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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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8
引用:
作者fantasyXX
有這麼好的公司呀?
還可以談遣散費?

一般的公司,
如果選不同意考績直接打到最差,
然後兩個月之後就以"不適任現職"為由直接"開除"
連遣散費也不用給


用"不適任現職"這種理由,依法也是一樣要資遣員工

給資遣費,勞基法沒有不適任就可以開除這種規定
 
舊 2008-12-11, 09:50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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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PTIQUEST離線中  
fantasyXX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688
引用:
作者0PTIQUEST
用"不適任現職"這種理由,依法也是一樣要資遣員工

給資遣費,勞基法沒有不適任就可以開除這種規定

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舊 2008-12-11, 09:55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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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tasyXX離線中  
0PTIQUEST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8
引用:
作者fantasyXX
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上面的五項都是要給資遣費的
不需要給資遣費的是第十二條
舊 2008-12-11, 09:59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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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PTIQUEST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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