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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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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這麼好的公司呀? 還可以談遣散費? 一般的公司, 如果選不同意考績直接打到最差, 然後兩個月之後就以"不適任現職"為由直接"開除" 連遣散費也不用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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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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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用"不適任現職"這種理由,依法也是一樣要資遣員工 給資遣費,勞基法沒有不適任就可以開除這種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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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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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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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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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上面的五項都是要給資遣費的 不需要給資遣費的是第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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