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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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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度說明了台灣是個人權立國的國家...
極度重視人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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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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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台灣只有殺人、放火的才是人了 因為被殺、被搶的人都沒有人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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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您的住址: 不見天日 罪惡坑
文章: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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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錢請律師 有勢請民代
圓仔搓一搓 實在沒甚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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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7
文章: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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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社會時事,扯到罪犯,法官,警察,政府各部門或單位
推事的藉口跟理由都很瞎,結果也讓人跌破眼鏡,人民除了帶著驚訝與憤怒接受這種「對外說明」,對這些狗屁倒灶的事沒法度。 這社會是怎麼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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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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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2 一針見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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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5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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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透過司法黃牛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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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7 您的住址: 琉璃仙境
文章: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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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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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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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新聞下的標題有點問題
乍看之下會讓人以為有人犯下謀殺棄屍罪,結果卻被判很輕的罪 但其實不然,實際上是法官根據物證及供詞認為殺人罪證不足, 所以只判其他罪證確鑿的刑責,如此而已。至於這個法官判的對不對, 那是另外一回事;而且本案尚未三審定讞,還有上訴空間,官司有得打。 如果依照此新聞的邏輯,將來有人疑似犯下殺人罪,事後法官假使還他清白, 標題就會變成:殺人無罪! "結夥殺人棄屍"是記者或檢察官的認定,並非法官最後的裁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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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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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司法沒有一定標準,不小心打死竊賊或搶盜可能被判得比此例重,
這完全看遇到怎樣的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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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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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桃園地院審理時,變更起訴法條,改依傷害、妨害自由、過失致死、棄屍罪判決"
性侵也可以拆成妨害自由與傷害,因為被害人與我有仇,性侵被害人不是為了滿足**** 而是為了報仇,所以性侵他跟拿刀砍他是同樣的行為,所以不算性侵只能算 妨害自由與傷害,不知這理由法官採不採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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