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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y1202 2007-10-04 11:41 AM

結夥殺人棄屍 最重僅判3年2月!!.....
 
喧騰一時的虎頭山結夥殺人棄屍案,當初起訴時雖被求處重刑,但桃園地院審理時,變更起訴法條,改依傷害、妨害自由、過失致死、棄屍罪判決;因符合減刑條例,裁定應執行刑期為被告陳宏吉、張嘉瑄三年一月、林忠翰二年十月、鍾念華三年二月、謝明昇九月。

檢方三日得知此一社會矚目的案件,遭法院輕判,剛好又碰上減刑條例,每個罪拆開以後,都變成必減的輕罪,等於是把刑責對折再對折,雖未收到判決書,但表示一定上訴,以符社會觀感。

廿歲女子張嘉瑄與十九歲死者王博齡,同居在台中,因死者生前無所事事,常向張女伸手,稍有不從便拳腳相向,張嘉瑄於是向廿二歲乾哥陳宏吉訴苦。

去年九月廿六日,陳宏吉找來廿二歲林忠翰、廿四歲鍾念華、及十九歲謝明昇及另一邱姓男子,由鍾念華從桃園開車抵台中。四人用電線纏繞王博齡脖子、再用衛生紙塞入王口中、以尼龍飼料袋罩頭、綑綁四肢後,連同張嘉瑄一起上車回桃園。

回程仍由鍾念華開車、邱姓男子在前座、張女坐邱腿上;被害人則「塞在」後座的腳下踏板,由陳宏吉、林忠翰、謝明昇看守。

車子開上高速公路,在新屋、楊梅之間加油後,一行人才發現王博齡已經氣絕,陳宏吉因此建議,把王博齡棄屍在桃園市虎頭山三元街底太極宮附近,沒有動手的邱姓男子因良心不安,向桃園警分局同安派出所自首,找到死者並逮捕一干嫌犯,並獲得檢方不起訴處分。

被告異口同聲辯稱只是想「教訓」一下死者,但檢方認為王博齡應該是被帶到虎頭山才斷氣,被告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而依殺人罪嫌,將自首以外的嫌犯全部聲請羈押獲准,除謝明昇只參與共同棄屍,其他人依殺人罪嫌起訴。

但法官審理後,採信被告所說死者是在路上就死亡,才急著棄屍,而把打人、綑綁押上車、死亡、棄屍,分別依傷害、妨害自由,過失致死、棄屍論罪,因符合減刑條例減半後,合併應執行九月到三年二月不等有期徒刑。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003/4/lo6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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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殺一個人只判個3年...甚至更少
滿好奇標準是在哪
是沒用到兇器
但要不是那樣綁會斷氣嗎

遇到個減刑就對折再對折
百貨公司週年慶嗎

雖然那男的好像也是雜碎 :think:

usam 2007-10-04 11:51 AM

原來這樣也算過失致死,又多知道了一點...

amd21456 2007-10-04 12:05 PM

這樣的意思就是
以後要殺人打到半死就好了
然後丟在路邊讓他動不了自己死的話
就不算殺人了...
等他死了之後在去自首又可以減刑....
關進去後..關到一半又可以假釋
好像也不用到三年吧
在監獄裡面乖一點的話
不到兩年又可以出來殺人了...

cetranet 2007-10-04 12:37 PM

臺灣案件這麼多怎麼判
亂判亂判就ok了嘛

雲 亦塵 2007-10-04 12:42 PM

真希望有人對法官全家也這樣「處理」一下~~

把他們弄成「過失」致死就好了~~

silkworm 2007-10-04 01:03 PM

法官依加害人動機論斷,認為其並無殺人動機。

那幾個加害人應該不是普通的咖。

一搬人這樣搞,相信我,一定關到長頭蝨!!
想都別想法官會認為其沒有殺人動機!

沒說過 2007-10-04 01:17 PM

很簡單, 這年頭有甚麼的市民便有甚麼的法官。
說不定以後也可以不用法官審案了, 祇要把犯人拉到空地上, 先宣讀犯人的罪狀, 然後對團觀的人群說"殺死他好不好?", 祇要大部份人都回應說好的話, 就可以將犯人拉下去亂棍打死, 判案效率鐵定比對岸還高, 還可以節省不少開支。

大寶 2007-10-04 02:25 PM

引用:
作者silkworm
法官依加害人動機論斷,認為其並無殺人動機。

那幾個加害人應該不是普通的咖。

一搬人這樣搞,相信我,一定關到長頭蝨!!
想都別想法官會認為其沒有殺人動機!


+1
其他不多說

nzcym 2007-10-04 02:43 PM

引用:
作者silkworm
法官依加害人動機論斷,認為其並無殺人動機。

那幾個加害人應該不是普通的咖。

一搬人這樣搞,相信我,一定關到長頭蝨!!
想都別想法官會認為其沒有殺人動機!

反正法官都認為殺個人只要關三年又二個月, 這樣好了就讓這幾個人渣把腦殘法官也照樣做掉. 看看下個法官會不會清醒一點.

到處逛逛 2007-10-04 02:59 PM

亂殺人是"合法"的新時代快要來臨了 :cry: :c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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