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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Xroo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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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灣國台北市
文章: 1,743
不講這麼多...要怎麼混完這堂課...

你以為他真的滿肚子墨水啊..
     
      
__________________
類亞希子登場...可是沒有空間可放縮圖...好個爛雅虎奇摩...
Orz..Orz..Orz..Orz..Orz..Orz..Orz..Orz..


タブブラウザ Sleipnir 公式ページ
舊 2007-08-14, 01:06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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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Xroots離線中  
Dragon c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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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 cat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2,983
嘴炮需要訓練的
不然一上法庭不就被對方給辯倒了
 
舊 2007-08-14, 01:15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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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 cat離線中  
cucubird
*停權中*
 
cucubird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咕咕鳥住在咕咕鐘裡面
文章: 1
這叫限制性思考...
先給結論...10
再一步一步推..
開始是0吧...
然後因為...所以接下來就是1...
接著.....所以是2...
...(中略..)
所以最後的結論是10....

通常要反駁他....
要在中間找岐異點....
在5的狀況下應該要引用a....
所以....以下推論不成立.......
舊 2007-08-14, 01:43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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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cubird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案例一:

警員甲執行臨檢勤務,突有駕駛人乙取出手榴彈欲投擲,甲即朝乙開一槍,乙當場死亡。

問甲有無刑責。



案例二:

警員丙執行臨檢勤務,突見駕駛人丁為昔日情敵,丙即朝丁開一槍,丁當場死亡。

問丙有無刑責。




上面兩題,答案是甲無丙有。

很多人即使沒學過刑法,也能夠知道答案,問題是,為什麼?

為什麼同樣是警察,同樣開槍殺了人,為什麼一個有罪一個無罪?

沒學過法律的人,恐怕講不出原因來。因為多數人只是綜合從小學習的知識與日常經驗判斷,依直覺所得到的答案,但是真的要講就不一定講得出理由來。即使講的出來的,也不見得能通過辨證檢驗。

而學法的人,就是不僅僅要知道答案,更要知道為什麼。

所以學法的人思維跟一般人不一樣?我想或多或少會有,但是並非上面自以為是的亂猜。純粹是學法的人必須建立自己的法律思維,從法律的角度來分析解釋一個行為或事件,當然會與非法律的一般人有所不同。
舊 2007-08-14, 01:50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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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離線中  
RunSu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TIWAN
文章: 18
不東拉西扯的,只用簡單幾句了結,誰還要請律師啊!
把簡單的事搞得很麻煩,這樣看起來專業而且律師才有錢賺啊!

同理可證代書事務所也是做同樣的事,收費高但辦的事其實很簡單的…

但哲學家的思維就真的和常人不一樣…

問題:
a面陳述b面說的是"真的"
b面陳述a面說的是"假的"

請問哪一面的陳述是事實?_?

此文章於 2007-08-14 02:02 PM 被 RunSun 編輯.
舊 2007-08-14, 01:52 P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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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Sun離線中  
RunSu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TIWAN
文章: 18
引用:
作者惡蟲
案例一:

警員甲執行臨檢勤務,突有駕駛人乙取出手榴彈欲投擲,甲即朝乙開一槍,乙當場死亡。

問甲有無刑責。



案例二:

警員丙執行臨檢勤務,突見駕駛人丁為昔日情敵,丙即朝丁開一槍,丁當場死亡。

問丙有無刑責。




上面兩題,答案是甲無丙有。

很多人即使沒學過刑法,也能夠知道答案,問題是,為什麼?

為什麼同樣是警察,同樣開槍殺了人,為什麼一個有罪一個無罪?

沒學過法律的人,恐怕講不出原因來。因為多數人只是綜合從小學習的知識與日常經驗判斷,依直覺所得到的答案,但是真的要講就不一定講得出理由來。即使講的出來的,也不見得能通過辨證檢驗。

而學法的人,就是不僅僅要知道答案,更要知道為什麼。

所以學法的人思維跟一般人不一樣?我想或多或少會有,但是並非上面自以為是的亂猜。純粹是學法的人必須建立自己的法律思維,從法律的角度來分析解釋...



案例一:該員警應情況判斷,除有立即危險之外,未先對空鳴槍示警即開槍屬用槍過當…
(不一定無罪)


案例二:
就字面上判斷應為非予謀,可用~
第 278 條 (重傷罪)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279 條 (義憤傷害罪) 當場激於義憤犯前二條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但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該員是員警所以…
其係公務員,假藉職務上之機會犯罪,應依刑法第134條規定加重其刑。


(但實際上依詳細情況,可能在引用的條例會差滿多的…)
舊 2007-08-14, 02:33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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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nSun離線中  
Crazynut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學商重實效不重原理,只要能賺錢誰管他是啥玩意。

學法要從正反兩面去辯証,我認為他的教學沒有錯,因為其中的思考過程才是重點(可以類推,不然律師、檢查官沒事讀那麼多案例幹嘛),重點不是結論。

如果過程不重要,結論才重要的話,丟本書給你死背就好了,何必找人來教。
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舊 2007-08-14, 04:53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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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nut離線中  
kino
New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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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6
請問那哲學呢?
最近翻到叔本華的:意志和表象的世界 一書
意志與表象
純粹的抽象意志
複雜的存在表象
把世界分為二個部分
並敞述理論...
意志決定表象存在......等等(想瞭解自己看XD)
繞圈圈繞圈圈
看到頭暈...

不知道脫離表象
用純粹的意志進行溝通會是如何啊?
有人和哲學系學生交流過嗎?
舊 2007-08-14, 05:32 P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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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o離線中  
vicehades
Major Member
 
vicehade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134
先來個甲說,再來個乙說,
再來個小結,看是甲說正確還是乙說正確
再講述理由

這是寫法律題目的標準模式啊!不這樣寫分數不會高
舊 2007-08-14, 05:36 P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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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ehades離線中  
YAKUMI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1,001
感覺好像作文的論說文..
以前的寫作也是一套公式,照著走,分數都會比較好看。
該怎麼說咧,算是標準作業程序吧!
舊 2007-08-14, 05:53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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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KUMI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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