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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Oct 2005 您的住址: 台北天母
文章: 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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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暱稱的狀態下要告公然侮辱當然可以,對方說的話已經影響到你的人權了,重點是說話的內容~
不是使用暱稱互罵就不需負擔法律責任。 至於使用暱稱來開玩笑,這就有點費功夫了,你必須先舉證社會大眾或是該網路族群,都知道這個暱稱指的就是獨一無二的你,而你因為對方汙辱的這個暱稱感到不舒服,所以你要控告對方,但重點是你要讓法官相信你的暱稱是獨一無二,而且指的就是你。 另外就是求償的金額..這個暱稱價值多少錢,這又是一個難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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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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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好像出現很多次了,一直沒有個正確答案......
我看這樣好了,"認為告不贏"的網友就在這一串罵一下"認為告得贏"的網友,而"認為告得贏"的網友就去告"認為告不贏"的網友,再把結果po上來,這樣不就不用爭了,也算造福本站網友.......... PS:我兩者都不是,所以沒我的事,不要找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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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2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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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我所知, 要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的話至少要真的有造成當事人名譽受損才行,
換句話說這些罪名必需指名道姓才有機會成立, 所以光網路一個 ID 可能沒辦法 被法官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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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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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換言之... 那種留言罵對方"垃圾"啥麼的,因為當事人在現實中名譽沒有受損,所以不能告公然侮辱罪 或誹謗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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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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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T常看到
7*8=56 ..............這算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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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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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一律30K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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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2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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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對方是用真實名字上網, 然後你罵他, 這樣他就可以告了, 暱稱目前於法律上是不行的 不過我是在三四年前因為一個朋友才去查的, 後來有查到, 確實是不行, 我還以為大家上網 這麼久, 這應該是常識了 ps:不知道現在改了沒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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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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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個寶子媽的朋友是位律師
以下是寶子媽自己說的 「如果以後有網友需要幫忙也可以問媽媽我, 我可以再去煩我的好友^^ 他說叫我少上網去和小朋友發言, 免得氣壞自己又要煩他^^」 我如果是她朋友我就煩死了..... 吵的原因好像是另一位在FG的網友說孕婦站在公車上,要好狗不擋路 而寶子媽不爽要該位網友道歉.... 當然是有人發言不當,不過也沒必要氣成這樣 那種人也只會在網路上亂講,實際上又不可能這樣說或做,這樣應該不是姑息吧 這種俗辣還認真理他還要搞成這樣.... 真讓我懷疑那個寶子媽是不是不能得罪或反對她什麼意見,要不就馬上有反應? 還是太閒? 都當媽了還這樣搞.....應該要注意身教吧 那政治區不就沒人發言 大家都去法院報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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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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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我暱稱是劉德華,我能告還是劉德華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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