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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可以控告公然侮辱"暱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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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控告公然侮辱"暱稱"嗎?
剛剛在FG看到這一篇文章,
這裡喔∼點選我吧 "寶子媽"這個暱稱的主人要控告"警察"這個暱稱的主人, 讓我突然想起, 這樣法院會受理嗎? 因為好像是兩個人在網路吵起來了, 說了一些難聽的話, 然後也有自稱法律系的人說, 藝名都受法律保護了, 暱稱當然也算之類的, 所以都覺得可以去告公然侮辱…… 這樣的話, 之前在二手交易討論版, 有人與人之間的爭執與吵架, 也可以互相控告對方公然侮辱嗎? 還是說有差別, 哪種情形可能才會起訴? |
藝名受法律保護...應該是因為在綜藝節目及大眾傳播的媒介下...大家已經可以直接將藝名與藝人本身聯想在一起...
至於網路上暱稱...倒是沒聽過...我是覺得應該告不成吧... |
說實在的,看太多網路爭吵宣稱要控告對方的例子,但都是不了了之.
所以告不告的動?又或者告了之後法官到底如何認定?一切都是未知數. 之前有少女被強吻,法官判該男子無罪的例子,所以...希望這位"寶子媽"能說到做到,讓咱們 眾多網友知道,到底網路ID在法官眼裡是否等同個人可保護其"名"節. |
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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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民3位球迷熱情過頭 上網罵人挨告
http://news.yam.com/ettoday/sports/...0624912269.html 大概是這樣吧 "提出告訴,檢察官蒐集犯罪證據,依xx罪名起訴,交由法官裁決..." 應該有錯吧,我絕對會被糾正的... :jolin: (我什麼都不懂..看看就好...) |
這樣的話那個法律系的講法是他自己的意見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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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應該是吧...把"藝人與藝名的關聯"在法律上的層面套到"本人與網路ID"上... 不過網路上吵架吵到要告上法院...還真是令人無言... :think: |
千萬不要懷疑
本人在五六年前BBS時代曾經因為爭吵控告過人 讓對方背上了一輩子抹不掉的案底 外加賠償XX萬,千萬小心 |
如果雙方都是貧窮人士,上法院就免了,頂多變成鬧劇…
但如其中一方是有權有勢的話,請幾個御用律師吧!對方完蛋了… |
所以說……
這種情形要告對方還是有用的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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