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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n1976
*停權中*
 
sean1976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 台灣
文章: 971
又讓我想起之前的L565左上暗影事件..也是換過面板後沒一年又出現一樣的暗影..剛好又剛過保..打電話溝通好久的結果也是..「抱歉.過保固就沒辦法了.送修依規定要收費」..規定是沒錯..不過這種案例越想越覺得應該是產品瑕疵吧.. 消費者保護法也有一條「產品瑕疵不受保固期限制」的規定.. 一堆人大家都一樣左上角..也一樣換完面版可能再出現.. 只是不想勞師動眾像SONY一樣去抗議...但是浪雄還是讓人覺得拖過保固就沒有他們的事一樣.. 花大錢消費換得這種讓人覺得沒誠信的感覺真的有點不值... 服務和保固不是看口氣好不好...而是看你真的發生問題時他們有沒有誠實負責的伸出援手... 結果很明白的是..EIZO浪雄沒有..抱歉發牢騷了 = =
     
      

此文章於 2006-04-12 09:32 PM 被 sean1976 編輯.
舊 2006-04-12, 09:30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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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n1976離線中  
Chang JQ JQ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桃園
文章: 2,018
樓主只能說倒楣到家。
其次老實說別生氣,就算讓廠商來網頁上看沒啥用,
因為廠商按保固條例走,因此處理上沒啥不妥,
只能說「無情」這兩個字,畢竟那麼昂貴的產品,
連通融一下都沒有。

說白話點 「2410 展示機還有當門面招來生意的用途」。

樓主若要抗議,直接寫封英文信件到 eizo 日本公司

大概沒啥用就是了,因為日本網站上有寫保固依照
代理商的保固條例。

找有的沒的來說或者找報章雜誌,試問... 雄浪處理方法有失當還是違反
消保法嗎? 別搞笑了。

樓主在和雄浪談談,至於該怎麼談
看是打爛仗(每小時去抱怨一次),還是動之以情、說之以理。

對了,樓主是和雄浪主管談嗎?畢竟已經確認的問題
 
舊 2006-04-12, 09:36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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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 JQ JQ離線中  
Killer Li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435
引用:
作者Chang JQ JQ
樓主在和雄浪談談,至於該怎麼談
看是打爛仗(每小時去抱怨一次),還是動之以情、說之以理。

對了,樓主是和雄浪主管談嗎?畢竟已經確認的問題

不是主管..應該只是職員吧..

"畢竟已經確認的問題"是什麼意思啊?@@
舊 2006-04-12, 09:47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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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ller Li離線中  
chowtom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2,448
10000元換來的是此等的服務品質...(台灣零售價比日本零售價貴10000多)
讓我越來越不想跟雄浪買...
舊 2006-04-12, 09:55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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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wtom離線中  
newfire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374
去"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查詢
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或是民法也有相關條文可引用
依狀況選用條文
http://law.moj.gov.tw/Scripts/Simpl...lname&K1=消費者
舊 2006-04-12, 10:08 P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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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fire離線中  
newfire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374
民法
第 356 條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
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
認其所受領之物。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
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第 359 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
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舊 2006-04-12, 10:11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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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fire離線中  
wingth
Elite Member
 
wingth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taiwan
文章: 6,506
講話有日本腔就應是主管....
舊 2006-04-12, 10:14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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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gth離線中  
newfire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374
參考看看
消費者保護法
第 43 條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
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
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消費
者保護官申訴。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違反平等互惠原則:
一 當事人間之給付與對待給付顯不相當者。
二 消費者應負擔非其所能控制之危險者。
三 消費者違約時,應負擔顯不相當之賠償責任者。
四 其他顯有不利於消費者之情形者。
舊 2006-04-12, 10:23 P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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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fire離線中  
Archmage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353
唉!!
的確售價與服務不成比例.
消費者永遠是弱勢的一方,
舊 2006-04-12, 10:24 P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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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mage離線中  
xtreme
Master Member
 
xtrem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0
您的住址: 木柵動物園
文章: 2,297
強烈要求退錢比較快....
__________________
本來無一物,何處惹塵埃
舊 2006-04-12, 10:29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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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treme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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