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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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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只要符合ISM規範的設備,第三人很難拿兄台的觀點來抗辨吧----因為這類使用是法律上明確允許的,當然不符合ISM規範者除外(ex任意加大功率者 ![]() 引用:
這點原文不是也說過了嗎(i.e."無線網路之傳輸,乃透過電波傳送的方式進行,故在討論盜用無線電波是否屬於竊盜罪前,需釐清電波是否屬於刑法第323條之概念而被視為準動產。根據2000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之討論認為電波於使用之後物質的全部能量並不會減少,性質上非屬於電能、熱能等概念範疇內之能量,應非刑法竊盜罪章所欲保護之客體;故認為電波非屬準動產之概念,而認為盜用電波之行為並不該當刑法第320條竊盜罪。"及"若犯罪者乃透過輸入或破解他人無線上網之帳號與密碼以盜用無線網路,該行為已明確違反本條之規定,殊無疑問,但若被盜用之網路並無保護措施(如加密等),此時盜用者之行為是否符合本條之構成要件,則可能仍需進一步視個案論定。" ![]() ![]() 引用:
未盡善良管理之責者自有其應負的責任(或說有入人於罪之嫌),但會不會因此影響擅用者的責任就還有待商確----因為別人家大門敞開就進去到此一遊者難道就不構成擅闖民宅之嫌嗎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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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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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3
文章: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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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也得法律跟的上科技的腳步才行,如果回歸現實面的話...為何符合安全規範的手機基地台,要面臨拆遷命運 ? 合法取得使用執照的高壓電塔,得面對居民抗爭 ? 這一些規範是安全無虞的嗎? 有誰自願當各規範規格的試驗品、犧牲品 ? 如果這些規格、律法跟不上時代進步,哪祇會製造更多糾紛而已 ..... 再者,民宅屬於不動產,不動產有其所有權權能保護免於受侵害之虞的權利;電波既非屬準動產,這比喻 .......... 另外,各國許多公眾場所、景觀導遊區或是商店街,也有提供開放式無線網路設施 如果被有心人利用,以觀光消費之名遂行利用網路供犯罪之實(例如: 911 恐怖攻擊) 法律是否應該讓這些無線設備所有、管理人負擔善良管理義務 ? 與其一昧規範使用者,倒不如直接規範無線網路商品製造者,需有軟硬體加密防護程序、措施 例如 : 直接規範系統業者在偵測到裝有無線網路設備時,使用者需完成加密程序才能啟用該設備 至少,可以很簡單的釐清設備管理人與使用人間之責任歸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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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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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四個字 使用竊盜 可以了八 且無過失犯 還有問題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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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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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目的雖然是追求公平正義,但其標準是浮動的
若事事都可以簡單幾個字打死,律師恐怕就沒飯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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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3
文章: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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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4個字 不求甚解 願聞其詳 ![]() ![]() ![]() 此文章於 2006-03-27 02:13 PM 被 smart99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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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3
文章: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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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j大說的沒錯,公平正義跟比例原則不是簡單幾個字可以打死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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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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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標準如果可以浮動 那心證永遠沒人相信 這裡又不是法律聊天室 打那麼多字 作啥 個案探討是很好啦 只是流於鑽牛角尖可以不會有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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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3
文章: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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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科技律法,本來就是得一層一層抽絲剝繭的研究、探討,才能跟的上時代演進不是嗎 ? 一個是未來法案的討論案,跟一個現行個案律法的性質上應該是不同的 心證,在台灣本來就是不怎麼多人相信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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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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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都沒有人引法條 基本上這樣討論只是打嘴砲 抬槓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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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1,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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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好看則新聞,所以把這篇文章再翻出來。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0...today-life6.htm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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