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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w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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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wis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步雲崖
文章: 606
感謝您的回應。

土地該事情,詳情我不是完全瞭解,
只是聽C說他一直不肯賣,
但收到建商寄來的存證信函之後,
去問土地代書,結果代書說他非賣不可了,
我只是很好奇,
有什麼情況下,
真的有土地非賣不可?(除政府強制徵收)
引用:
作者惡蟲
兩個例子不同。

前面的公寓是屬於區分共有,各區分共有人對其專屬部份有專屬所有權,所以對共有物(即公寓)任何處分都需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因此公寓住戶只要一人不同意,該公寓即不能改建。


而後面的土地是屬於分別共有,分別共有人之一欲賣出其所有部份,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因此如果該建商已取得A持有部份之所有權,對C是有優先承買權存在。

但是優先承買權是當C欲賣他所有部份時,建商有優先承買的權利,除非建商與B都不買,否則C不能售讓他人,但如果C不願意出售,建商亦無強迫C售讓土地持份的權利。

不過若是C堅持不賣,建商可以請求強制分割。因此你所說的情形可能是C考慮到分割後1/20的土地可能失去應有價值,所以才同意售讓吧。
     
      
__________________
吾能驅十萬橫磨劍,能讀四庫未見書。
舊 2006-03-01, 12:51 A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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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wise離線中  
加藤鷹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16
請問你住的公寓
是屬分別共有或者區分所有
 
舊 2006-03-01, 01:06 A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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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藤鷹離線中  
加藤鷹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16
引用:
作者Prewise
感謝您的回應。

土地該事情,詳情我不是完全瞭解,
只是聽C說他一直不肯賣,
但收到建商寄來的存證信函之後,
去問土地代書,結果代書說他非賣不可了,
我只是很好奇,
有什麼情況下,
真的有土地非賣不可?(除政府強制徵收)


在共有情況下
如應有部分超過2/3是
舊 2006-03-01, 01:10 A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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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藤鷹離線中  
Merlin2000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171
適用「都市更新條例」?

都市更新條例
舊 2006-03-01, 01:19 A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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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rlin2000離線中  
Prewise
Power Member
 
Prewis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步雲崖
文章: 606
真的土地小就得被土地大的吃掉?

假設有一塊地,A、B、C、D、E、F六人各持份1/6
建商買了B、C、D、E、F的持份,也就是買下5/6,
A始終不肯賣,最終仍守不住他的地嗎?一定要賣?
到底是哪一條法律規定這樣子?
__________________
吾能驅十萬橫磨劍,能讀四庫未見書。
舊 2006-03-01, 10:55 A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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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ewise離線中  
一陽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新營
文章: 108
引用:
作者惡蟲
兩個例子不同。

前面的公寓是屬於區分共有,各區分共有人對其專屬部份有專屬所有權,所以對共有物(即公寓)任何處分都需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因此公寓住戶只要一人不同意,該公寓即不能改建。


而後面的土地是屬於分別共有,分別共有人之一欲賣出其所有部份,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因此如果該建商已取得A持有部份之所有權,對C是有優先承買權存在。

但是優先承買權是當C欲賣他所有部份時,建商有優先承買的權利,除非建商與B都不買,否則C不能售讓他人,但如果C不願意出售,建商亦無強迫C售讓土地持份的權利。

不過若是C堅持不賣,建商可以請求強制分割。因此你所說的情形可能是C考慮到分割後1/20的土地可能失去應有價值,所以才同意售讓吧。

這位大大講得很詳細
請問這位大大是地政事務所的人嗎?還是從事建築業呢?
舊 2006-03-01, 03:33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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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陽離線中  
smart99
Major Member
 
smart99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3
文章: 129
引用:
作者惡蟲
兩個例子不同。

前面的公寓是屬於區分共有,各區分共有人對其專屬部份有專屬所有權,所以對共有物(即公寓)任何處分都需經全體共有人同意。因此公寓住戶只要一人不同意,該公寓即不能改建。


而後面的土地是屬於分別共有,分別共有人之一欲賣出其所有部份,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因此如果該建商已取得A持有部份之所有權,對C是有優先承買權存在。

但是優先承買權是當C欲賣他所有部份時,建商有優先承買的權利,除非建商與B都不買,否則C不能售讓他人,但如果C不願意出售,建商亦無強迫C售讓土地持份的權利。

不過若是C堅持不賣,建商可以請求強制分割。因此你所說的情形可能是C考慮到分割後1/20的土地可能失去應有價值,所以才同意售讓吧。



請參照
民法 第819條、第820條、第828條、第830條
土地法34條之1
大法官 釋字第562號
及土地登記規則96條、98條辦理之
舊 2006-03-08, 01:57 A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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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mart99離線中  
chaotommy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引用:
作者一陽
這位大大講得很詳細
請問這位大大是地政事務所的人嗎?還是從事建築業呢?

法律系...........
舊 2006-03-08, 02:12 A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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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tommy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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