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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n 2000 您的住址: 高雄縣鳳山市
文章: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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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對方說要去調記錄 小弟的友人也去調 不過服務小姐也說只能調出通話時間等資料 而不是內容耶 那對方是要如何以這當證據告我朋友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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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本是我的舊愛> <音樂是我的新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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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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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自己錄啊. 也許人家公司每通電話都有錄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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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n 2000 您的住址: 高雄縣鳳山市
文章: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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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這樣的公司啊 可否請您稍稍說明一下 是那類型的公司都這樣做呢? (小弟是好奇~也想知道都用什麼樣的設備~說不定可以報給自己公司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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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本是我的舊愛> <音樂是我的新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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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雞窩
文章: 2,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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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對方不知情的況狀下錄音,應該是不能做為証據的吧
只能做為証據的來源 (1)非法證據的範圍 非法證據至少包括三類:一是違背當事人真實意志的證據,二是侵犯當事人隱私權的證據,三是收集程式不合法的證據。《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主要指第一種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法複(1995)2號批復規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製其談話,系不合法行爲,以這種手段取得的錄音資料,不得作爲證據使用”,則主要指第二種情形。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現在還出現了通過電視暗訪、銀行監控錄影等手段獲得的視聽資料,這些資料由于也是單方錄製,筆者認爲,在法律還沒有明確規定上述行爲合法的條件下,這些證據不能直接作爲證據使用,而應當作爲證據來源進行審查核實後才能轉化爲證據使用。第三種收集程式不合法的證據,主要指其他違反訴訟法規定而收集到的證據。比如,調查取證應當兩人以上進行,只有一名公安偵查人員調查來的證據也是不合法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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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Red Planet
文章: 4,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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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證券公司都會錄音,避免到時候交割出問題,可以由錄音找出來到底是誰的問題,避免不必要的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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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ar is crates by fear and ga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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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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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做客服之類的公司都有. 一般公司, 如果覺得有必要, 可能也會有. 只是.... 這個 "必要", 價格並不便宜. 通常一條線路的設備, 幾萬跑不掉. (還不含儲存設備) 這樣的設備, 如果賣的出去, 都算是暴利. 我們公司之前問過, 好像一個 E1 的 port 要收十幾萬美金, 我們後來自己弄設備回來自己寫程式來用, 一個 E1 的 port, 成本算下來應該沒超過一萬美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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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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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錄音的真假,是法院調查證據的一環。 不管是當事人聲請或是法院基於職權調查,都可以直接調查錄音內容的真偽。 跟當事人的身分無關。 除非該錄音是在民事訴訟中做為兩造不爭執的證據,那麼法院就無庸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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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Taipei, R.O.C.
文章: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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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電信公司不會錄音的
只會有所謂的通聯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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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n 2000 您的住址: 高雄縣鳳山市
文章: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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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要去警察局...
對方現在又翻口說沒有電話錄音.. 可是要我們一定要承認.. 不然他一定要上訴到底.. 覺得很煩.. 之前一直幫助他們.. 現在卻有陷害我們.. 難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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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咕咕鳥住在咕咕鐘裡面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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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不知道...不予置評
不過會用到錄音...不外乎恐嚇毀謗之類的.... 這時候....證人就很重要了.... 沒證人沒錄音 要如何證明某甲恐嚇毀謗某乙...? 如果打了一架還能驗傷...... 如果某乙告某甲恐嚇毀謗...因證據不足或證人說沒這回事.. 所以不成立 那....某甲能否反告某乙誣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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