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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013 PRO
New Member
 
x1013 PRO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14
您的住址: 某處二樓
文章: 8
引用:
作者JXL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註:第16條第1項規定其預告期間為:
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好奇?
這法規是這樣寫, 但是如果離職沒做到, 接下來是不是讓法官自由解釋?
那個老闆應該各索賠一百萬, 這樣久久開店一次可以吃半年有剩
以後雇主只要罵三字經 賠個幾萬塊, 但是把人逼走可以向員工索賠營業損失

勞基法只規定勞工要告知,可沒規定老闆要同意
通常勞工照公司程序辦離職就可以了
但是如果遇到壞公司
照規定時間寄存證信函到公司告知要離職
法律上就站穩了
因為有寄出時間,少掉以後被各說各話
     
      
__________________
x1013於2013/1/2命喪鍘刀
x1013new於2013/7/3再次輪迴
x1013E於2014/4/9為學運(?)轉生了


此文章於 2017-02-21 01:48 PM 被 x1013 PRO 編輯.
舊 2017-02-21, 01:46 PM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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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1013 PRO離線中  
人生現在才開始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66
為何跳過第14條?
 
舊 2017-02-21, 01:54 PM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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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現在才開始離線中  
sclee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18
引用:
作者leeko
如果變成法律訴訟,預先告知的步驟很重要。

如勞工未依規定預告雇主,造成雇主損失,雇主可以實際損失,依約定或民法侵權行為要求勞工賠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10月6日台88勞資二字第0043809號函釋參照)

現在的工廠老闆對員工離職的預告時間,大部份沒有照法律規定硬性處理。

這家餐廳的老闆可能是賭爛離職員工,用法律惡整他們。

沒錯

其實就是告誡現今的勞工,不是我不爽就可以馬上不幹

還得要依照勞基法規定的時間預先通知店家什麼時候不幹

沒依規定預告雇主,倘若工作性質是要交接或是給時間雇主準備因應
雇主絕對可以提告民事求償
舊 2017-02-21, 02:09 P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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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離線中  
signally
*停權中*
 
signally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鳳形山下
文章: 159
幫貼:
引用:
第 1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 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 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 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如果預先告知那一段有問題,以上只要有一項能舉證就贏了吧。
看起來這個老闆應該滿容易達標的
舊 2017-02-21, 02:12 PM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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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gnally離線中  
casper319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3
勞基法目前對勞工未依規定告知提前離職未定有罰則.
但勞工若與雇主另外簽定合約的話.
又另當別論.
基本上約定若抵觸勞基法.
且未符合平等公平原則.
尤其這個又是超時上班.
薪資沒有與賠償金掛上對等比例關係.
工作也未具有專業性.
雇主勝訴的可能性很低.

但陪無良雇主打上好一陣官司是有可能.
建議勞工還是要多少懂點法律對自己會比較好
__________________
汪~咬你ㄛ~"~
舊 2017-02-21, 02:14 PM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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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per319離線中  
nomad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台中市敢不敢直接先罰100萬
再幫員工反告業者?
舊 2017-02-21, 02:18 PM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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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ad離線中  
healthfirst
*停權中*
 
healthfirst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15
文章: 1,017
你說1天1萬就1萬嗎?
我說1天100萬
怕不怕?
舊 2017-02-21, 02:41 PM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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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althfirst離線中  
lompt2016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6
文章: 2
引用:
作者鋼蛋3
先釐清一件事情,再來討論合不合理

有沒有照規定辦理離職?
還是今天不爽,隔天自動消失不來了
是個別不爽離職,還是同時一起沒照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就消失了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註:第16條第1項規定其預告期間為:
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並不是要檢討員工
而是雇主現在走的是法律程序
要搞老闆可以,但是法律部分如果站不住腳 倒楣的還是自己


如果老闆會罵員工 這是歸責於老闆
並不需要預告
並且可以追討賠償
另外追償是要因為員工的問題而造成
例如員工貪汙 犯錯
但是今天明顯不符

此文章於 2017-02-21 03:20 PM 被 lompt2016 編輯.
舊 2017-02-21, 03:15 PM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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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mpt2016離線中  
homeman178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6
文章: 3
可以呀...每個人都求償100萬....再給他59萬...有何不可??
舊 2017-02-21, 03:18 PM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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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meman178離線中  
喵醬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2
文章: 48
這邊有比較詳細的指出店家是 台中市 永采烘焙坊、貴婦價位 ~
[新聞] 女大生工時太長離職 竟遭名店求償59萬
舊 2017-02-21, 03:34 PM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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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醬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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