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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嗎?4員工離職 餐廳求償數十萬元損失
2017-02-21 12:09聯合報 記者洪敬浤╱即時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2/2297611 餐廳員工離職,老闆可以請求營業損失嗎?台中七期某家餐廳今天遭台中市議員張耀中開記者會爆料,有4名員工、實習生離職,被老闆求償營業與精神損失,每人高達59萬元,不過業者強調只有總營業損失30萬與精神賠償,雙方各說各話。 台中市勞工局副局長林敬璋說,全案預計明天上午召開勞資協調會,勞基法並未規範員工離職後,雇主可否請求損失營業賠償,應回歸雙方勞雇契約,若雇主要對員工求償,應提出具體損失,也不能顯失公平。 至於怎樣才是顯失公平?台中市勞工局強調,應就個案認定。 張耀中議員今上午開記者會,指七期某家餐廳惡意對待員工,當事人出面控訴。廖姓廚師說,他去年10月上班,每天工時超時,甚至會被罵白癡、無腦,有時也會飆三字經,今年1月受不了離職。 張耀****示餐廳調解申請書,指出業者要求陳姓離職西餐助手賠償營業損失,每天1萬元,31天共31萬元,加上精神壓力賠償每天1萬元,28天共28萬,總數為59萬元。 王姓實習生的母親出面說,讀大三女兒去年7月去實習,每天7點上班晚上才回家,甚至得先打卡下班,但仍被要求繼續工作,女兒受不了告知要離職,卻被要求賠償營業損失31萬與精神損失28萬元。 呂姓實習生說,她每月只有20008元薪水,甚至某月薪水被改為時薪,只領到16000元,她受不了提離職,老闆竟要求賠償59萬元,是她薪水的近30倍。 記者前往該餐廳,彭姓老闆不回應,委託林姓律師發言。林強調已提出民刑事訴訟,也請主管機關調解,將由法律處理;至於求償金額,並沒有每人求償59萬元,只要求4名離職員工共同賠償營業損失30萬元(每日1萬元),加精神損失若干。 台中市勞工局表示,初步調查,該餐廳員工每月加班時數超過46小時上限,員工也未依法7日內至少休1天,依法將裁罰2萬-100萬元;另勞雇契約與勞基法牴觸者無效,雇主若因員工離職要請求賠償,得提出具體證據,也不能顯失公平。 --------------------------- 那大立光跟台積電的員工離職不就賠一輩子也還不起? |
先釐清一件事情,再來討論合不合理
有沒有照規定辦理離職? 還是今天不爽,隔天自動消失不來了 是個別不爽離職,還是同時一起沒照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就消失了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註:第16條第1項規定其預告期間為: 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並不是要檢討員工 而是雇主現在走的是法律程序 要搞老闆可以,但是法律部分如果站不住腳 倒楣的還是自己 |
我覺得這種會動不動罵人家白痴.無腦,甚至不時會飆髒話的雇主或主管,真的應該去上一下EQ管理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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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算是員工隔天自動消失不來了, 也沒有理由或任何法律可以判離職員工幾十萬! 他們有又沒打破東西! 原則上口頭告知要離職即可, 後續老闆不辦理離職手續那是老闆的問題! 不然老闆說不的話, 難不成要一輩子待在那家店? 營業損失? 哪個法規定離職人員要賠因離職造成的營業損失? |
引用:
員工白痴無腦是100%正常, 不然老闆就換員工當了. 但這種老闆10000% 是吃人不吐骨的雞排人... 而且三字經是有公定價目表的 |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註:第16條第1項規定其預告期間為: 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好奇? 這法規是這樣寫, 但是如果離職沒做到, 接下來是不是讓法官自由解釋? 那個老闆應該各索賠一百萬, 這樣久久開店一次可以吃半年有剩 以後雇主只要罵三字經 賠個幾萬塊, 但是把人逼走可以向員工索賠營業損失 :D |
我遇過一個臺灣慣老闆,要你離職後再來幾天"免費"幫公司忙,真他媽的不要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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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老闆求償營業與精神損失,每人高達59萬元" 老闆求償跟法院判賠是兩回事,法律程序都還沒走完咧 還是那句話,先搞清楚員工有沒有先依程序辦理離職 有預先告知雇主,不管口頭還是完備的公司流程,跟隔天突然不見但是兩回事 這點很重要 事先告知要離職,老闆不准那是他家的事,難不成還得繼續當奴隸? 沒事先告知要離職就突然消失,法律上輸了一點,人家就能找的理由告 出社會以來換過幾個工作,我一定是提前一個月申請離職 被抓到把柄,老闆就能找到理由告, 想告院是老闆的權利,輸贏又是另一回事 |
提告是每個人的權力, 不管訴求是正確還是荒謬, 這要由法官來決定.
金額也只是提告人單方面的訴求, 不論合不合理, 又不能阻止他. 最後數字也是法官來裁決, 並不是提告要多少就是多少, 何況法官也還沒判決啊. 不需要老闆答應讓其離職才能離職, 就算口頭告知, 也是可以離職. 但是依勞基法就是規定要提前說, 不能說說完隔日就不來, 只是多數老闆不追究而已. |
引用:
如果變成法律訴訟,預先告知的步驟很重要。 如勞工未依規定預告雇主,造成雇主損失,雇主可以實際損失,依約定或民法侵權行為要求勞工賠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10月6日台88勞資二字第0043809號函釋參照) 現在的工廠老闆對員工離職的預告時間,大部份沒有照法律規定硬性處理。 這家餐廳的老闆可能是賭爛離職員工,用法律惡整他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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