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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412 2017-02-21 12:38 PM

合理嗎?4員工離職 餐廳求償數十萬元損失
 
2017-02-21 12:09聯合報 記者洪敬浤╱即時報導
https://udn.com/news/story/2/2297611

餐廳員工離職,老闆可以請求營業損失嗎?台中七期某家餐廳今天遭台中市議員張耀中開記者會爆料,有4名員工、實習生離職,被老闆求償營業與精神損失,每人高達59萬元,不過業者強調只有總營業損失30萬與精神賠償,雙方各說各話。

台中市勞工局副局長林敬璋說,全案預計明天上午召開勞資協調會,勞基法並未規範員工離職後,雇主可否請求損失營業賠償,應回歸雙方勞雇契約,若雇主要對員工求償,應提出具體損失,也不能顯失公平。

至於怎樣才是顯失公平?台中市勞工局強調,應就個案認定。

張耀中議員今上午開記者會,指七期某家餐廳惡意對待員工,當事人出面控訴。廖姓廚師說,他去年10月上班,每天工時超時,甚至會被罵白癡、無腦,有時也會飆三字經,今年1月受不了離職。

張耀****示餐廳調解申請書,指出業者要求陳姓離職西餐助手賠償營業損失,每天1萬元,31天共31萬元,加上精神壓力賠償每天1萬元,28天共28萬,總數為59萬元。

王姓實習生的母親出面說,讀大三女兒去年7月去實習,每天7點上班晚上才回家,甚至得先打卡下班,但仍被要求繼續工作,女兒受不了告知要離職,卻被要求賠償營業損失31萬與精神損失28萬元。

呂姓實習生說,她每月只有20008元薪水,甚至某月薪水被改為時薪,只領到16000元,她受不了提離職,老闆竟要求賠償59萬元,是她薪水的近30倍。

記者前往該餐廳,彭姓老闆不回應,委託林姓律師發言。林強調已提出民刑事訴訟,也請主管機關調解,將由法律處理;至於求償金額,並沒有每人求償59萬元,只要求4名離職員工共同賠償營業損失30萬元(每日1萬元),加精神損失若干。

台中市勞工局表示,初步調查,該餐廳員工每月加班時數超過46小時上限,員工也未依法7日內至少休1天,依法將裁罰2萬-100萬元;另勞雇契約與勞基法牴觸者無效,雇主若因員工離職要請求賠償,得提出具體證據,也不能顯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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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大立光跟台積電的員工離職不就賠一輩子也還不起?

鋼蛋3 2017-02-21 12:47 PM

先釐清一件事情,再來討論合不合理

有沒有照規定辦理離職?
還是今天不爽,隔天自動消失不來了
是個別不爽離職,還是同時一起沒照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就消失了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註:第16條第1項規定其預告期間為:
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並不是要檢討員工
而是雇主現在走的是法律程序
要搞老闆可以,但是法律部分如果站不住腳 倒楣的還是自己

maskedrider555 2017-02-21 12:51 PM

我覺得這種會動不動罵人家白痴.無腦,甚至不時會飆髒話的雇主或主管,真的應該去上一下EQ管理課程...

davidxyz 2017-02-21 01:15 PM

引用:
作者鋼蛋3
先釐清一件事情,再來討論合不合理

有沒有照規定辦理離職?
還是今天不爽,隔天自動消失不來了
是個別不爽離職,還是同時一起沒照規定辦理離職手續就消失了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註:第16條第1項規定其預告期間為:
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並不是要檢討員工
而是雇主現在走的是法律程序
要搞老闆可以,但是法律部分如果站不住腳 倒楣的還是自己


就算是員工隔天自動消失不來了,
也沒有理由或任何法律可以判離職員工幾十萬!
他們有又沒打破東西!
原則上口頭告知要離職即可,
後續老闆不辦理離職手續那是老闆的問題!
不然老闆說不的話, 難不成要一輩子待在那家店?

營業損失?
哪個法規定離職人員要賠因離職造成的營業損失?

打工吧魔王大人 2017-02-21 01:21 PM

引用:
作者212412

七期某家餐廳惡意對待員工,當事人出面控訴。廖姓廚師說,他去年10月上班,每天工時超時,甚至會被罵白癡、無腦,有時也會飆三字經,今年1月受不了離職。

餐廳調解申請書,指出業者要求陳姓離職西餐助手賠償營業損失,每天1萬元,31天共31萬元,加上精神壓力賠償每天1萬元,28天共28萬,總數為59萬元。


員工白痴無腦是100%正常, 不然老闆就換員工當了.


但這種老闆10000% 是吃人不吐骨的雞排人...
而且三字經是有公定價目表的

JXL 2017-02-21 01:26 PM

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3年者,於屆滿3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30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註:第16條第1項規定其預告期間為:
一、繼續工作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於10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1年以上3年未滿者,於20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於30日前預告之。



好奇?
這法規是這樣寫, 但是如果離職沒做到, 接下來是不是讓法官自由解釋?
那個老闆應該各索賠一百萬, 這樣久久開店一次可以吃半年有剩
以後雇主只要罵三字經 賠個幾萬塊, 但是把人逼走可以向員工索賠營業損失 :D

Robertcheng 2017-02-21 01:33 PM

我遇過一個臺灣慣老闆,要你離職後再來幾天"免費"幫公司忙,真他媽的不要臉

鋼蛋3 2017-02-21 01:36 PM

引用:
作者davidxyz
就算是員工隔天自動消失不來了,
也沒有理由或任何法律可以判離職員工幾十萬!
他們有又沒打破東西!
原則上口頭告知要離職即可,
後續老闆不辦理離職手續那是老闆的問題!
不然老闆說不的話, 難不成要一輩子待在那家店?

營業損失?
哪個法規定離職人員要賠因離職造成的營業損失?


"老闆求償營業與精神損失,每人高達59萬元"
老闆求償跟法院判賠是兩回事,法律程序都還沒走完咧

還是那句話,先搞清楚員工有沒有先依程序辦理離職
有預先告知雇主,不管口頭還是完備的公司流程,跟隔天突然不見但是兩回事
這點很重要
事先告知要離職,老闆不准那是他家的事,難不成還得繼續當奴隸?
沒事先告知要離職就突然消失,法律上輸了一點,人家就能找的理由告
出社會以來換過幾個工作,我一定是提前一個月申請離職

被抓到把柄,老闆就能找到理由告,
想告院是老闆的權利,輸贏又是另一回事

Ahatwo 2017-02-21 01:43 PM

提告是每個人的權力, 不管訴求是正確還是荒謬, 這要由法官來決定.
金額也只是提告人單方面的訴求, 不論合不合理, 又不能阻止他.
最後數字也是法官來裁決, 並不是提告要多少就是多少, 何況法官也還沒判決啊.

不需要老闆答應讓其離職才能離職, 就算口頭告知, 也是可以離職.
但是依勞基法就是規定要提前說, 不能說說完隔日就不來, 只是多數老闆不追究而已.

leeko 2017-02-21 01:44 PM

引用:
作者davidxyz
就算是員工隔天自動消失不來了,
也沒有理由或任何法律可以判離職員工幾十萬!
他們有又沒打破東西!
原則上口頭告知要離職即可,
後續老闆不辦理離職手續那是老闆的問題!
不然老闆說不的話, 難不成要一輩子待在那家店?

營業損失?
哪個法規定離職人員要賠因離職造成的營業損失?


如果變成法律訴訟,預先告知的步驟很重要。

如勞工未依規定預告雇主,造成雇主損失,雇主可以實際損失,依約定或民法侵權行為要求勞工賠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8年10月6日台88勞資二字第0043809號函釋參照)

現在的工廠老闆對員工離職的預告時間,大部份沒有照法律規定硬性處理。

這家餐廳的老闆可能是賭爛離職員工,用法律惡整他們。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4:4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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