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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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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上我覺得這件案子應該要判死刑
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任何人都無法這麼做,就算換成電腦結果也不會不同。 原因出在我國法律對於主觀上的殺人意圖強度、分類過寬模糊不明確。 原則就上是只能用比較輕的傷害致死罪,除非修法。 跟之前的幼童性侵案不同,不是刑庭會議有共識就能改的。 問題一直都在,這就要問立院諸公在想些什麼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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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6,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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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r大應是此版上最沒有匠氣的法律人了, 不過最後那句話,我一直認為是法律人用來推卸最後一道責任的說法,抱歉了... 法律無論鬆緊,都有法官可解釋的空間,就看法官自己如何去做而已 不然就不會有這麼多恐龍判決 如果這麼多的恐龍判決皆因"法條"所致, 這只是得證現在的法官完全可由電腦取代, 因為這代表法官無自行解釋的空間 如果只是要搜尋資料庫, 那用電腦大概一秒鐘可以完成幾十萬件判決, 也就永遠不會有法官人力不足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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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由一個笑容開始,用一個吻來成長,用一滴眼淚來結束。 當你出生時你一個人在哭,而所有在旁的在笑,因此請活出你的生命, 當你死的時候,圍繞你的人在哭而你便是唯一在笑。~ 此文章於 2013-02-03 10:24 AM 被 blair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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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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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幼兒性侵案一開始不也說是立法問題?(恐龍法官一說也是從此開始) 最後不是証明只是法官對法條見解的問題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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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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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哎呀...真的有死刑、重刑的話 為什麼會有這麼多藥頭、毒蟲、毒蟲的毒蟲朋友、亂七八糟的朋友 重點是還在社會上趴趴走? 至於第二點,只要弄個評估機制,無法提供適合的教育環境就統一由國家接管就行了 你說父母會抗議?很簡單,能改善就還你,辦不到就閉嘴 你說國家沒那麼多資源管理?很簡單,處理掉一些沒用的份子就有資源了 到底是讓沒用的份子消耗資源拖垮整個國家好,還是改革好...答案很明顯 此文章於 2013-02-03 11:33 AM 被 SKAP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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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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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麼請問此案例判死刑有違法嗎? 如果是那麼法官會受何處分? 想請教比較了解司法的解答一下 因為就小弟所知,法官系統基本上頂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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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0 您的住址: 春滿四合院
文章: 2,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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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推乾淨啊~~
一二審的判決差異大,到底是有人該打掉重練,還是有人泯滅良心在那邊胡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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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樂恆久遠,CD永流傳! 羅馬並不是一天造成的 ∼敗家也不是三冬五冬的 >.<" 小豹貓流浪到哪兒, 永遠都是小豹貓 ![]() ![]() 公告 : 孝子孝女(新手爸媽)經驗交流............服務處成立囉 ![]() =================================================== 來PCDVD七八區,一定要認識的重要人物~~M頭 ![]() 請不要在"非政治區"的版面談政治,不然.... 範例一 : 我已經鎖定目標暸,同意開槍的請囬帖 範例二 :陳水扁的廢統論是幹嘛的? 範例三 :邵XX要死就快點 不要歹戲拖棚 範例四 :陳菊選上,陳大總統說要搬到高雄去住!! <==== 這串枉死的人還真不少 ![]() 範例五 :總統後選人辯論會看了有一點吐血 <==== 這串不怕死的人還真多啊 ![]() 範例六 :貓纜基座淘空 擬遷4、5個塔柱 工時最少要2年 <==== 看到日裔帳號要閃遠一點 ![]() 完美示範(全滅)(整串坑殺) : 提名顏寬恆 馬總統下達輔選令 回嗆馬英九 蔡英文:兩岸政策黑箱讓人民不滿 洪秀柱政見 簽兩岸和平協議 補充說明:站長:回應政治文者視同發政治文 加強說明:站長:送你紅十字,一路好走之類的也算回文,我這樣講的夠明白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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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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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對壯年人,對小孩,對老人............應該都不一樣才是。 對壯年人打一拳,對幼兒打一拳,殺人的意圖強度,加害人主觀上也許一樣(但你不會知道,法官也不會知道),結果一定不一樣;法條上的認定會一樣嗎? 如果法官不考慮這一點,我們該說他是見解不同,還是違法判決? 個人以為這和之前小女孩強制****案,有一點點類似。 法官願意寫出這種判決讓大家公幹,也是應該的,反正他也覺得可受公評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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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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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來, 一個重點就足夠了:
主謀幾人把小孩虐待致死. 怎麼虐待的, 不重要. 有沒有殺害意圖, 不重要. 把人虐待致死, 本身就應該是死罪. 不然怎麼對得起被害者. 唯一需要收集的證據就是確定是哪幾個人下的手. 不認同的, 請親身嘗試被虐待的滋味. 能熬過, 然後看開原諒虐待你的人, 那就有資格. ** 我一向認為最有資格做出判決的(攸關生死殘害). 只有被害者或被害者家人. 因為沒有人有資格代替被害者做決定要不要原諒對方. 此文章於 2013-02-03 02:14 PM 被 Earstorm-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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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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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現在台灣法律最大的問題就是這樣啊 某條法律是人民覺得有需要 然後立法委員立法 但是如何實行該法完全由法官自行決定 也是由法官來解釋 就算是不是判錯了,也是由法官決定 然後就出現了這種 實行者對推動者跟立法者說你們都錯了 這條法應該如何又如何 當有人指鹿為馬時說其他人都是錯的時候 該怪的是為什麼給他們指鹿為馬的權力 當我們給一個凡人神一樣的權力時 他就會開始以為自已是神 所以一開始就該把權力關進籠子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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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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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有人提出「因為法條的關係,沒辦法判死刑」的說法,
然後把責任完全推給立委,我必須說這是法律人在玩文字遊戲, 因為初審明明就判死刑,難道初審不是用法律判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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髒手很難把東西洗乾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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