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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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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Bingo!! 你抓到重點了 這個狀況其實源自於我們的法例較接近於歐陸法系的關系 歐陸法系的優點是以成文法為主,即所有判決都能引經據典照法條審判 如何解釋那就像今天歹丸這樣的自由心証,或者像你說的曲解法令之類 但缺點是通常不承認判例法的地位 這點很重要,像美國是普通法系 其最大特徴就是非常重視判例,也因此常帶有陪審團制度 算是不成文法的強表現 像老美重視人權之類的議題,也是源自此法系所加強判例的重要性而來 所以像不少鄉民一直認為歹丸應該要有的陪審團制度 其實在實施歐陸法系的歹丸,有實行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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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計算速度的方法不只一種。 平行計算只是一種提高效率的方式,具有不確定性與複雜性。關於提高效率的方式,存在著各種不同的理論。 對於我們來說,那並不是完美的東西。 此文章於 2013-02-03 07:07 AM 被 路過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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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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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贊成@@,我覺得電腦比法官更可靠 法官全部裁掉吧,沒必要留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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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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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
我也同意在查看所有卷宗資料前,不應該早早下定論 但俺只是一般的市井小民,沒資格、也看不到... 頂多只有判決書這種第三手資訊 至於犯意與動機在現實中往往就真的只能靠證據"推測" 這是再也明白不過的事實 但這也是今天、及許多判決導致民怨的主因 而我也認為使用容易被操弄的民意去影響判決,是件不好的主意 但我感性的那部份仍在耳邊告訴我: 引用:
活人有人權,但死人沒有。 R.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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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計算速度的方法不只一種。 平行計算只是一種提高效率的方式,具有不確定性與複雜性。關於提高效率的方式,存在著各種不同的理論。 對於我們來說,那並不是完美的東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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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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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省思? 我省思的是 法官可判死 而不判死的背後意義 這個案子算是虐童案的極致表現 灌毒 毒打 菸燙 拔指甲 我現在一邊打這個字 我都忍不住 想到兩歲的小孩要如何在這樣痛苦撐下去 最後死亡 法官談論法條 沒想到 這除了法條外 還要給社會一個警惕 避免發生類似事件 判死 要告訴未來的人 你只要敢這樣殘忍 都有面對死刑機會 不判死 形成了判例 不管如何殘忍 虐待 的弄死一個小孩 只要不超過一個最多就是30年 這就是我看到的省思 這樣案例 出來只是告訴大家 以後都來私了 不用上法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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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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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刪除....................... 此文章於 2013-02-03 08:39 AM 被 暴君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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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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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可是電腦程式不會⋯ 引用:
![]() ![]() ![]() 台灣法官最公正了,這一定是少數⋯哈哈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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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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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剛好PSYCHO-PASS這作品有這情形 當國家體系無法制裁加害者,受害者就會集合起來去制裁加害者 說實話,外國人那種比較注重自身利益的國家也就算了,講直點就是幾乎人人都是刁民 但中國人經過千年來的教育,凡事以和為貴、大事化小事,小事當沒事 忍一忍就過去了,繞過去就算了,奴性天生就比較重,可是逆來順受型 就算民國成立百年了,也還是脫離不了這思維 還可以搞到人民想暴動,那國家體制真的有檢討的必要 此文章於 2013-02-03 08:53 AM 被 暴君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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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10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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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等著看一些法官的可笑判決的報應 不久之前看到網路報導(好像是奇摩網站) 日本有個像台灣維護人權的律師處處替人權奔走廢除死刑 等到他的家人被歹徒殺害之後才改觀
以前法律是殺人償命 隨便結束另一個人的生命是何等嚴重 叫人命關天 每個人的生命都是上天安排好的 等著走完人的一生 現在割喉虐殺注射毒品結束他人性命都可以僥倖活命 甚至最後假釋出獄 人類真是每下愈況 觀念偏頗 惡意虐殺都可以用盡各種理由輕判 是非黑白都可以顛倒還自以為潮流 犯人住監獄就要受苦來還罪 現在還有五星級監獄準備著 難怪作**犯科者無忌憚 不死又可以白吃白喝 社會愈來愈亂 人都有自私與慾望 當道德觀念下流之後 還有法律被動式的約束人類 而這約束鬆散 大家要人人自危了 因為下一個倒楣鬼是你 而法律卻還保障傷害你的人的權益 可悲可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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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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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本案二審法院的見解,兇嫌行虐行為時不具備殺人故意,而僅有傷害之故意,完全符合古刑凌遲的定義,因為割千刀之刑便是要求劊子手不能太早讓犯人死亡,至少也要割一千刀以後。凌遲致死前,行刑者對犯人同樣沒有殺人意圖,有的凌遲還會救活犯人,以便下次再割肉。
呂后挖去戚夫人的雙眼、熏聾其耳、灌藥致啞、斷其手足,然後丟進廁中,確實符合「不具備殺人故意,而僅有傷害之故意」。 本案僅著重於對幼童施以鐵鎚、注射毒品等,重點若在傷害,與凌遲刑或人彘案有何不同?人彘案雖也沒殺死人,但是被斷四肢、刺眼聾啞後,恐怕也不能長命百歲,這是常識,如此觀來,其實人彘案應有殺意。未諳社會經驗紙上談兵之徒,恐難理解實務因果。 如果人彘案改為今判,未審與王昊案相差幾何?惶論戚夫人是否死亡,這或許不是法官們的重點,反正王昊雖死還不是輕判。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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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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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這些恐龍法官的說法
這世界上就沒有被槍打死的人了 全都是流血過多 搶救不及而死 皆是意外過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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