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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zabijiang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引用:
作者黃金蕃茄
你不覺得你的回答反而正反映出現在法律受到輿論媒體的影響有多大嗎?


再回過來說
我講的是 "對一般常人合理的期待", 指的是把嫌犯言行依常人標準來判斷, 而不是符合一般大眾對案件的看法
如果把嫌犯當作常人, 那麼你舉的例子有可能會被採信嗎? 如果不把嫌犯當常人, 就要以精神失常來論處
不要把兩件不相關的事情扯在一起, 這樣永遠抬槓不完

第二個問題的回答也並不衝突, 當事情發生在自己的身上, 沒多少人可以保持冷靜, 也因此才必須迴避
但情感上的不能接受, 就代表法官判錯了嗎? 多少過失致死案家屬也都不能接受, 法官都判錯了嗎?

而你最後不也承認了, 社會大眾過度的期待, 會造成法官判決上的壓力, 你認為這樣適當嗎?


如果常人不是一般人, 那我不知道常人還能指誰了. 法官嗎?

精神失常也不是你說了算, 之前日本很有名的廢死律師的故事, 殺人者殘暴的手段
也都被律師解釋成合理的行為, 像是殺人犯需要母愛
不也是被接受而導致殺人犯一度躲開了死刑?

回到問題本身, 鄉民可不是天天沒事看新聞找法官麻煩
我自己也不看新聞評論, 我只看到那張相片
不要把所有反對法官的人都當成愛看電視的人

為什麼一審法官判死的時候, 鄉民沒有受到媒體的操弄, 排山倒海的抗議呢?
(除了少數的廢死成員)

當司法越來越多的判決會受到人民排山倒海的抗議時
一再的強調法官沒有犯錯, 有什麼意義嗎?

最後, 當你提出 上訴時, 不就表示你認為法官判錯了嗎?
覺得法官判對而提上訴的人, 除了浪費司法資源
我想不到第二個理由

王小弟弟沒辦法為自己提上訴, 所以法官沒有錯, 這是我現在的感覺.
     
      

此文章於 2013-02-02 11:28 PM 被 sazabijiang 編輯.
舊 2013-02-02, 11:22 PM #14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azabijiang離線中  
commando001
Master Member
 
commando001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10
文章: 2,414
引用:
作者尤典浩澀
民眾犯錯的時候有法官來判案.
但是法官犯錯的時候要交給誰來判斷呢?

我有眼睛看,我用耳朵聽,我用腦袋想.
我接觸的不只是媒體,我還上去司法院,行政院,法務部去找資料看新聞稿.
你以為別人能接觸的東西只有媒體嗎?
那麼你的世界也太小了點吧!

照你這麼說,這句話我也想拿來問問那三個法官,他們真的都是按法條來審案,對於死刑判決一點抵觸都沒有嗎?

嗯,那你看到司法院、行政院和法務部的網站上看到了啥?

判決主文看過了嗎?

台灣高等法院 101 年 矚上重訴 字 第 33號

下面這篇是支持二嬸法官判決的文
http://www.8z1.net/a1359807674.html

誰覺的法官判錯?如果告訴雙方都覺的這個判決很合理,社會大眾都覺得很離譜

那法官是判錯還判對?法官該不該應民意推翻判決?

對判決不服時,你可以繼續循著司法救濟管道走,你繼續往上告就是告訴法官你認為他錯了,不是嗎?法官案件不是判決書打完就拿到工作績效了

關於那句話你可以去問問他們,他們的回答就不是我能臆測的

如果我是那位審判長,我一定是回答「我們的判決對得起天地良心。」
 
__________________
新。弱弱的戰績

此文章於 2013-02-02 11:26 PM 被 commando001 編輯.
舊 2013-02-02, 11:24 PM #14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commando001離線中  
黃金蕃茄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2
引用:
作者qneb
意圖?我意圖侮辱乞討者,丟十萬給他,侮辱他的潦倒可憐,張顯我是高高在上有錢爺,我內心確實是有侮辱他的意圖,丟錢給他這行為,我自認就是侮辱他的方式。
他來告我侮辱他,告得成嗎?

看結果啦,結果是他得利,意圖只有我肚子的蛔虫知道,法官要我拉一條蛔虫出來問嗎?
~~~~~~~~~~~~~~~~~~~~~~~~~~~~~~~~~~~~~~~~~~~~~~~~~~~
1. 甲與乙爭吵, 甲揮刀要砍乙, 卻沒注意到路過的丙而砍傷他, 雖送醫仍不治----------->
你怎會知道甲的目標不是丙,有無可能甲乙爭吵是故佈疑陣,閃法律的。民國的法都實施百年了,要殺人還不會看看怎樣才不會被判死,有那麼笨嗎?

傷害致死、虐待致死等,不以故意殺人罪來判應要有前題(條文沒寫,但法官及教法律的都應要這樣教)1,犯人離開被害人時,被害人還活著2,其後被害人必需有受醫治(所以犯人最好叫救護車,更要確保有就醫)3,醫治起算,必需活超過數日(定七...


1. 所以才要衡酌所有相關證詞、情況才能判斷甲是不是故意殺丙啊! 講這麼久還在無限迴圈?

2. 成立故意犯不單單要有念頭, 還要有行為才可以, 在心裡罵人再多次都不可能被告
你教我心裡要侮辱乞討者, 但卻沒有侮辱他的具體行為, 要怎麼成立公然侮辱?
有沒有丟錢給他根本不是點好嗎? 這跟乞討者有沒有得利根本無關, 丟錢罵人一樣可以告公然侮辱

3. 照你對過失致死的條件標準, 反而更容易出問題, 而且太多條件限制了
照你的說法, 就算意圖殺人, 只要有救人的動作, 人也活了一段時間, 就可以反而以傷害致死論處
而車禍不小心撞到人, 第一時間報警送醫急救卻不治, 卻反而會被以殺人罪論處
這樣合理嗎?
而現實生活中, 兩個狀況的論刑卻剛好是相反的, 你沒發現你的標準有什麼問題嗎?


對了, 你也還沒說, 這兩個狀況下, 甲跟丁誰比較嚴重?
1. 甲與乙爭吵, 甲揮刀要砍乙, 卻沒注意到路過的丙而砍傷他, 雖送醫仍不治
2. 丁朝著戊的頭開槍, 但射偏只打傷他的肩膀

此文章於 2013-02-02 11:38 PM 被 黃金蕃茄 編輯.
舊 2013-02-02, 11:29 PM #14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黃金蕃茄離線中  
黃金蕃茄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2
引用:
作者sazabijiang
如果常人不是一般人, 那我不知道常人還能指誰了. 法官嗎?

精神失常也不是你說了算, 之前日本很有名的廢死律師的故事, 殺人者殘暴的手段
也都被律師解釋成合理的行為, 像是殺人犯需要母愛
不也是被接受而導致殺人犯一度躲開了死刑?

回....


我再講最後一次, 我講的是 "法律上對人表現的一般期待", 而不是一般人對法律事件的看法
意思是拿刀子刺人, 正常人都可以知道可能會致命, 如果說不知道是不會被採信, 或是失常

另則, 情感上的感受與理性的判斷常不能一致, 我也講了這是人之常情, 所以才必須迴避
不然你認為理性上可以接受的事情, 你情感上都能接受嗎?
舊 2013-02-02, 11:35 PM #14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黃金蕃茄離線中  
尤典浩澀
*停權中*
 
尤典浩澀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1
引用:
作者commando001
嗯,那你看到司法院、行政院和法務部的網站上看到了啥?

判決主文看過了嗎?

台灣高等法院 101 年 矚上重訴 字 第 33號

下面這篇是支持二嬸法官判決的文
http://www.8z1.net/a1359807674.html

誰覺的法官判錯?如果告訴雙方都覺的這個判決很合理,社會大眾都覺得很離譜

那法官是判錯還判對?法官該不該應民意推翻判決?

對判決不服時,你可以繼續循著司法救濟管道走,你繼續往上告就是告訴法官你認為他錯了,不是嗎?法官案件不是判決書打完就拿到工作績效了

關於那句話你可以去問問他們,他們的回答就不是我能臆測的

如果我是那位審判長,我一定是回答「我們的判決對得起天地良心。」

你是誰?
我看到什麼聽到什麼需要跟你報告嗎?

你不是那位審判長或是另兩位法官,所以他們的判決對不對起天地良心還是未定.
我只希望他們還知道這世上還有人有良心.
舊 2013-02-02, 11:37 PM #14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尤典浩澀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尤典浩澀
你真的沒發覺你受到你所處的環境有多大的影響嗎?


不明白你的意思。
舊 2013-02-02, 11:45 PM #14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惡蟲離線中  
藍色火
Major Member
 
藍色火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199
二審法院不認為劉金龍對王昊強制施用海洛因的行為構成刑法上的殺人罪,原因則
在於二審法院認為劉金龍為該行為時不具備殺人故意,而僅有傷害之故意,故劉金龍對王
昊強制施用海洛因的行為僅構成刑法之傷害致死罪,不構成殺人罪,因此認定劉金龍罪不
至死,因此,一二審法院見解之所以會有差異,最主要原因在於對劉金龍之行為是否構成
殺人罪的認知不同所致,而之所以會有這樣的認知不同,是因為一審法院認為劉金龍為該
行為時具備殺人故意,二審法院則認為沒有殺人故意,僅有傷害故意。

一審認定劉金龍行為時具備殺人故意的理由

真是偉大的法官 用鐵鎚 毒品 只是要跟他玩喔 不是要殺他喔
他只有2歲阿 被害人如果有20歲 我相信事情不單純
他只有2歲..................................
我也贊成廢死
前提是在押期間 使用鞭刑 好了打 好了再打
__________________

拍了10幾年,去年才知道是0至0... 悔恨當時沒大砲 不然連毛都給他拍的一清二楚
舊 2013-02-02, 11:53 PM #14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藍色火離線中  
raymon_liu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4
您的住址: 臺北
文章: 1,463
小孩都被他虐待死了,當然要一命換一命啊。

欠債還錢,殺人償命,天經地義。
__________________
主機:

CPU: I5 14400
M/B: GA B760MH
SSD: 金士頓 NV2 1TB Gen4
HD: WD 4T + TOSHIBA 3T
RAM: 金士頓 Fury Beast D5 5600 16G
VGA: MSI GTX 1650 GAMING X 4G
LCD : 優派 va2407h
CASE: 銀欣 FARA VIM PRO 玻璃側透
POWER: HEC MASTER 750W 金牌80+
Speaker: Genius SW-J2.1 500~1200
舊 2013-02-03, 12:01 AM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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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ymon_liu離線中  
Stripper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296
角色互換,可以請法官指導如何證明有「殺人的確定意圖」?
叫王昊爬出來自辯嗎!?
還是託夢給法官?!
還是要學包青天上天堂下地府問死者!?
"楊力進表示,主嫌劉金龍等人對王昊注射毒品,有「傷害致死」的犯意,但沒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才改依傷害致死罪判刑。"
引用:
作者唯恐天下不亂
值得我們好好省思
舊 2013-02-03, 12:02 AM #14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tripper離線中  
他娘的大龍王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6
引用:
作者惡蟲
不明白你的意思。


妳們學法有自己的一套,搞得像眾人皆醉我獨醒,法律是用來幹嘛的,執行正義還是維護大眾秩序

但是不管是前者還是後者,脫離的大眾的民意依歸,那法律一點意義都沒有,甚至還不如銅臭,至少那還是共同追求的價值,而妳們這些人的看法卻只是妳們一小搓人....

法律到底是用來幹嘛的,規範眾人的東西卻背離民意,妳們沒有想過檢討的問題嗎...

你的看法和言論我是反對,但是我尊重你的發言權力
舊 2013-02-03, 12:07 AM #15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他娘的大龍王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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