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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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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常人不是一般人, 那我不知道常人還能指誰了. 法官嗎? 精神失常也不是你說了算, 之前日本很有名的廢死律師的故事, 殺人者殘暴的手段 也都被律師解釋成合理的行為, 像是殺人犯需要母愛 不也是被接受而導致殺人犯一度躲開了死刑? 回到問題本身, 鄉民可不是天天沒事看新聞找法官麻煩 我自己也不看新聞評論, 我只看到那張相片 不要把所有反對法官的人都當成愛看電視的人 為什麼一審法官判死的時候, 鄉民沒有受到媒體的操弄, 排山倒海的抗議呢? (除了少數的廢死成員) 當司法越來越多的判決會受到人民排山倒海的抗議時 一再的強調法官沒有犯錯, 有什麼意義嗎? 最後, 當你提出 上訴時, 不就表示你認為法官判錯了嗎? 覺得法官判對而提上訴的人, 除了浪費司法資源 我想不到第二個理由 王小弟弟沒辦法為自己提上訴, 所以法官沒有錯, 這是我現在的感覺. 此文章於 2013-02-02 11:28 PM 被 sazabijia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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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Nov 2010
文章: 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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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嗯,那你看到司法院、行政院和法務部的網站上看到了啥? 判決主文看過了嗎? 台灣高等法院 101 年 矚上重訴 字 第 33號 下面這篇是支持二嬸法官判決的文 http://www.8z1.net/a1359807674.html 誰覺的法官判錯?如果告訴雙方都覺的這個判決很合理,社會大眾都覺得很離譜 那法官是判錯還判對?法官該不該應民意推翻判決? 對判決不服時,你可以繼續循著司法救濟管道走,你繼續往上告就是告訴法官你認為他錯了,不是嗎?法官案件不是判決書打完就拿到工作績效了 ![]() 關於那句話你可以去問問他們,他們的回答就不是我能臆測的 如果我是那位審判長,我一定是回答「我們的判決對得起天地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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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弱弱的戰績 ![]() ![]() 此文章於 2013-02-02 11:26 PM 被 commando00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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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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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所以才要衡酌所有相關證詞、情況才能判斷甲是不是故意殺丙啊! 講這麼久還在無限迴圈? 2. 成立故意犯不單單要有念頭, 還要有行為才可以, 在心裡罵人再多次都不可能被告 你教我心裡要侮辱乞討者, 但卻沒有侮辱他的具體行為, 要怎麼成立公然侮辱? 有沒有丟錢給他根本不是點好嗎? 這跟乞討者有沒有得利根本無關, 丟錢罵人一樣可以告公然侮辱 3. 照你對過失致死的條件標準, 反而更容易出問題, 而且太多條件限制了 照你的說法, 就算意圖殺人, 只要有救人的動作, 人也活了一段時間, 就可以反而以傷害致死論處 而車禍不小心撞到人, 第一時間報警送醫急救卻不治, 卻反而會被以殺人罪論處 這樣合理嗎? 而現實生活中, 兩個狀況的論刑卻剛好是相反的, 你沒發現你的標準有什麼問題嗎? 對了, 你也還沒說, 這兩個狀況下, 甲跟丁誰比較嚴重? 1. 甲與乙爭吵, 甲揮刀要砍乙, 卻沒注意到路過的丙而砍傷他, 雖送醫仍不治 2. 丁朝著戊的頭開槍, 但射偏只打傷他的肩膀 此文章於 2013-02-02 11:38 PM 被 黃金蕃茄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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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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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再講最後一次, 我講的是 "法律上對人表現的一般期待", 而不是一般人對法律事件的看法 意思是拿刀子刺人, 正常人都可以知道可能會致命, 如果說不知道是不會被採信, 或是失常 另則, 情感上的感受與理性的判斷常不能一致, 我也講了這是人之常情, 所以才必須迴避 不然你認為理性上可以接受的事情, 你情感上都能接受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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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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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是誰? 我看到什麼聽到什麼需要跟你報告嗎? ![]() 你不是那位審判長或是另兩位法官,所以他們的判決對不對起天地良心還是未定. 我只希望他們還知道這世上還有人有良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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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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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明白你的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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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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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不認為劉金龍對王昊強制施用海洛因的行為構成刑法上的殺人罪,原因則
在於二審法院認為劉金龍為該行為時不具備殺人故意,而僅有傷害之故意,故劉金龍對王 昊強制施用海洛因的行為僅構成刑法之傷害致死罪,不構成殺人罪,因此認定劉金龍罪不 至死,因此,一二審法院見解之所以會有差異,最主要原因在於對劉金龍之行為是否構成 殺人罪的認知不同所致,而之所以會有這樣的認知不同,是因為一審法院認為劉金龍為該 行為時具備殺人故意,二審法院則認為沒有殺人故意,僅有傷害故意。 一審認定劉金龍行為時具備殺人故意的理由 真是偉大的法官 用鐵鎚 毒品 只是要跟他玩喔 不是要殺他喔 他只有2歲阿 被害人如果有20歲 我相信事情不單純 他只有2歲.................................. 我也贊成廢死 前提是在押期間 使用鞭刑 好了打 好了再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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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了10幾年,去年才知道是0至0... 悔恨當時沒大砲 不然連毛都給他拍的一清二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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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4 您的住址: 臺北
文章: 1,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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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都被他虐待死了,當然要一命換一命啊。
欠債還錢,殺人償命,天經地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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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機: CPU: I5 14400 M/B: GA B760MH SSD: 金士頓 NV2 1TB Gen4 HD: WD 4T + TOSHIBA 3T RAM: 金士頓 Fury Beast D5 5600 16G VGA: MSI GTX 1650 GAMING X 4G LCD : 優派 va2407h CASE: 銀欣 FARA VIM PRO 玻璃側透 POWER: HEC MASTER 750W 金牌80+ Speaker: Genius SW-J2.1 500~1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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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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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互換,可以請法官指導如何證明有「殺人的確定意圖」?
叫王昊爬出來自辯嗎!? 還是託夢給法官?! 還是要學包青天上天堂下地府問死者!? "楊力進表示,主嫌劉金龍等人對王昊注射毒品,有「傷害致死」的犯意,但沒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才改依傷害致死罪判刑。"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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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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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妳們學法有自己的一套,搞得像眾人皆醉我獨醒,法律是用來幹嘛的,執行正義還是維護大眾秩序 但是不管是前者還是後者,脫離的大眾的民意依歸,那法律一點意義都沒有,甚至還不如銅臭,至少那還是共同追求的價值,而妳們這些人的看法卻只是妳們一小搓人.... 法律到底是用來幹嘛的,規範眾人的東西卻背離民意,妳們沒有想過檢討的問題嗎... 你的看法和言論我是反對,但是我尊重你的發言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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