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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rv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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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rvana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莫那家
文章: 148
我很佩服這種敢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人,
自己沒種當砲灰,看到有人當砲灰當然得支持!
有人敢起身對抗企業,企業自然以後會收斂點。
加油樓主!
     
      
舊 2009-05-14, 11:30 AM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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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n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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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
奇怪,市政府說有這封函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1月23日台(78)勞資3字第1313號函釋」。但我在如下勞委會的「勞工法令查詢系統」連結,選「函釋查詢」。
http://laws.cla.gov.tw/Chi/Default.asp
(1)期間設定78年1月1日至78年1月31日,只有6封函釋,但無此封
(2)檢索語詞「員工考核考成辦法」,查到0封

版上有許多勞基法魔人,能不能教一下怎麼查出這封函釋?難不成像論譠一樣,有所謂「隱藏版」or「付費版」,要繳錢才查得出來這封函釋。
 
舊 2009-05-16, 12:54 PM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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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n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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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
引用:
作者zombot33
把勞委會和勞工局發給你的公文貼出來阿

貼一些無關緊要的東西有什麼屁用

相關的公文也還有,集氣中,看大家想看哪一封公文,投票投票!
舊 2009-05-16, 11:01 PM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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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n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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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
引用:
作者nirvana
我很佩服這種敢小蝦米對抗大鯨魚的人,
自己沒種當砲灰,看到有人當砲灰當然得支持!
有人敢起身對抗企業,企業自然以後會收斂點。
加油樓主!

不要用砲灰形容,倒不如說老鼠對抗大象,雖然差距極大,但老鼠仍能用自身的優勢扳倒大象。
在自然界,大象真的會怕老鼠,但至於詳細原因,可能要請網友補充。
舊 2009-05-17, 12:52 PM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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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G-p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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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38
大象怕老鼠,老鼠怕老鼠身上的跳蚤。

現實狀況就是,沒人怕你啦,還投票咧。
舊 2009-05-17, 02:52 PM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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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wn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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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
1、告訴狀已經寫好了,請各位看看有什麼地方寫錯?假如沒問題的話,最近幾天拿去總統府附近交狀
2、消失的公文,被告人數更多,目前正在想怎麼寫,待日後追加告訴。交狀後,多久才會開第一次偵察庭?網友最近有實務經驗的,可否說一下?
3、電影常演,說官字兩個口...。我在想檢察官與相關人員都是官,會不會官官相護,接著電影情節就上演了...,網友有無內幕消息要分享?

-------

刑事告訴狀
告 訴 人 000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00縣00市00路000號

被 告 陳00 女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字號:0000000000號 公
住:00縣00市00路000號
被 告 楊00 男 0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字號:0000000000號 公
住:00縣00市00路000號

為被告陳00涉嫌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及被告楊00涉嫌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依法提出告訴事:
壹、案情概要:
一、被告陳□□係任職於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該局)之公務員,平日處理勞工事務,接受勞工申訴事業機構違反勞動法規,負有增加勞資合諧與增進勞工福利之責。
二、告訴人於97年4月15日向該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如證據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3條:「勞資爭議調解委員、參加調解及經辦調解事務之人員,對於調解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該局對於調解申請應負保密義務,而不能洩漏他人。詎料,該局承辦人員即被告陳□□基於◇◇(請自行填入這2個負面字眼)申請書上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該公司)的犯意,在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第一次開會通知尚未寄出之情形下,將告訴人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之詳情告知該公司,而後該公司與告訴人終止勞動契約,停止每月工資之給付,足生金錢損害於告訴人,上揭情形有該公司職員kevin(如證據二)、王小姐(如證據三)、吳小姐(如證據四)可證,請 鈞署傳喚到庭說明。
三、告訴人因不服該局將調解退回之結果,持續向市政府申訴,最近一封公文(如證據五),被告楊□□於上登載『…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8年1月23日台(78)勞資3字第1313號函釋規定略以:「事業單位訂定之『員工考核考成辦法』係屬其內部管理規章,如未違反法令和團體協約之規定,員工應有遵守之義務。......勞工行政機關不宜以其做為勞資爭議處理之標的。」…』。但告訴人遍查勞委會函釋資料,並無此封函釋,可見被告楊□□是基於替該公司◇◇之犯意,而憑空創造此一函釋,並登載於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與告訴人,此等行為顯已觸犯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嫌。
貳、構成犯罪之理由:
一、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
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刑法第132條第1項: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被告陳□□係任職於該局之公務員,通過國家勞工行政相關類科考試,足證熟知勞工法令,應知勞資爭議消息應嚴守秘密。但竟基於◇◇該公司之犯意,而為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事項,符合犯罪要件。
四、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具公務人員資格之被告楊□□基於◇◇該公司之犯意,而將不實訊息登載於公文書。告訴人於事後曾回文質詢該行政函釋的正確性,但被告楊□□拒絕表示意見(證據六),符合「明知」要件。
六、被告楊□□登載勞委會不存在之行政函釋於公文書,混淆社會大眾視聽,損害勞委會誠信正直形像,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告訴人,符合「公務員登載不實」要件。
七、此不實函釋,明顯為有利該公司之根據,該公司實難脫關係。請 鈞署於傳喚該公司職員kevin(如證據二)、王小姐(如證據三)、吳小姐(如證據四)到庭時,調查是否為上述三人教唆。若查證屬實,則應依刑法第29條:「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將上述三人由證人改列被告。
為維告訴人權益,主張理由如上。為此狀請 鈞署鑑核,迅予傳喚被告到案,依法起訴。
證據:
證據一、勞工局收文收據。
證據二、kevin 00市00區00路00號
證據三、王□□ 00市00區00路00號
證據四、吳□□ 00市00區00路00號
證據五、0983019xxxx號公文
證據六、0xxxxxxxxxx號公文
此 致
臺灣00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鑑
中 華 民 國 00 年 00 月 00 日
具狀人:000 (蓋章)
舊 2009-06-12, 12:33 PM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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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arch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559
http://tw.news.yahoo.com/%E4%BC%91%...-053431722.html

看來勞工局還是沒進步...罰3.5萬 ...
舊 2012-06-11, 06:39 PM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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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346
Master Member
 
f3346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2,353
我記得之前有篇從01那邊轉來的勞工對抗資方老闆的文章也是找勞工局
,不過他處理得很漂亮大快人心不曉得還有沒有人知道那篇轉在站上的文章在哪?

姊姊的朋友公司這幾個月也碰到老闆積欠薪水百般刁難後索性擺爛不給的鳥事,
結果跑勞工局後來上調解委員會只拿回三分之一(我也有過調解處理的經驗,很鳥)
,那個拿回三分之一還是調解委員按至代老闆到旁邊另外談才有的(好像多大恩情似的 )
記得01那篇有提到絕對不能調解什麼的,想到那資方一家子還有小孩爽爽過還這樣搞員工
,真的很想說:台灣,你到底怎麼了
舊 2012-06-11, 06:50 PM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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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cpro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0
您的住址: 洪爺饅頭
文章: 382
給蘋果報看看要死一起死!反正也沒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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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D-GM電腦
舊 2012-06-11, 06:53 PM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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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
Elite Member
 
P&W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Red Planet
文章: 4,277
如果申請公投,要求政府針對勞工權益,立法懲罰性賠償,除賠償所有不法所得之外,另勞工可以要求懲罰性賠償,以企業營業額的1/100起跳,懲罰則是依照勞工損害沒有上限,且一案一罰,不知道有沒有人要支持?
__________________
The war is crates by fear and gap.
舊 2012-06-11, 07:25 PM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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