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781
|
那這案子到現在有幾個人被槍決了.....
沒證據也不敢放人 - - |
||
|
|
|
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5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917
|
引用:
其實這個部份有一個非常奇怪的地方 台灣軍法機關雖然速審速結 但是如果犯人在一般刑事庭有別的案子 只有法官提出提訊申請,軍法機關會配合延遲死刑,讓軍事犯出庭 但當時的承審的湯美玉法官並未提出申請 所以王文孝就被依原定時程槍決 也因此 王文孝從未跟蘇建和 劉秉郎 莊林勳三人對質過 |
|
|
|
|
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5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917
|
引用:
一個,王文孝(當時為海軍陸戰隊軍人,被軍法處決) 目前證據傾向是他獨自犯案,犯案前應有吸食毒品 至於檢警所謂荒謬的證據,請參閱本討論串第七頁,在下有整理出來 |
|
|
|
|
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5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917
|
引用:
兩件案子可不一樣了 蘇建和案,証明無罪的證據太足了,只是法官都不用 包括六個證人的不在場證明,李昌鈺博士的鑑識報告,魏區博士的報告 還有第七頁所羅列的那些 我不明白 客觀證據,科學證據原來還抵不過法官一句"人之將死,其言也善"的自由心證 (這句鬼話到底有什麼依據,法律判案要看證據,不是法官的心情)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32
|
我說件根本案無關的事,
來說證明自己清白真的很難, 在唸書時替老師管帳報帳給系辦公室, 有次一個帳款一直沒下來, 跑去跟系辦問, 結果被一堆秘書助教會計轟, 不能證明已經把單據交上去, 只能走掉自己想辦法, 隔幾天會計打電話來說找到了。 事情要自己經歷過才會自到證明自己清白很難, 我不相信大多數人都沒被冤枉過。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472
|
引用:
哪法官怎麼不認為他們有被刑求? 引用:
法官說? 會這樣認定的原因? 引用:
辣椒水一直灌一直灌就什麼都認 我還是很難體會 引用:
說有被刑求,法官不信,六個證人 法官也不信 歷任多少法官這案子就是拖下來 就只因為面子文化? 有這麼簡單? 這個案子 我不怎麼想討論 以前吵很久也是沒結果 而且要討論的話少說也要拿兩方的意見出來 而不是像現在這樣,拿著一方的意見,說這件案子(那麼多承辦法官) 都因為面子文化害人... 除了辣椒水那段 此文章於 2007-06-30 06:12 PM 被 teszd 編輯.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
被告陳述其自白係出於不正之方法者,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該自白 如係經檢察官提出者,法院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 之方法。 也就是說,如果被告說他的自白是被刑求得來的,而檢察官又無法證明 被告的自白是出於自由意志,這自白其實是不能當證據用的。 法官採用有爭議的自白當判決依據,應該是違法的吧....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no=1C0010001156 其實此案討論的重點不是蘇建和三人實際上有沒有罪, 而是有沒有足夠可信的證據判他們有罪 因為無罪推論原則所代表的一個重要意義就是,如果沒有足夠的客觀證據 證明嫌犯有罪,那麼即使他是真兇,也必須無罪釋放。 也就是"寧可漏殺,也不能錯殺" 所以像CSI影集就常提到,凡事一定要按照規定來,否則將有可能因為 不當的行為造成證據無法被採用,因而讓真兇逍遙法外。 可是在台灣,不管是證據的採集、檢驗及保管上都非常馬虎不專業, 加上法官對證據採用的自由心證程度很高,又沒有適當的法規作約束, 導致整個司法制度出現相當大的漏洞。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875
|
引用:
冤有頭債有主, 要抓替死鬼也要抓該死的人, 例如就是 [打人的刑警就是主嫌. 企圖栽贓嫁禍, 殺人滅口].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875
|
引用:
法官與警方違法應該比照軍人在前線攜械逃亡, 經提報証實後, 立刻交由憲兵就地槍決!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