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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El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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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蓋幫~龍發堂~狐塚
文章: 129
引用:
作者tzjzfev
為了你的檢舉,特地來回這一主題啦,也順便把這主題頂上來,
XElem大,加油,
廣大的基層勞工們,也加油

甘溫啦∼相對於勞團,我所作毫不足道....
(沒想到∼被點名了....偶怪不好意思滴....
所有勞工朋友,一起來替自己 & 勞團等∼加油吧....
PS:
也希望:勞工朋友們,能夠多多參與以下主題討論∼甘溫啦....

『(投票)如何健全『工會』 & 合理『會費』調查....』

--------------------------------------------------------------------------

PS:
該上述『投票 & 討論』中,我有提到以下其中兩點:

4.勞委會等首長 & 主要成員∼應由勞工直選 or 健全後的各工會代表∼推舉擔任(需一定勞保年資)
5.勞工權益:主管機關應主動負起教育之責∼派員至『學校|軍隊|鄉鎮公所|大企業等』開課宣導

PS:並明令企業配合予以公假 & 勞工和雇主都不得缺席曠課(每 1∼3 年,至少去聽一次課為基準)

透過『勞委會∼勞工直選』:讓勞委會∼名副其實....
不知各位:對此兩點『勞委勞工直選|勞權教育宣導』見解為何??
     
      
__________________

至理名言:『因為自卑∼故而自大』
同理可推:無智→傲慢;無仁→朋黨;無勇→殘暴;無德→虛偽;無恥→炫耀;....
證明:當偶推論出以上這些關聯時,就代表偶是『全無是處∼嘴炮無敵』....
r2
舊 2013-02-10, 03:37 PM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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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Elem離線中  
XEl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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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蓋幫~龍發堂~狐塚
文章: 129
轉貼:參考一下∼發人省思....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72748

臥軌事件凸顯的反動修辭(楊虔豪)
2013年02月08日
更多專欄文章
體制外反抗力量向來被貼上「反動」的標籤,日前關廠工人的臥軌抗爭就被斥為「破壞交通」。

《聯合報》昨日刊載一位大學生投書。他認為年事已高的關廠工人們選擇臥軌抗爭是因其教育程度「不太高」,而受過「高等教育」者聲援之舉「令人費解」。他指出激烈抗爭造成「大眾反感」,若選在跨年時臥軌,會對抗爭者們造成生命威脅的不是列車,而是其他「暴走」市民。此文引起譁然,卻同時有超過五千多人點了讚,形同肯定與同意如此論述。

激烈抗爭,通常是因無法尋求體制內方式解決而起。勞委會曾在自身出版物上寫說給關廠工人的錢是「代償」,現在卻堅稱是「貸款」,透過法律途徑逼迫工人償還。他們四處陳情卻不得正面回應。先前政府出爾反爾,工人們無路可退,沒人關心,反倒竟指責他們「民主素養有待加強」。看到臥軌場面而將運動本質與「受教程度高低」連結而做出如此發言,包括資訊蒐集與判斷能力皆屬偏狹,台灣如此的「高等教育」才是令人搖頭。
這社會有不少人天真以為我們現行的社會問題依循法制規範以及在自由民主多元的環境下「必能解決」。而包括丟雞蛋抗議、罷工、臥軌甚至切指、自焚等運動手段都是「無禮」或「低素質」的人才會做出,他們並未檢視迫使這些手無寸鐵的民眾不得不透過這些激烈手段表達其訴求的時空背景與環境限制。

空泛劃分他群階
另外,認為「暴走市民」可能對社運抗爭者有不測的這種具威脅性且形同承認台灣處於「暴民政治」的論述,又暴露了其矛盾。如果台灣是暴民社會,那這些工人也就更有條件行使激烈手段抗爭,而不是依循其所幻想的「美好體制規範」來解決。總之,台灣社會存在著用「民主法治」來包裝「暴民政治」並以空泛的劃分他群社會階級的人。在這種封建思維下,公平正義被刻意忽視,少數與弱勢者終無翻身之地。
從80年代至今,體制外反抗力量向來被視為「反動」。黨外抗爭時期,參與社會運動者被貼上「危險份子」標籤。到了民主化後的現在,許多人竟相信我們所獲得的民主、自由與法治已完備,保守思維者因而認定示威與抗爭者只是想「譁眾取寵」而已,因而大力詆毀之:成大零貳社社員在蔣公銅像上潑漆,有人跳出來辱罵他們「破壞校園環境」;陳為廷在立法院內批評教育部長被批評為「沒禮貌」;如今,被給人家錢又指責人家搶錢的政府逼得走投無路的工人們臥軌抗爭被怒斥是「破壞交通」。但從來沒人去反向思考:沒有這些人的激烈抗爭,台灣沒有民主自由的今天;校園內蔣公銅像就不會被移走;政府官員偽善的謊言就不會被戳破;長期被主流媒體忽視的關廠工人議題也就得不到世人注意。

民主素養令人憂心
透過體制外運動而得以作享現有進步成果的台灣大眾,若反過來污名化這些促進社會進步的力量並且蔑視苦勞族群,這將是忽略歷史脈絡的可笑行徑。步入民主化的台灣社會都沒有任何資格切割工運、社運與任何體制外抗爭。當我們還用空泛虛假的道德倫理與封建思維來排擠任何體制外運動時,這個社會的民主素養才令人憂心。因為台灣引以為傲的民主發展,仍桎梏於一元化的保守傳統裡。

作者為旅韓獨立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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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理名言:『因為自卑∼故而自大』
同理可推:無智→傲慢;無仁→朋黨;無勇→殘暴;無德→虛偽;無恥→炫耀;....
證明:當偶推論出以上這些關聯時,就代表偶是『全無是處∼嘴炮無敵』....
r2
舊 2013-02-10, 04:12 PM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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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Elem離線中  
sclee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16
引用:
作者gdrs
我的想法是,即使有能力也不應該還,已經還的政府也要退回去
因為有問題的是公務員、政府的怠惰
不應該付的錢一毛都不用付

應不應該 是要看個案

一間工廠 會有老 中 青 不同年資的工人 如果通通都不用還 還清的要退回去

遇到哪些只在工廠上班幾年的工人 怎樣算遣散費和退休金 都不可能白白拿到一百萬

政府怠惰也好哄騙也罷 要不要還或是要不要退回都是全民的錢 不能用通案處理
舊 2013-02-10, 04:28 PM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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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離線中  
suyisans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6
這事情最近新聞版面又縮小的
沒看到後續追蹤
唉 台灣就是這樣 媒體就是這樣 沒一點深度
該注重的不去注重
偏偏只會報導一些雞毛蒜皮的事情 如馬xx今年紅包發不完等等這種
對於台灣未來我覺得很悲觀啊

幸好有樓主這樣的人辛苦整理出來事情前後
讓人能知道的人能知道
不明就裡的也更要去了解..
這種事情絕對不是冷眼旁觀 事不關己對於整個社會的正面發展是沒幫助的
舊 2013-02-10, 04:28 PM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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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yisans離線中  
XElem
Major Member
 
XElem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蓋幫~龍發堂~狐塚
文章: 129
引用:
作者sclee
臺北地方法院民事95年度訴字第8372號

這是民國95年勞委會提民事追討 法院判決這是借貸 勞工敗訴要還錢 本金 利息 違約金以及訴訟費

判決內容很清楚說明 勞委會委託的律師也告了兩個擔保人 當時的規定借五十萬以下需一位擔保人 五十萬以上兩位擔保人

PS:很多人誤以為勞委會過了十五年最近才找律師追討 錯了 民國95年已經在追 追討的判決勞工通通敗訴 走法律途徑必敗 他們才採取臥軌行動抗爭

剛剛發現的,另一種觀念見解『公法契約』....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72748

【說法】是魄力,更是法律
2013/02/07
說法

文 / 高榮志

關廠工人臥軌抗議,引發全民關注。勞委會主委終於出面,馬總統也說「這不是魄力問題,是法律問題」。言下之意,法律與魄力是背道而馳?其實,馬政府向來的「依法行政」,都只是很表面的法律操弄與解讀,不想理解法律的核心精神,當然難期待合乎情理法的解決方案。帳該不該收、該怎麼收,是法律問題,勞委會是行政機關,當然要依法行政。該收就收是魄力,不該收就不收,也是魄力!

依法,這絕對不是一個典型的民事借款契約。沒錯,它看起來像一般的私人借款,甚至,形式上也就是華南銀行的借款例稿。然而,大法官在釋字348與533已有初步描繪,吳庚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更進一步闡述:「公法契約(或稱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別,…應就契約主體(當事人之法律地位),契約之目的、內容以及訂立契約所依據之法規的性質等因素綜合判斷。」而「綜合判斷說」,向來也是法律實務界所採用的標準。

依此標準,勞委會與勞工之間的「借貸契約」,根本就不是私法、而是公法契約。契約主體是勞委會,契約的法律來源也是公法(「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就業服務法」、「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經費來源是就業安定基金,而且顯然有特定的行政目的:非但限制借款之用途;金額也不能需要多少就借多少,反而是以雇主所積欠之資遣費或退休金為準;借錢不需要擔保品,保人資格也無任何限制。最明顯的是,一旦「勞退新制」和「失業保險」上路,這個借款辦法就「限期失效」。綜合這些因素判斷,契約具有強烈「勞退」和「失業保險」的性質,內容完全和一般人向銀行借錢的情況不同,所有的過程,更是全部依據公法。怎麼,到勞委會要向工人要錢拚經濟時,就「遁入私法」了?

簡單地說,這絕對不是「欠債還錢」的問題,真正的核心問題,正是國家政策和勞委會角色的問題。勞委會不是地下錢莊,收帳不能不擇手段,對勞工尤其不能利用訴訟技巧分開起訴、「各個擊破」。而如果這個契約的本質,就是一種國家當時對資方監督不週,並且為彌補「勞退」和「失業保險」法制不彰的替代措施,更是不能僅依契約書的「表面」和「形式」,將這種契約硬是解釋成私人契約,然後再呼嚕輿論,號稱自己「依法行政」,展現出「依法無解」的莫名魄力。

實則,勞委會在法律上的解套方式很多,不管是直接將契約解釋成彌補「勞退」和「失業保險」法制不彰的替代措施,亦是承認「代位求償」,或透過對公法原理原則的解釋如台大林明鏘教授所指出「比例原則、誠信原則、不當連結禁止原則、權利濫用原則、裁量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等等,甚至於直接和勞工成立新的和解契約,都是可行之道。真正的可悲之處在於,沒有魄力,就會唯上位者馬首是瞻,到頭來,一切都只有政治,沒有法律。

本文作者高榮志,民間司改會辦公室主任,律師。
本文內容係作者個人觀點,不代表公共電視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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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理名言:『因為自卑∼故而自大』
同理可推:無智→傲慢;無仁→朋黨;無勇→殘暴;無德→虛偽;無恥→炫耀;....
證明:當偶推論出以上這些關聯時,就代表偶是『全無是處∼嘴炮無敵』....
r2
舊 2013-02-10, 04:31 PM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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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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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1
文章: 1,051
重點都劃出來了,應該夠清楚了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L3kxVhYlQM

[YOUTUBE]wL3kxVhYlQM[/YOUTUBE]
__________________
連署 囤房稅 https://reurl.cc/NjzeYn 民國68年房價證據
舊 2013-02-10, 05:01 PM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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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El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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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蓋幫~龍發堂~狐塚
文章: 129
引用:
作者lksbgfhgdxcfghs
想要解決問題就修法
大陸那邊的法律很值得學習

原來我搶百了

+1
其實:
不管是『全關連』乃至所有『勞團』:歷年來抗爭訴求∼為勞工爭取到不少權益....
而今:
當我們坐享前人『抗爭果實∼勞工權益』,卻又批評他們的犧牲奉獻∼實在是有點....


引用:
作者gdrs
我的想法是,即使有能力也不應該還,已經還的政府也要退回去
因為有問題的是公務員、政府的怠惰
不應該付的錢一毛都不用付

+1
該追究的是:
『惡意關廠捲款潛逃的奸商』 & 『怠惰失職的公務員和政客(幫凶)』

感想:
真正的惡人(兇手|幫凶)不去法辦,反而去討閥受害人....這是啥道理??


引用:
作者sclee
應不應該 是要看個案

一間工廠 會有老 中 青 不同年資的工人 如果通通都不用還 還清的要退回去

遇到哪些只在工廠上班幾年的工人 怎樣算遣散費和退休金 都不可能白白拿到一百萬

政府怠惰也好哄騙也罷 要不要還或是要不要退回都是全民的錢 不能用通案處理

挖勒∼網兄....您當真有詳細瞭解嗎....

加油一下:請別亂舉例!!
當初申請是非常嚴格,限制很多條件∼請再回去坐功課....

PS:姑且幫您挑出來....
勞委會幕僚研議中的解決關廠失業問題的方案是,設定一定的資格和要件,
讓關廠失業勞工得以向就業安定基金免息或低利貸款,
貸款金額以關廠雇主積欠的資遣費、退休金為限;
勞委會再根據移轉來的債權,要求關廠雇主加計約3%的年息,分期清償。
這與東菱員工要求由勞委會來承接債權的「代位求償」,提議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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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理名言:『因為自卑∼故而自大』
同理可推:無智→傲慢;無仁→朋黨;無勇→殘暴;無德→虛偽;無恥→炫耀;....
證明:當偶推論出以上這些關聯時,就代表偶是『全無是處∼嘴炮無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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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3-02-10, 05:12 PM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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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Elem離線中  
sclee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16
引用:
作者XElem
剛剛發現的,另一種觀念見解『公法契約』....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72748

【說法】是魄力,更是法律
2013/02/07
說法

文 / 高榮志

關廠工人臥軌抗議,引發全民關注。勞委會主委終於出面,馬總統也說「這不是魄力問題,是法律問題」。言下之意,法律與魄力是背道而馳?其實,馬政府向來的「依法行政」,都只是很表面的法律操弄與解讀,不想理解法律的核心精神,當然難期待合乎情理法的解決方案。帳該不該收、該怎麼收,是法律問題,勞委會是行政機關,當然要依法行政。該收就收是魄力,不該收就不收,也是魄力!

依法,這絕對不是一個典型的民事借款契約。沒錯,它看起來像一般的私人借款,甚至,形式上也就是華南銀行的借款例稿。然而,大法官在釋字348與533已有初步描繪,吳庚大法官的協同意見書更進一步闡述:「公法契約(或稱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別,…應就契約...

很可惜在台灣一切法律觀點是要上了法院 法官說了算

現在的主委建議勞工走行政訴訟 由行政法院確認雙方是否存在借貸關係 只要法院一認定不是借貸 有判決的法源依據 勞委會就沒道理去追討

問題是 勞委會認知是貸款 當然是不承認是借貸的勞工去提行政救助 但...為何不去做?上面司改會的律師 寫文章是沒用的 用他的見解去幫忙勞工提訴訟

另外 去年也有立委建議 去監察院申訴由監院介入調查釐清代位求償以及口頭承諾是否有效 去年的建議表示這條路他們十五年來也沒用過

個人的感想是 勞工們不懂法律可以理解 民間的團體以及懂法律的律師們在這十五年來沒人要出來實質幫忙提供法律意見?

是否公法契約?也不是律師和主委 甚至總統個人能認定是或不是 一切最後得由法院裁決才有效力
舊 2013-02-10, 05:23 PM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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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離線中  
sclee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16
引用:
作者XElem
+1
其實:
不管是『全關連』乃至所有『勞團』:歷年來抗爭訴求∼為勞工爭取到不少權益....
而今:
當我們坐享前人『抗爭果實∼勞工權益』,卻又批評他們的犧牲奉獻∼實在是有點....



+1
該追究的是:
『惡意關廠捲款潛逃的奸商』 & 『怠惰失職的公務員和政客(幫凶)』
感想:
真正的惡人(兇手|幫凶)不去法辦,反而去討閥受害人....這是啥道理??



挖勒∼網兄....您當真有詳細瞭解嗎....

加油一下:請別亂舉例!!
當初申請是非常嚴格,限制很多條件∼請再回去坐功課....

PS:姑且幫您挑出來....
勞委會幕僚研議中的解決關廠失業問題的方案是,設定一定的資格和要件,
讓關廠失業勞工得以向就業安定基金免息或低利貸款,
貸款金額以關廠雇主積欠的資遣費、退休金為限;
勞委會再根據移...

我是看判決書的寫法 是我誤解了嗎? 看到幾個判決案例都是剛好借到上限一百萬 難道這一百萬都是低於他們應得的資遣費和退休金總額?

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該
實施要點制定之目的: 「為協助關廠歇業失業勞工,獲得
就業機會,以安定其生活。」、第3點適用對象規定為:
「具中華民國國籍,曾在同一民營事業單位工作1年以上
,因該事業單位於民國85年1月1日以後關廠歇業而失業之
勞工,未依法領取法定資遣費、退休金,且未請領輔導就
業獎助者。」
舊 2013-02-10, 05:45 PM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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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lee離線中  
XEl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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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蓋幫~龍發堂~狐塚
文章: 129
再轉貼一篇(又∼同樣是『法學人士』發表 ):

2013-02-06
臥軌勞工與《夢想家》

1997年間前東菱電子、聯福製衣、福昌紡織等工人,因雇主倒閉積欠大筆資遣費及退休金而引發激烈抗議,當時勞委會決定從就業安定基金撥款貸款給勞工。16個年頭就這麼過去了,由於借貸戶共1105戶裡仍有625戶未清償,積欠金額約2餘億元,勞委會遂決定興訟催討,進而釀成日前台北車站上演勞工臥軌擋火車的激烈抗議事件。

就常理而論,前述就業安定基金撥款既以「貸款」名之,「有借有還」本是生活理財常識,然而此爭議橫跨數十年,其關鍵在於勞工堅信當年從政府領到的 「貸款」本質上應是「代位求償」。簡單來說,就是由政府積極任事地先幫雇主墊付積欠工人的債務,再由政府積極任事地向雇主索討墊款。勞工的主張是否無理取鬧,我們不妨參考以下兩則新聞:

〈東菱案 擬動用就業安定基金〉(1997年5月19日/聯合晚報)
面對爭議不休的東菱電子等關廠失業問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委許介圭說,勞委會正研究動用「就業安定基金」,給予關廠失業勞工低利貸款代為墊付關廠雇主給付積欠的資遣費和退休金建立一套解決關廠爭議的新模式。⋯⋯ 勞委會幕僚研議中的解決關廠失業問題的方案是設定一定的資格和要件,讓關廠失業勞工得以向就業安定基金免息或低利貸款,貸款金額以關廠雇主積欠的資遣費、退休金為限;勞委會再根據移轉來的債權,要求關廠雇主加計約3%的年息,分期清償。這與東菱員工要求由勞委會來承接債權的「代位求償」,提議相似。

〈輔導東菱聯福失業勞工 勞委會今會商失業創業貸款辦法〉(1997-5-20/經濟日報)
勞委會今天將召開第19次重大勞資爭議協處小組會議,研擬協助解決東菱電子公司、聯福製衣公司的勞資爭議案,勞委會初步提出十大解決方案,將逐一檢討各方案的可行性。⋯⋯十大方案包括輔導兩家公司失業勞工參加「以訓代賑」或「以工代賑」等失業輔助措施、可否動用就業安定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等基金辦理這些失業勞工創業貸款。⋯⋯對於這些兩家失業勞工給予辦理社會救助或救濟、動用行政院第二預備金以民法「代位清償」方式先支付員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16年前勞委會信誓旦旦說好的墊付資遣費與退休金、移轉債權等方案,如今卻莫名其妙地被馬政府解釋成一般的消費借貸,導致勞工被國家告上法院。經從上開節錄報導片段,我們當可感受關廠勞工這般震怒,所為何來!

今年1月初馬總統曾呼籲行政部門要採取「多做多對、少做少對、不做不對」的積極態度,為人民服務。假使勞委會有把總統的話聽進去,應積極對惡性倒閉的雇主追討墊付欠款,而不是積極欺負弱勢,對弱勢且年邁的勞工興訟討債。退一步講,縱令雇主早已遠走高飛而無從追討,政府不僅有義務、也有能力勇於承擔最終責任。

猶記馬政府為慶祝建國百年,光是台中兩場《夢想家》歌舞劇就可斥資2億餘元而毫不手軟。不是說過「苦民所苦」嗎?既能斥資2億公帑搞樣版劇,馬政府應不會吝於對當年信賴政府的關廠勞工高抬貴手才是!
刊於:想想論壇/2012-2-7
張貼者: 查爾斯 於 下午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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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72748
羅承宗
本文作者1973 年生,台北士林人,現居新北三重埔。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學士、碩士、輔大法律學系博士。
崇右技術學院助理教授兼通識中心主任、財經法律系主任。

部落格:查爾斯的論壇
__________________

至理名言:『因為自卑∼故而自大』
同理可推:無智→傲慢;無仁→朋黨;無勇→殘暴;無德→虛偽;無恥→炫耀;....
證明:當偶推論出以上這些關聯時,就代表偶是『全無是處∼嘴炮無敵』....
r2
舊 2013-02-10, 05:48 PM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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