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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z29112027
惡蟲大,以我個人的觀點來看,依法(注意,我是說依法喔),二審的三位法官沒錯,但照一般人的觀點來看,二審的三位法官簡直就是死腦袋的恐龍法官
另外,我想請教惡蟲大你的觀點,如果你覺得二審那三位法官的判決是依法辦事,那請問你,對於一審的法官所做的判決,你又是持怎樣的看法(她也是依法辦事啊),為什麼一、二審的法官,對同一件案例的判決,可以如此的大不同,難道是因為二審的那三位法官做人比較高尚?比較有慈悲心腸嗎?
而二審的法官,沒判那四個凌虐小孩的畜生死刑,所以比較能得到你的認可?? 就此,在下想聽聽你的看法


我在前面有回過,一、二審的判決不同,是因為對事實的認定不同,與法官是否慈悲心腸無關,至少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有關。
     
      
舊 2013-02-02, 09:06 PM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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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現在在線上  
archarch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559
引用:
作者惡蟲
不必扯到別的地方去,請直接說明,本件法官的錯在哪裡。


法官都沒有錯... 冤判 or 輕判 or重判
法官都沒事...

法官權利是誰給的 ?
舊 2013-02-02, 09:12 PM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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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harch離線中  
z29112027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1,090
引用:
作者惡蟲
我在前面有回過,一、二審的判決不同,是因為對事實的認定不同,與法官是否慈悲心腸無關,至少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有關。


所以你的意思是,這個小朋友被虐待致死的案件,是因為一、二審的法官對事實的認定不同,才有這樣大不同的判決差別是吧,那我知道了,感謝你的講解。

最後,我還是期望你能回答一下,你個人是比較贊同一審還是二審的法官,所做的判決呢 ??

此文章於 2013-02-02 09:32 PM 被 z29112027 編輯.
舊 2013-02-02, 09:29 PM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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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29112027離線中  
西皮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中華民國
文章: 83
引用:
作者溫柔風
法官的意思是施虐的行為不致死,不管手段如何兇殘,只要無殺害之意就不能判死刑是嗎?

到底是法官還是法律的問題?


看起來是法律的問題
實際上法官問題仍然居多

因為施虐雖不致死罪 強制施打毒品 雖不致死罪
但 蓄意殺人 可達死罪門檻
你說法官有沒有打算引用 蓄意殺人?
看來他並無此打算 他的自由心證仍是認為
雖然手段暴虐殘酷 但是並未打算致人於死
就算有 也是過失殺人...
法官大人 何以只論犯意 不論行為
孩童被施打毒品前 已經傷痕累累 不及早送醫 相信也是生命垂危
施打毒品 只是壓倒最後一根稻草 不只恐龍 根本是暴龍

但實際上 嫌犯行為 暴虐殘酷 數度凌虐後 再強以施打過量毒品
這都足以至一個成年人於死 何況幼小孩童
卻因為嫌犯有打電話叫救護車 事後有道歉
那我想請問法官大人 你又何嘗知道
他不是事前蓄意加害 事後後畏罪心慌 才有的行動?

是的 都是合議庭的見解 但合議庭的見解就與社會大眾不同
合議庭三人都是如此見解嗎?
這是有討論空間的 並非是民粹 不要強扣社會大眾帽子以求脫身

並非社會大眾經常抱怨法官是恐龍...
法官總是以加害人少數的行為態度 來論及"犯意"
我國法官 喜好鑽研犯罪心理 以證明自己量法從嚴 刑度謹慎
卻經常無視於犯罪造成的重大社會傷害
專議小節而忽大義...因為愛國 就可以當恐怖分子囉

所以這幾年 經常看的到 從特別費 到命案 都有加害者高呼 我無"犯意"
然而我國法官閉門造車 自以為是 還能解釋為法條本身就是如此
若只是引用法條判刑 何須法官 電腦就能辦了...

想想當年電視劇上 常有一句台詞
其情雖可憫 但其心卻可誅...
這是一個震驚社會 慘絕人寰的案件 並非一般輕重傷人罪責
孩童及孩童家屬與嫌犯並無冤仇
很明顯的是一則帶有娛樂性的虐殺 並非照顧上 粗心 大意 不周到
如果只要從嫌犯的心態 來論罪責輕重 既不科學 也不現實
試問如果是五名孩童同遭此難而身亡 法官大人你還能繞過去嗎?
舊 2013-02-02, 09:37 PM #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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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皮離線中  
sazabijiang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引用:
作者惡蟲
沒有看過全部卷證資料,不敢輕言。


如果是你的小孩被人家這樣虐殺
身為父親的你
需要看過全部券證資料
才能決定你有多悲傷憤怒
然後判斷法官的量刑是否適度嗎?

此文章於 2013-02-02 09:40 PM 被 sazabijiang 編輯.
舊 2013-02-02, 09:38 PM #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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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zabijiang離線中  
黃金蕃茄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22
引用:
作者qneb
沒錯故意殺人是死,但連神都無法斷定我是故意或是只是想教訓他,重點是---不誅心,只誅行 為,看結果不看意圖,才是法律的正義。


照你的說法問題會更多, 那這麼說來都是致人於死, 故意殺人跟傷害致死是一樣的嗎?

那麼請問
1. 甲與乙爭吵, 甲揮刀要砍乙, 卻沒注意到路過的丙而砍傷他, 雖送醫仍不治
2. 丁朝著戊的頭開槍, 但射偏只打傷他的肩膀

其中甲對丙的刑責跟丁對戊的刑責誰重? 照你的說法不就是甲比丁來得更嚴重?

就是因為意圖很重要, 所以才要從嫌犯行為、工具、過程、證人證詞、勘驗結果來多方衡量
舊 2013-02-02, 09:53 PM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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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蕃茄離線中  
referee_c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引用:
作者archarch
法官都沒有錯... 冤判 or 輕判 or重判
法官都沒事...

法官權利是誰給的 ?

法官是公務人員,是公僕,是納稅人養他們的,而納稅人是主人,權利當然是納稅人這主人給的.

所以,法官如果沒有依照納稅人的看法來判,就是不聽主人的話.
僕人敢不聽主人的話,就是千該萬死!
舊 2013-02-02, 09:57 PM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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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e_c離線中  
sazabijiang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
引用:
作者黃金蕃茄
照你的說法問題會更多, 那這麼說來都是致人於死, 故意殺人跟傷害致死是一樣的嗎?

那麼請問
1. 甲與乙爭吵, 甲揮刀要砍乙, 卻沒注意到路過的丙而砍傷他, 雖送醫仍不治
2. 丁朝著戊的頭開槍, 但射偏只打傷他的肩膀

其中甲對丙的刑責跟丁對戊的刑責誰重? 照你的說法不就是甲比丁來得更嚴重?

就是因為意圖很重要, 所以才要從嫌犯行為、工具、過程、證人證詞、勘驗結果來多方衡量


如果犯人堅稱他是因為太愛小孩, 所以才會想讓他快樂(施打毒品), 給他溫暖(用燒紅的鐵燙傷口),
你要怎麼證明犯人是詭辯? 你又不是犯人, 怎麼知道犯人在想什麼?

回答你的問題, 如果丙是你最親愛的老婆, 父母, 小孩
甲有沒有犯意, 對你有意義嗎? 你在乎嗎?
舊 2013-02-02, 09:57 PM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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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zabijiang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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