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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1,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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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小小更正及補充說明一下,那個字是Ausweis,意思是「證件/通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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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從來不把錢當錢看 我都是把錢當命看! ![]() ================= 所謂理論,就是大家知道為什麼,但實際上行不通 所謂實務,就是沒有人知道為什麼,但實際上行得通 本公司已經完美結合了理論與實務: 什麼都行不通,而且沒有人知道為什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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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n 2004
文章: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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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在苗栗有95%都不帶安全帽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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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ear is stronger than love.”-2pa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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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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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這是社會的一般正常現象的話,就沒有人敢違反交通規則了, 大家都遵守交通規則了,也就沒有機會合法輾死他人了. 大家都遵守交通規則了,生命也有保障了,這是不是蠻不錯的? 新加坡鞭刑相當野蠻也相當有效, 闖紅燈一律抓來鞭打,台灣人不怕罰錢但不知怕不怕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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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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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認為撞死人也許不對 但是如果會換來以後沒人敢亂闖紅燈 那麼也不見得就是什麼不好了 台灣闖紅燈的情況太常見了 就是想說反正沒人敢撞我無敵 就算撞死也是你倒楣的心態 而且大家沒考慮到 通常人在某些環境下會比較放鬆 就像在家裡和在外面警戒程度是不同的 等綠燈也是,那時候心理層面會比較放鬆 比較不容易即時反應也屬正常 在說大家只考慮到死者,沒考慮活人的感受 不要說過失殺人了,就算一個人活生生死在你面前 你心理不會有壓力不會有創傷嗎 何況那個駕駛還要因為這件事和死者家屬打幾年的官司 自己沒做錯事還要因為別人犯的錯 而必須這樣的身心煎熬,要是我是法官我就判死者家屬要賠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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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很危險的地球
文章: 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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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配司機助理會牽涉到成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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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t from PTT+ on my Lumia 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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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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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H MY GOD....別上班別出門 關在家裡 自己食自己 就不會有那個問題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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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沙掌 兩日練成;收費六百 ![]() 鐵布衫 五日練成;收費八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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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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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大執法時代來臨!
****日報 更新日期:2006/09/06 04:09 記者: 蔣幌化台北報導 大批的媒體記者在法院前,等待已久的店家終於出現。 妓者:先生,你的電動鐵門壓死上門購物的小朋友,你後不後悔?後不後悔? 店家:我幹嘛後悔,他偷鉛筆耶,他犯法在先,而且我又不是故意的! 妓者:你有可能因此被判刑,你後不後悔?後不後悔? 店家:我只是聽我太太的話晚上九點關店門,如果這樣都有罪,那以後誰要聽太太的話? 妓者:你壓死小朋友後還到處放話,家屬說你不但不表示歉意,還聲稱自己沒錯? 店家:是沒錯阿,他他偷鉛筆又跑到鐵門下被壓死,又不是我叫他去站那邊的。 妓者:畢竟人是死在你店中,您是不是該負些道義上的責任呢? 店家:(背對著記者,推推眼鏡說)我是不可能負道義上的責任的,因為我是..... 地獄來的執法者!人家違法就要給他死,這是理所當然,為了社會公理把違法者處死 一點都不需要負法律責任,日後只要看到有人違法,人人得而誅之,當然包括在文具 行偷鉛筆的小孩!呵呵呵!(店家爽朗的笑著,被簇擁的法警帶上法院二樓) 妓者:(轉身面對鏡頭)是的,這次判決將決定台灣是否進入全民執法時代,相信明智 的法官將帶領台灣進入犯罪者人人得而誅之的新時代,記者蔣幌化在台北地方的報導 此文章於 2006-09-06 09:28 AM 被 菜瓜布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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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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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判決最後還是以證據為主,如果死者有開大燈,而且速度不快,又有監視器畫面佐證,汽車駕駛人就很難以絕對路權免除過失致死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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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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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汽車駕駛無過失,也就是沒有超速.無照駕駛....等情況的話,依照絕對路權的觀念,汽車駕駛也需要負責任嗎? 那絕對路權這四個字有何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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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文章: 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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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站在交通法規的立場,交通事故都是先以路權來論對錯!! 綠燈道的路權絕對高過紅燈道!! 就算箱型車沒超速,也不能保證他能去注意到任何細節!! 我覺得這個判決很沒有一個法治國家該有的標準!! 如果這樣都能求償1500萬,那大家不用保險了!! 那些想自殺的也不用帶全家去自殺了, 只要在路口等紅燈,看到名貴轎車就衝上去,賺賠償金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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