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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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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沒有辦法那就只能承認大便是裝在腦袋當中了.... 轉貼凶宅網: 民法規定「故意違背善良風俗的方法,加損害於他人」,受損害者可以索賠,自殺屬「違背善良風俗」,也會造成房價下跌等後果,旅館業者、建商或房東當然可向死者家屬求償。 不過,民法規定「自然人」或「法人」才具有賠償的責任,自然人的定義是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自殺者要死亡才會構成損害,但是他死亡的一剎那卻又同時失去「自然人」資格,以致所造成的損害,也不能列為生前的債務,賠償的責任也隨即消失 這就是法律的矛盾之處,這方面也就是看法官自由心證 那...幾年以內算凶宅? 幾年以後不算? 這誰來規定? 市場上也沒有一定的公認時間,大部分存在於個人心中 那一堆新市鎮或學校、公家機關不都是兇宅,要向誰討賠? 日本人、早期國民政府? 我在想,如果這個情況變成父母親自殺死亡,小孩是唯一家屬唯一繼承人 那是不是大家態度又轉變成不該賠償了 但是情況並沒有太大不同 如果法律可以這樣換來換去,民眾自己的標準也不一定,自然就會有一堆漏洞 這很明顯的就是挖東牆補西牆,民意看到這樣好就覺得這樣妥當 其實只是情緒出口罷了,這跟什麼正義根本沒關連吧,利益問題而已 沒有去想過這種制度本來就是有一好沒兩好 只有腦袋裝石頭的人才會不去找這種漏洞,何況有時候還真的是懲罰到好人 此文章於 2010-08-07 06:39 AM 被 G最高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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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3,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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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一年多前的帖.
好吧... 那我想問... 判賠定讞了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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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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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尼陳的行徑 說明了 他根本就是客家人 吃人夠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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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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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到底賠了沒? 收到了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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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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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要賠,說不要賠公佈一下地址
想自殺的人都到那邊自殺好了 看是要燒炭還是自焚還是開瓦斯 不過這個賠的程度不能無上限,應該說併入繼承規則會比較好,這樣有限繼承也可以發揮功用 會連累家人,才能讓自殺者多一個需要思考的空間 就算不能讓他回頭,起碼能夠降低不相關人等的損失 現在台灣就是人死為大的觀念,其實根本就是陋習 臥軌自殺,影響公共安全 跳到馬路中央給車撞,撞的人可能閃到對向車道造成連環車禍 好運點的車毀人活著還要包白包給那個死者,甚至被家屬誣告,這根本不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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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y 2010 您的住址: 東郊皇陵
文章: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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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沒有定讞完全沒差 因為在限定繼承的前提之下 家屬就算必須要賠錢 也只限定於自殺者留下的遺產範圍內 就算判賠279萬 如果自殺者遺產算一算只剩10萬元 她父母只須賠這10萬而已,剩下的就可以忘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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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鬼島-高譚市
文章: 5,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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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台灣這麼小了省籍情結還不夠重嗎 ![]() 雖然我不是客家人但你還想效仿那些政客炒作省籍意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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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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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他殺,那不用賠是合理的,畢竟沒有人願意看到這樣的事情發生,被害者也無法決定
但如果是自殺,表示死者是自己決定的,理當判賠,不然以後租屋遇到這種事,不就都得自認倒楣 ps.這棟樓僅1200萬左右,如果是那種動輒上億的豪宅,損失可能更可觀,我只能說,法官判得好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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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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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意外死亡,
這樣判就不合理了, 是自殺當然要這樣判, 畢竟教養者是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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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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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雖然.... 但是你的言論不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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