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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32
引用:
作者E.A.G.Y.O.O.
就房子有一陀大便,該大便不能清除,請問你要不要住 ?
那就在法官面前拿出大便的證據
如果沒有辦法那就只能承認大便是裝在腦袋當中了....






轉貼凶宅網:
民法規定「故意違背善良風俗的方法,加損害於他人」,受損害者可以索賠,自殺屬「違背善良風俗」,也會造成房價下跌等後果,旅館業者、建商或房東當然可向死者家屬求償。
不過,民法規定「自然人」或「法人」才具有賠償的責任,自然人的定義是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自殺者要死亡才會構成損害,但是他死亡的一剎那卻又同時失去「自然人」資格,以致所造成的損害,也不能列為生前的債務,賠償的責任也隨即消失

這就是法律的矛盾之處,這方面也就是看法官自由心證
那...幾年以內算凶宅? 幾年以後不算? 這誰來規定?
市場上也沒有一定的公認時間,大部分存在於個人心中
那一堆新市鎮或學校、公家機關不都是兇宅,要向誰討賠?
日本人、早期國民政府?


我在想,如果這個情況變成父母親自殺死亡,小孩是唯一家屬唯一繼承人
那是不是大家態度又轉變成不該賠償了
但是情況並沒有太大不同

如果法律可以這樣換來換去,民眾自己的標準也不一定,自然就會有一堆漏洞
這很明顯的就是挖東牆補西牆,民意看到這樣好就覺得這樣妥當
其實只是情緒出口罷了,這跟什麼正義根本沒關連吧,利益問題而已
沒有去想過這種制度本來就是有一好沒兩好
只有腦袋裝石頭的人才會不去找這種漏洞,何況有時候還真的是懲罰到好人
     
      

此文章於 2010-08-07 06:39 AM 被 G最高 編輯.
舊 2010-08-07, 06:37 AM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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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遊網客
Golden Member
 
悠遊網客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3,285
啊...一年多前的帖.
好吧...
那我想問...
判賠定讞了沒?
 
舊 2010-08-07, 08:52 AM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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悠遊網客離線中  
真田廣之
*停權中*
 
真田廣之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5
湯尼陳的行徑 說明了 他根本就是客家人 吃人夠夠
舊 2010-08-07, 09:43 AM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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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田廣之離線中  
G最高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文章: 32
引用:
作者悠遊網客
啊...一年多前的帖.
好吧...
那我想問...
判賠定讞了沒?
我比較在意的是...
到底賠了沒? 收到了沒?
舊 2010-08-07, 10:06 AM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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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最高離線中  
solosbye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388
我覺得要賠,說不要賠公佈一下地址

想自殺的人都到那邊自殺好了

看是要燒炭還是自焚還是開瓦斯

不過這個賠的程度不能無上限,應該說併入繼承規則會比較好,這樣有限繼承也可以發揮功用

會連累家人,才能讓自殺者多一個需要思考的空間

就算不能讓他回頭,起碼能夠降低不相關人等的損失

現在台灣就是人死為大的觀念,其實根本就是陋習

臥軌自殺,影響公共安全

跳到馬路中央給車撞,撞的人可能閃到對向車道造成連環車禍

好運點的車毀人活著還要包白包給那個死者,甚至被家屬誣告,這根本不合理
舊 2010-08-07, 11:31 AM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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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osbye離線中  
42章經
Senior Member
 
42章經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10
您的住址: 東郊皇陵
文章: 1,012
引用:
作者悠遊網客
啊...一年多前的帖.
好吧...
那我想問...
判賠定讞了沒?


有沒有定讞完全沒差
因為在限定繼承的前提之下
家屬就算必須要賠錢

也只限定於自殺者留下的遺產範圍內
就算判賠279萬
如果自殺者遺產算一算只剩10萬元
她父母只須賠這10萬而已,剩下的就可以忘了
舊 2010-08-07, 12:47 PM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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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章經離線中  
53346
*停權中*
 
53346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鬼島-高譚市
文章: 5,987
引用:
作者真田廣之
湯尼陳的行徑 說明了 他根本就是客家人 吃人夠夠


台灣這麼小了省籍情結還不夠重嗎
雖然我不是客家人但你還想效仿那些政客炒作省籍意識
舊 2010-08-07, 01:11 PM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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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46離線中  
tom7089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707
如果是他殺,那不用賠是合理的,畢竟沒有人願意看到這樣的事情發生,被害者也無法決定

但如果是自殺,表示死者是自己決定的,理當判賠,不然以後租屋遇到這種事,不就都得自認倒楣

ps.這棟樓僅1200萬左右,如果是那種動輒上億的豪宅,損失可能更可觀,我只能說,法官判得好啊!
舊 2010-08-07, 01:15 PM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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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7089離線中  
fantasyXX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688
如果是意外死亡,
這樣判就不合理了,

是自殺當然要這樣判,
畢竟教養者是父母
舊 2010-08-07, 01:26 PM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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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tasyXX離線中  
笨大頭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9
引用:
作者真田廣之
湯尼陳的行徑 說明了 他根本就是客家人 吃人夠夠



雖然....

但是你的言論不妥
舊 2010-08-08, 12:25 AM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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笨大頭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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