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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文章: 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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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難道是 PEN 的化身
歡樂無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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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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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文章從第1樓開始,勞工局始終是主角,而公司地位不明顯,也從無點明。
但從網友回覆,好像有看到公司派影子,而且有3~4家公司的影子。 網友多慮了,可能不是指你們公司,請不要對號入座。而這也讓我聯想起,這種事發生機率不知大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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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文章: 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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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來放風啦
氣好不容易集滿 這樣就沒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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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文章: 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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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耗高熱量的運動
難道是個風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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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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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妹妹們 都知道消耗高熱量運動的好處 不像男人只會倒頭就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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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文章: 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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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完當然要睡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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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8
文章: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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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大大 好貼體男人/貼心 很不錯喔 是個好女孩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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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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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多慮了 實在想太多了 現在是公司違規砍人 而非勞工局錯誤 懂了嗎 連法規都搞不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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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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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違規砍人為真,那勞工局沒處以罰款,是違背職務而有利公司,局長應該換人 沒有違規砍人,那表示調解申請沒有成功,勞工局有行政錯誤 以上兩者,勞工局都脫不了責任。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申訴期間依法是不能開除勞工的,以保障勞工申訴的權利。但我明明提出調解申請,無奈勞工局竟說調解申請書寫錯,沒有成功申請調解,故不受勞資爭議處理法保障,事後竟然被公司開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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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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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啊!勞工局害我被公司開除 (準備貼公文了,100樓)
看時機可以貼公文了,在2009年5月8日星期五17:30下班時間以前,假如沒人反對貼公文,那我整理一下,在週未盡快貼出,讓網友評評理。
假如有人反對貼公文,也可在板上留言,只要理由正當,那公文就暫緩貼出。目前想到幾個狀況可暫緩貼公文 一、偵察不公開:例如當天有人po文,說勞工局相關人員xxx等,已於下午由局長陪同,向地檢署自首。基於偵察不公開,當然就暫緩貼公文。這種情形留言者請依序留1、什麼人去自首2自首罪名3自首地檢署名 二、有人自殺:譬如新聞報導勞工局負責人員xxx,壓力太大在腕上割了一個1cm的小傷口等等。基於社會觀感,總不能質疑人家自殺的理由,這也暫緩貼 以上二種情形幾乎不可能發生 三、站務反對:這可不像汽車廠跟網友在論譠筆戰,汽車廠了不起寄存證信函嚇嚇站務,沒什麼大不了。但公家機關可能號稱會對pcdvd查稅、消防檢查...。萬一站務嚇到馬上把討論串刪掉,所有人的帳號拿去關禁閉,那就太對不起網友了。假如不貼公文的話,網友的回文還能放在論譠好幾年,有需要還能參考,不致於被站務刪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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