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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臺北市
文章: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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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真的很生氣網路上就是會有一些小白出沒,一定要一個動作一個動作的教
看清礎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除前二項外,其他違反管制規定之行為,處駕駛人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 二百元以下罰鍰。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 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 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 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 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來源 http://168.motc.gov.tw/gip/ct?xItem=2303&ctNode=1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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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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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freeway.gov.tw/index_manner.asp
這是國道高速公路局官方的聲明: 第八條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所以說內側車道只供超車的說法,其實是不對的 此文章於 2006-05-02 10:58 PM 被 n368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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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Red Planet
文章: 4,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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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人不遵守交通規則,是代表教育不成功沒錯,不過並不代表我們可以不修改我們的教育方式直到教育成功為止,許多事情不是像表面說的那樣膚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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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ar is crates by fear and ga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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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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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猜政府是很缺錢~同時我也有吞雲吐霧的不良習慣 但是我還是覺得健康捐收太少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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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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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這樣至少對於一些飆仔能有一些警惕。接下來,對於社會的治安也要好好的把罪則加重了吧!!強姦、殺人、傷害、偷竊等等,加重刑罰,關久一點,罰多一點錢,警察抓到一個還可以分到一半的罰金等等什麼的,提升警察的辦案效率,反正社會太亂了,要重罰也一起來啦,不然一堆老百姓的生命常常受到壞人的威脅,這是什麼社會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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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6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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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覺得.... 我們需要的是..............蝙蝠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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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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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土城到中和......100Km/hr....外加固定相機跟紅斑馬....(此段沒路燈...) 中和以北......90Km/hr..... 中和交流道....7~9AM及17~19....可行路肩....(我是北往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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