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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s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17
引用:
作者跳海人
例假日,除非有特別原因,不然雇主不能要求你來上班(勞基法第40條)
休假日,就沒有這樣的限制
所以為什麼要吵的2例和1例1休主要就是在這一部份

2例,除非特殊原因,只要來上班就是違法,1例1休,休假日雇主仍可以要你來上班,來上班又只需多付你一倍薪資就好

每週晚上加班4天,每天加班2小時,和每週上六天班,每天工時8小時,對員工來說總工時不變,但薪資所得就差很多了

狠一點的,就直接每週上班六天,每天8小時,然後切割名目薪資,直接從名目薪資調整為超時津貼

一直不太懂,為何例假日要有特別原因才能來上班?用勞基法39條不就可以?
     
      
舊 2016-10-07, 12:26 AM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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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s離線中  
Earstorm-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剛看了看才發覺以前用來破解(也就是前面工作半小時, 後面在工作半小時, 中間..)

現在已經修正了, 就是4~8~12小時, 無條件進入, 那法規終於進步了, 然而還有一點..

故意叫你去支援"比較遠"的地方, 然而上下班路程不能算入工時, 這點又何解?

我覺得啦, 法規就是拿來破解的, 端看公司要不要動腦去做些不違法但也不合理的事情.

譬如故意叫住比較遠的去支援就是那你中間不會想要跑去幹別的事情, 可以待命.

然而又不是強制待命, 所以不能列入加班這種伎倆.
 
舊 2016-10-07, 07:35 AM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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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2離線中  
虎斑貓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222
OK啦,反正不管法律怎麼改,慣老闆頂多只會增加2~4萬罰款的成本...
舊 2016-10-07, 07:46 AM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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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斑貓離線中  
Earstorm-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引用:
作者虎斑貓
OK啦,反正不管法律怎麼改,慣老闆頂多只會增加2~4萬罰款的成本...


我看過一間公司有"很多不合理卻全數合法"的超高HR技能.

要不是有"專業(不好意思說官員)"親自指導, 那就是親自護航了.

話說回來法規就跟論壇也差不多, 就是文字遊戲做爭辯 XD~
舊 2016-10-07, 07:53 AM #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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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2離線中  
滄桑v2
Power Member
 
滄桑v2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14
您的住址: Hsin-Chu / Miao-Li
文章: 512
國定假日要改為全國統一的話, 特休天數麻煩先公務員/勞工同步, 不要一國二制..
__________________
指揮所:陣地準備好報告!

舊 2016-10-07, 07:57 AM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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滄桑v2離線中  
lompt2016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6
文章: 2
光是例假日 除非重大原因
不能叫你來加班 就差很多
此外例假日出勤 未滿八小時以八小時計
所以加班費也高出很多
只要把解釋原本工資也算一倍拿掉即可
而且例假日加班 本來就還應該要補休假
補休假出來的 也是不能限期限
而其他的加班的 則是有三個月的期限
逾期就送公司了
此外這對於挪平日工時的還是無解
交通時間也沒有補償也沒有夜間加班的補償
舊 2016-10-07, 09:29 AM #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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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mpt2016離線中  
Earstorm-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底薪沒有把持住, 什麼法規都枉然~ (一句破解)
舊 2016-10-07, 09:36 AM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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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2離線中  
lompt2016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6
文章: 2
引用:
作者Earstorm-2
底薪沒有把持住, 什麼法規都枉然~ (一句破解)


所以20008->21000
舊 2016-10-07, 10:41 AM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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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mpt2016離線中  
烤全羊
*停權中*
 
烤全羊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1
您的住址: 超級高雄賽亞人III
文章: 270
還是衷心希望能提高罰責,而不是想著老闆被罰會倒的問題。
舊 2016-10-07, 10:57 AM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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烤全羊離線中  
ALos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1
文章: 426
現行有實施的法條,就是
"單周限40小時"前面幾樓的的(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PDF提到105年01月01日實施,是為了落實週休二日。現行制度,正常狀態下就是週休二日(已實施)

"七天內要放假一天"。是在前幾天10月1日開始實施。(已實施)
------------
而現在的一例一休爭議,是爰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還沒開始。)
感覺不少人,好像都混在一塊談....
------------
現行的,月薪制/240的加班費算法,反而讓不少人混亂。所以就連修法中的1+1.33(1.66)這類的新算法也糊里糊塗...

剛看電視,有個冥嘴(還好2016不分區立委它沒中 )連現行的假日加班+1倍(1+1),硬是要用1+0.33(0.66)做解釋。
還邊念法條,更強調"我是讀法律的"
(範例是月薪36000)假日加班+1倍的1200,就是要解釋成700,來加強現行制度給1200是資方福利,為了留人的說法...

連在圈子內的都可能錯誤解讀,月薪制/240(30天x8小時)實在不是好算法。

----以下為解決配套--------
我認為,倒不如修法,月薪制/176比較好。 (每月工作時數算22天x8小時)(30天扣掉4個禮拜的週休2日=22天)

這樣,不會有資方在員工放假時也給薪水的說法(天大恩惠?
遇到假日加班,直接就是2倍或2.33(2.66)去算,不會有上述的0.33(0.66)都來了...
----------
至於,工作日用不足8小時的方式,來鑽漏洞導致第6天出勤的作法。

其實可以比照修正草案休息日之工作時間及工資之計算,四小時以內者,以四小時計;
逾四小時至八小時以內者,以八小時計;來修法平常日的出勤時數計算。

前面看到的例子︰
資方用每天“正常”工時是6小時40分鐘? 套用上述,當天算8小時
-----------
以上修正加班費基數算法、避免平常日鑽漏洞的配套。
投票給我,我就敢提案這樣修法。

"一例一休"是折衷的作法,"兩例"好像是不可能任務,不過7天內,排班2天放假不是很困難吧....
(假日人多,人擠人,我個人是喜歡休平常日,銀行有開,好辦事。)
我只認為,第6天要出勤,就是給領的到的加班費

血汗鬼島,實質週休二日,難阿!!

此文章於 2016-10-08 05:45 AM 被 ALos 編輯.
舊 2016-10-08, 05:42 AM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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