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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LALO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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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54
租屋自殺連累父母 判賠屋主湯尼陳279萬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9...7/today-so1.htm

租屋自殺連累父母 判賠屋主湯尼陳279萬

〔記者林良哲、蘇孟娟/台中報導〕中市補教界名人「湯尼陳」的千萬元豪宅出租,不料房客竟在屋內自殺,致豪宅變「凶宅」跌價,「湯尼陳」向房客父母求償,法官審理後,認為自殺是造成該宅跌價的主因,判處其父母必須賠償「湯尼陳」279萬多元的損失。

湯尼陳曾向呂秀蓮求婚

補教界名人「湯尼陳」(原名陳志鵬)曾在高速公路旁以T壩向前副總統呂秀蓮求婚,名噪一時,記者昨天聯絡「湯尼陳」,他並不在台中,補習班員工無法代為回應。湯尼陳在台中市南屯區第8期重劃區內,有棟市價1200萬元的透天住宅。96年3月間,其林姓房客在浴室燒炭自殺,導致豪宅變「凶宅」,不但無人承租且賣不出去。

由於林某無妻兒,財產及債務均由其父母繼承,「湯尼陳」具狀控告林某父母,要求林某父母賠償300萬元損失。

自殺損害屋主權益

法官審理時,林某父母很不服氣,認為其子已經死亡,且「湯尼陳」無法證明其子死亡是造成房價下跌的主因,因此拒絕賠償。法官審理後認為,台灣民間觀念中,曾發生命案或自殺的房屋就被認定是「凶宅」,林某雖已身亡,仍可能對他人造成危害,此已違反一般人之注意義務,必須賠償屋主損失。

法官並請鑑定師估價,認為該透天住宅市價原為1116萬元,成為「凶宅」後,下跌為837萬元,判處林某父母須賠償279萬多元。

儘管判決出爐,不過林某父母早已向高雄地院聲請「限制繼承」,只需在兒子遺產範圍內賠償,並不會波及其原有財產。

法界人士 看法兩極

對此判決,法界人士多持不同見解,認為不但不合乎人情,更可能錯誤解釋法律的定義。

台中市執業律師黃呈利指出,民法規定的自然人權利能力,係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該案林姓男子已自殺身亡,在其死亡的一刻即非所謂的「自然人」,就無侵權行為的能力。

至於原告住宅係在林姓男子死後才變「凶宅」,而在該宅價值下降之際,林某已死亡,根本不具備侵權行為能力,屋主如何能向他求償?甚至向其繼承人求償?在法律上根本不會構成。

有律師建議上訴

黃呈利表示,若該判決成立的話,那麼以後自殺者的繼承人可能都得面對賠償問題,不啻是以往「父債子還」的延續,不符合當今的民法基本原則。建議被告以上述理由上訴二審法院,其勝訴機會很高。

相關報導:
自由時報:兒子沒了又敗訴 「二次傷害」
自由時報:怕買到凶宅 太便宜要當心
蘋果日報:兒子自殺 租處變凶宅 父判賠
蘋果日報:增訂「防自殺條款」 可阻輕生
聯合報:透天厝出租變凶宅 湯尼陳求償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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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認同這個判決

如果今天死者是意外身亡,例如瓦斯中毒,那這棟房子一樣會被冠上「凶宅」的名稱。依照法官的見解,瓦斯中毒的死者一樣是造成了屋主的損害,應為其行為負責,死者的父母或子女也要負起賠償之責囉?

自殺是不好沒錯,屋主很倒楣也是事實,但這樣的判決實在是怪怪的....

大家有什麼看法呢
     
      
__________________
想念.....

此文章於 2009-07-17 06:48 PM 被 LALALOVE 編輯.
舊 2009-07-17, 06:39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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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營養雞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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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0
Thumbs up

判的好
 
舊 2009-07-17, 06:50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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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3568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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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2
您的住址: 楓葉與霜晶的華爾滋
文章: 1,862
法官英明+11111111111111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09-07-17, 06:54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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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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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自殺也是殺人的一種,只是對象是自己而已。

自殺者死亡是生前的殺人動作所造成的,所以屬於生前行為。(死人沒辦法自殺)

至於賠償,應該是向殺人者追討。

但自殺者已死亡,所以是向繼承人追討,這時就是繼承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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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07-17, 06:54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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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da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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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1
文章: 1,061
要死還害周圍的人
自殺 跟 意外死亡 是差很多的

就像某汽車旅館,有情侶帶木炭去自殺
還好被偵測器發現
新聞畫面看他們是在木板上燒
如果延燒到裝潢
可能會害死很多人

業者也是要求償百萬(都煙熏到焦黃了)
舊 2009-07-17, 06:55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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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Xroo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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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灣國台北市
文章: 1,739
引用:
作者更營養雞排
判的好


+1 我也覺得該賠償~
__________________
類亞希子登場...可是沒有空間可放縮圖...好個爛雅虎奇摩...
Orz..Orz..Orz..Orz..Orz..Orz..Orz..Orz..


タブブラウザ Sleipnir 公式ページ
舊 2009-07-17, 06:59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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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orittn
Mast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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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2
文章: 1,766
意外死和自殺死
雖然都會變兇宅
不過意義上差很多
畢竟自殺是人為搞的...
也許這個判例出來
可以讓要自殺的人多想想後果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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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9-07-17, 07:00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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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KIWI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3
文章: 33
你說到瓦斯中毒
我很明白的告訴你
台灣的法律實務界只認為
只有在死者是自殺或他殺的情形下可構成凶宅之成因
自然老死、病死、意外全都不算
因此就算有人全家18口都一氧化碳中毒而死那房子都不算是凶宅。

這案子讓我想到97上字486號判決
都是自殺,然後屋主因為房屋價值減損而告上繼承人。
不過這案子就比較奇了,因為該死者是跳樓而死的,
一般來說跳樓就是直接掉到地面然後掛點,
不過在這個案子裡,好死不死,死者不知道為啥掉到2樓陽台那,死在那裡。
於是乎屋主就很不爽,也告上去了,而且也贏了,目前已經定讞了。

要問我說這兩個判決合不合理,我認為還算合理,
畢竟我家人也是有遇到房客自殺,把房子變成凶宅的事。
那真的損失很大同一層的房客全都退租,之後也是隔很久才租出去,
價格也被殺得很慘,原本想說也是要告上去,不過聽到那人家庭背景後,
也就算了,那麼慘的身世我還以為只有電視劇才有。
老爸是監獄常客,老媽跟別的男人跑了,
從小就在孤兒院長大,唯一比較親的親人就只有被人領養的姊姊,
不過在辦喪事時他姐也說了她這輩子沒跟弟弟見超過十次面。

『台中市執業律師黃呈利指出,民法規定的自然人權利能力,係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該案林姓男子已自殺身亡,在其死亡的一刻即非所謂的「自然人」,就無侵權行為的能力。』
我認為這裡由也很有問題,或許這理由在這類案件中看起來挺有說服力的。
但如果換到交通事故案件上,這理由就見顯得很爛,
有些時候那些混蛋肇事者也因為他引起的事故而死亡,
這時你跟我說死人不會侵權所以不負責任,受害者能接受才怪。
__________________
努力未必會成功 付出未必有回報
舊 2009-07-17, 07:18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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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dKIWI離線中  
gd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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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r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引用:
作者LALALOVE
43
我不認同這個判決
如果今天死者是意外身亡,例如瓦斯中毒,那這棟房子一樣會被冠上「凶宅」的名稱。依照法官的見解,瓦斯中毒的死者一樣是造成了屋主的損害,應為其行為負責,死者的父母或子女也要負起賠償之責囉?
自殺是不好沒錯,屋主很倒楣也是事實,但這樣的判決實在是怪怪的....
大家有什麼看法呢...


故意和不是故意差很多,故意的當然要賠
舊 2009-07-17, 07:25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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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3STYP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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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無苦庵
文章: 1,943
引用:
作者sutl
自殺也是殺人的一種,只是對象是自己而已。

自殺者死亡是生前的殺人動作所造成的,所以屬於生前行為。(死人沒辦法自殺)

至於賠償,應該是向殺人者追討。

但自殺者已死亡,所以是向繼承人追討,這時就是繼承問題了。


+1, 該這麼作.
__________________


10年
舊 2009-07-17, 09:10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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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D3STYPER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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