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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覺得看到新聞出現這種網路用語很怪, 雖然...很熟悉 ![]() ![]() ![]() 希望能夠上電視, 而不是只有平面媒體的報導, 這樣知道的人會更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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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4/3823899.shtml
網拍賣盜版 小賣家賠大錢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張立勳/台北報導】 2007.04.29 03:38 am (已貼過不重覆)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4/3823904.shtml 網拍釣魚 3片賣200 被抓賠20萬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2007.04.29 03:38 am 近年來網路交易盛行,許多網友買來影音光碟看過後,就上網拍賣,不少人因賣的是盜版品,引來擁有版權的代理商找上門。如果私下和解動輒以十萬、廿萬元計;如果上法院,由於網友並非大量重製圖利,多數判緩刑,但還是要賠償。 根據士林地方法院和地檢署審理、偵辦的案件,卅四歲的杜姓女網友九十四年十月,在台北市光華商場以二百廿元購買一套八片日劇「女系家族」光碟片。十二月間上網以一百廿元出售,基本國際公司佯裝買家匯錢進杜姓女子帳戶,收到她寄的光碟後報警逮捕她。 檢察官查出,基本國際雖然代理「女系家族」,卻未在台灣發行這套日劇光碟片。檢方認為她在不知情下買到盜版光碟,沒有觸法,但她為了解決此事,仍花錢消災與對方和解。 九十四年十二月間,廿三歲的何姓女學生在網站以二百元購買日劇「流星花園」一套三片光碟。去年一月她在拍賣網站以同價格出售,被基本國際公司指控涉及違反著作權法,父母拿出廿萬元和解,才獲檢方不起訴。 也有人被抓後堅持不和解,循司法途徑解決的反賠得較少。卅六歲黃姓水電工,在雅虎奇摩網站以二百五十元買了一套兩片「在世界中心呼喊愛」看完後,以一百五十元上網出售,他到松山火車站交貨時,基本國際公司法務部副理吳樹明會同警方以違反著作權法逮捕他。 黃姓水電工沒有錢和解,經台北地方法院判處徒刑六月,緩刑二年。基本國際再提民事訴訟求償廿萬元,法官認為才兩片光碟損害不大,求償廿萬元太高,判賠兩萬元。 另外,台北市方姓女子在光華商場買了日本電影「死亡筆記本」光碟,看完後上網拍賣,很快就接到警方的傳喚通知,要她在本月十一到案說明,目前正設法和解中。 【2007/04/29 聯合報】(原報頁附圖列舉"魚餌",請務必參考)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4/3823894.shtml 不管賣幾片 著作權法「通殺」! 【聯合報/本報記者劉峻谷】 2007.04.29 03:38 am 「罪刑相當」是法律制定的原則。轉賣兩百元的影音光碟片卻須花十萬元、廿萬元和解,顯然不合情理,但這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賦予代理商告發販賣盜版者的權力,唯有修法才能解決。 法界人士指出,檢警偵辦著作權案件,應該先查明代理商的代理權限。依著作權法第卅七條第四項規定,代理商要有專屬授權才能以著作財產權人的身分行使權利。亦即代理商要獲得原公司授與重製、出租、重播、出售、查緝等十一項權力才算專屬授權,才能提訴訟。 如果僅是授權查緝,就不是專屬授權,不能代表著作財產權人提起訴訟,還會吃上包攬訴訟的刑責。但因為智慧財產局對授權採創作制,沒有登記和公告規定,查證是否獲專屬授權有困難,檢警便宜行事,沒有查明這點,吃虧的就是小網友。 鑽研著作權法的士林地檢署檢察官謝榮林指出,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是惡法,他稱為「通殺」條款。其中第二項「明知係侵害著作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是部分不肖代理商釣魚的法律依據,就算只賣一片看過的、中古的光碟,就構成「散布」而觸法。 謝榮林說,九十三年九月以前的著作權舊法才符合人性和社會實際現況。舊法是處罰以營利為目的之重製犯行,即以大規模壓片的光碟工廠和大盤商為目標;不處罰轉賣一片或一套中古光碟的個人。除非轉賣的數量超過五份、或價值三萬元以上才會被法辦。 後來因為美商及國內代理商施壓,才修訂著作權法,增訂現今的通殺條款。通殺條款一出,違反著作權法案量激增,造成今天部分不肖代理商走偏門,「釣魚」坑殺網友的怪現象。 【2007/04/29 聯合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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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4/3823902.shtml
小蝦米vs.大鯨魚》她賠10萬 換來1箱VCD 【聯合報/記者張立勳/台北報導】 2007.04.29 03:38 am 盧女上網拍賣看過的韓劇「愛在哈佛」光碟,被控侵害著作權,為了怕留下前科,以十萬元和解。 記者張立勳/攝影 盧姓女子為了和韓劇代理商和解,去年九月向八名同事、朋友借錢湊齊十萬元,交錢後代理商送她一箱約有數百片不知名的影集VCD,代理商法務人員說,可以賣掉這些影片,多少補貼她所付的賠償金。她愈想愈氣,賠了錢又換來一箱垃圾,火大將影片扔掉。 盧姓女子說,她在雅虎奇摩拍賣網以三百五十元購得韓劇「愛在哈佛」光碟片。拿到DVD開封才發現是用燒錄器拷貝的,共十片裝。 她說,看完後她認為在雅虎奇摩拍賣網買到的DVD,雖然是盜版的,再上網拍賣應該不會有問題,就以二百五十元起標價格拍賣。買家和她談妥價錢後,希望省下郵寄費用要求她面交。她因有事委託朋友拿光碟片去交貨,沒想到竟接到朋友打電話告訴她:「我被抓到派出所了。」 盧姓女子趕到板橋市江翠派出所,自稱韓劇代理商授權的專屬版權公司一男一女告訴她,他們擁有「愛在哈佛」著作財產權,把重製的「愛在哈佛」光碟公然在網路上販售,已觸犯著作權法。 她說,當時很害怕,也不懂法律,不知道被告會有什麼結果。那家公司說,如私下以廿萬元和解,可以不提告訴。 盧姓女子詢問與公司往來的律師。律師說,販賣盜版是不法的行為,如果被告將會被求處徒刑或併科罰金,被告成立幾乎是確定的。 她因而向該版權公司苦苦哀求,說家庭經濟狀況不好,她剛開始工作,月薪二萬三千元,入不敷出,還沒有存款,希望可以降低和解金。她父親還拜託台北縣一位民意代表去談判,才將和解金降為十萬元,但須在一個月內付清,不能分期,不收支票。 事後她氣憤地說,這簡直就是合法的敲詐,要抓也要去抓盜版商,不能只欺負小網友。 【2007/04/29 聯合報】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4/3823897.shtml 狂抓盜版 檢警成打手 【聯合報/地方新聞中心/連線報導】 2007.04.29 03:38 am 部分縣市取締盜版光碟案驟增,事後多以和解收場,屏東地檢署認為檢警淪為「討債打手」,今年起從嚴審查相關案件核發搜索票,根據統計,實施後屏東取締案件比去年同期減少三分之一。 台中市刑警大隊長林炎田表示,去年台中市查獲盜版光碟七十二件,其中一至三月查獲九件,而今年一月至三月查獲七十七件,比去年整年還多。 台南縣警局統計,去年整年在網路取締販售盜版日、韓劇光碟有廿二件,但今年前三個月便已取締十件。 屏東縣取締違反著作權案,去年共取締四十八件,但檢方發現擁有著作權的公司後來均與被告達成和解,認為檢警已淪為討債打手,所以自今年開始,從嚴審查類似個案聲請搜索票。 【記者陳金章/台北報導】台北市警察局發現刑警以往偵辦違反著作權案簡直像「吃軟的」,不但有績效,暗中還收告發的業者每件三、五千元當「出勤費」,擔心出風紀問題而指示不准再接辦或收錢,許多代理商因而轉進到其他縣市警局提告,民眾不只要付高額和解金,還要舟車勞頓地到他縣市接受偵訊。 【2007/04/29 聯合報】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4/3823896.shtml 基本國際公司:不沾盜版 就不會惹禍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2007.04.29 03:38 am 擁有不少日劇、韓劇版權的基本國際公司,否認他們以「釣魚」手法坑殺網友。副總經理臧道正指出,上網拍賣盜版影音光碟DVD的人犯錯在先,他們只是依法行事,維護公司利益,否則便宜的盜版滿天飛,合法的代理商如何生存。 臧道正表示,基本國際公司九十四年成立,營業項目是代理外國電影電視在台灣發行,取得日劇、韓劇等代理權之後會告知國內各租售店、通路商店。 他指出,基本國際公司不只抓個人賣盜版,也抓大量燒製、壓製盜版光碟的廠商和大盤,只是外界不知道,卻指責基本國際打蒼蠅不打老虎。 他強調,只要網友、消費者不買、販賣盜版影音光碟(DVD、VCD)錄音帶、錄影帶,就不會惹禍上身,該公司和其他公司一樣努力抓盜版,除了確保公司的代理發行利益,也有導正尊重智慧財產權的功能。 【記者蘇詠智/台北報導】基本國際遭網友指控以「釣魚」方式斂財,同樣握有不少歐美強片發行權的得利影視表示不會以類似做法伸張正版版權,但也不會對侵權行為掉以輕心,一旦發現盜版影片販賣,會由公司的法務人員依法處理。 而曾將「情癲大聖」、「蟲不知」等片直銷版權賣給基本國際的群體公司,尚未聽聞有所謂「釣魚」的事件,認為網友侵權在先雖然不該,基本國際的做法也有不妥。 【2007/04/29 聯合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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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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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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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國際公司九十四年成立,營業項目是..(這才是主項...抓個人賣盜版)...代理外國電影電視在台灣發行,取得日劇、韓劇等代理權之後會告知國內各租售店、通路商店。
也許他們公司法務部門是最大的一部門,著作權法是該公司員工熟記項目,還有民事訴訟法... 這幾篇貼下來,您終於知道只要會利用法律,您就可以合法發大財...我想大家應該努力的把所有"基本國際"有相關的片子都列出來,大家要警惕,還要...(不能講,也許基本國際法務他們也在網路上巡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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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大墩十街
文章: 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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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電話:02-2593-2361 傳真:022593-2371 地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三段27號8樓之5 (809) 把那些員工的照片拍出來吧,這種吸血公司跟詐騙集團是一樣的,太可惡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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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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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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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p=1079992680
基X國際釣魚片一覽表:(請大家共同完成) http://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614687 對於在網路販賣國外正版DVD要如何保護自己避免被釣到 http://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700359 今天(03/03)晚上十點民視異言堂"拍賣陷阱"專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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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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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一下,基本國際的資本額還不到1000K,這樣釣魚抓下來,10個不到,就又給他們賺回一個資本額.....
等到名聲整個臭掉後,還可以把之前簽下來的代理給轉換給新公司 繼續抓... 過真是一本萬萬利啊... 該去弄個100萬來開公司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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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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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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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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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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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啊,剛剛中視午間新聞看到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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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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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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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aw.moeasmea.gov.tw/modules....iewtopic&p=1515
林達傑律師 楊思勤律師事務所 一般關於真品平行輸入的案件,除了著作權法外,商標法也是一個很有爭議的領域,如果僅是單純涉及著作權法,而未及於商標法的話,問題會比較單純一點! 通常在這種案件中,權利人會以行為人違反著作權法第91-1條的規定,去追究行為人的責任.而在被告方面,一般可以考慮朝向主張: 1.並未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 2.係屬該法第65條第2項的[其他合理使用]情形. 這2種理由加以抗辯.前者的重點着重在如何 "說服承辦檢察官或法官,你所取得的著作物是經過合法授權製造及銷售,並未侵害到他人的著作財產權". 至於權利人之間採取如何之銷售策略,以至於各地有不同之代理等情形,並非消費者所得以知悉,且消費者於經合法銷售管道取得著作物後,除非有其他侵害著作人格權的使用外,原著作財產權人無從干涉消費者就合法重製著作物再為任何處分(參考商標法的權利耗盡原則). 至於後者的重點就在於如何依照該條規定所列4項標準, 說服檢察官或法官,你的使用算是"法定合理"使用情形以外的[其他合理使用] 因為這一部分的論述比前者更為專業且複雜,建議向著作權法的專業人士作進一步的諮詢. 此外,這類案件即使成立,通常檢察官或法官會衡量案情從輕處斷,至少也會給予易科罰金的機會,好一點的不起訴,緩起訴,或緩刑都有可能.所以,如果現在對方提出來的意見,你無法負荷,建議可以在法庭內公開對方提出來的和解條件,檢察官或法官也有可能會居中協調,要求對方提出較為合理的條件,以便促成雙方和解. "因此,只要不要太懼怕上法庭,建議等到偵查程序,事情較為明朗時,在偵查庭中公開和對方談和解,會比較有保障,不怕對方獅子大開口. " 參考法條: 著作權法65條:[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 著作之性質。 三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著作權法91-1條:[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實務工作者建議, ***但若買來就是燒錄片,看完最好只直接交給熟人傳著看,最後報廢,不要再想拿去網拍要換點錢回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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