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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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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老實講,助人為快樂之本並沒有被打破 你沒看現在顏家有三百多萬可以花, 多快樂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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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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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找得到,那發生問題的機會"應該"比較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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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5 您的住址: 地瓜島
文章: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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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相信多找幾人比較好.
但是多找幾個人幫忙,其中一個腳滑,照樣一群人摔下樓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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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1
文章: 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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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連結怪怪的,幫您重連... http://tinyurl.com/9ylsf 如果無法連結,請至 http://nwjirs.judicial.gov.tw/FJUD/index.htm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91年易字1630號 此文章於 2005-08-27 02:08 AM 被 spee123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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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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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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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1,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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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到現在應該要冷靜一下了,
因為好像有新的聲音出來了, 顏家的弟弟究竟是如何而死的或許真有疑點, 如果真像之前所說的陳同學是因為好心且顏小弟有同意陳同學可以抱他的話那沒有疑問...陳同學沒有錯, 但如果是因為陳同學在惡作劇而導致顏小弟因此墜樓而死亡的話,那我會說法官及顏家並沒有錯, 現在只能等待真的真相能夠被發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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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世界 無限可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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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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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成羅生門了,說實在看這狀況愈演愈烈,真的不上訴是不行了。
因為這已經不單只是顏家與陳家的問題,而是全國殘障人士所有的問題的,不管判誰勝訴都可以,但真正的真相要給世人知道,否則後續產生的效應是很難以想像的。 就像一開始說的,真相與詳情未明之前,現在就未審先判,難保現在說的話,日後不會變成笑話。 此文章於 2005-08-27 01:56 AM 被 黃金騎士-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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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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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為什麼這一段話的作者引成是我的 ID ? 作者yider 在法律上,大家要注意這一句話 "好心幫人,一旦發生過失,還是構成侵權、必須賠償" 所以還是老話,先想清楚,再去幫忙,這就是法律要告訴我們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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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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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嗯,現在玻璃娃娃的死因根本還未清楚
大家別急著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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