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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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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間企業做了一年多.....但是屬於派遣工
然而企業對派遣工一個月簽一次續聘契約.....一直持續下去 雖然做了一年多的派遣工作.......但因為一個月簽一次續聘契約 若哪天不想做了.... 可否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工作滿3個月以上才須提前預告雇主 工作未滿3個月,依規定是不必提前預告雇主 而可以不對企業提出預告,直接通知人力派遣說辦離職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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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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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的問題
最好別這樣 免得被企業講 你未辦交接而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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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回應你的文章 你也幫我回應我的文章 就很感謝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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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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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自行google了一下 得知未辦交接而離職....僱主不能扣薪 但是僱主可舉證勞工未辦妥離職交接 而造成企業實質損失 可依照民法循法律途徑向勞工求償 我的工作性質是多人一起完成的 平常若有人休假....雖然是少個人手....但還是可以完成工作的 針對公司來說......完全沒有損失 針對員工來說......那一天會做比較累...... 而我所會的工作內容......其他人也都全會 大家都並沒有什麼特別獨有的技術...... 並不會因為誰沒來而造成工作停擺..... 我對目前工作內容或同仁相處算是蠻滿意的 但主管對我有點意見......就算我努力改過...... 他也會再挑剔其他的..... 而這些 "缺失" 不是我獨有的.....其他同仁也都有 但主管只針對我一人.....其他同事都不管 因此讓我很不爽.....決定不再屌牠了 牠講牠的.....我做我的..... 等哪天找到好工作的時候.....決定搞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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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8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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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基法第9條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FL014930&lno=9 第 9 條 (定期勞動契約與不定期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您不是派遣工,而是正式的員工 老闆嘴上怎麼講是一回事,但上了法院打官司時,您的勞動契約是屬於不定期契約 請依照勞基法的規定 提前向僱主預告離職 避免僱主用未交接造成公司損失向您求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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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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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獄
文字遊戲與陷阱 話別說太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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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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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勞委會是站哪邊的
看看勞基法是保護哪邊的 看看會是誰出來跟您打官司的 先保護好自己,再講求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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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中的落後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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